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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商业秘密法律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9654 浏览:140643
论文导读:所以,只有明确商业秘密的组成因素,才能准确辨别商业秘密。(三)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实用性不强。我国当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只是应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具体条款只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等法规中,没有基本法的保障。分析国外发达国家的立法体系,可以发现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还不健全,并且都是一些原则
摘 要:本文在分析保护商业秘密重要性基础上,研究了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目前状况,并提出了几点推动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完善的倡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保护

一、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一)保护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商业秘密是人智力研究的结果,凝聚着权利人的智慧与劳动,是权利人经过自己辛勤劳动,耗费了大量时间与精力才获得的。商业秘密是一种知识产权,而且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够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在市场竞争中,一些人利用一些违法策略偷取他人商业秘密,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商业道德,因此国家必须制订有关法律,对其进行严厉处罚。只有在法律层面保护商业秘密,才能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
(二)推动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当前,有的企业利用金钱对一些信息管理人员行贿,运用非法手段得到他人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严重损害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干扰了正常运转的市场竞争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管理下的经济,对于违反市场秩序的行为一定要进行严厉打击,使市场经济处于公平公正的竞争之中,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推动经济全球化发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

入,我国经济获得了飞速发展,当前已经与国际经济秩序接轨。所以,经济全球化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而保护商业秘密在国际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我国商业秘密法律制度目前状况

(一)缺乏法律地位。分析我国的《民法通则》可以发现,并没有对“商业秘密”给予准确定义,而且没有明确商业秘密的财产权属性。所以,当前急需在民事权利中引入商业秘密,在法律层面对商业秘密进行严格保护。
(二)商业秘密的确认没有法律根据。要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基本条件是确认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范围是与规定相符的商业秘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只是确定了商业秘密的概念,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没有明确规定。运用法律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时,不易区分商业秘密的种类。所以,只有明确商业秘密的组成因素,才能准确辨别商业秘密。
(三)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实用性不强。我国当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只是应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具体条款只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等法规中,没有基本法的保障。分析国外发达国家的立法体系,可以发现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还不健全,并且都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并不详细具体,在实际应用时缺乏实用性。所以,我国在立法当中,应该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组成因素,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立法经验,提高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水平。

三、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体系的完善策略

(一)构建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最近几年,我国经济获得了飞速发展,与不同国家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只有严格保护商业秘密,才有利于保证与商业秘密密切相关经济的健康发展,而要将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到位,则必须依据宏观视角,制订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依据商业秘密保护原则,明确规定不同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条款,应用详细办法与措施,才能全面保护商业秘密。
(二)完善各项民事保护制度。(1)明确民事权利属性。假如不认可商业秘密与民事权利的关系,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当前的商业秘密许可、转让、入股、继承等行为就会缺失严格的法律保护,丧失了法律保护依据。(2)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范围内的民事赔偿中,一般应用补偿性原则,也就是赔偿数量等于损失数量,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一种经济法,当中也应用这种赔偿标准,商业秘密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本身的“秘密特点”,如果遭到损害,秘密就不再存在,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权利同时也丧失了价值,这些特点表明,在商业秘密保护中,不应使用传统性赔偿标准,而应该提高赔偿数量,也就是应用一定的惩罚性赔偿。(3)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于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和无形性等特点,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运用过错推定原则,倒置举证责任,将被告作为举证人,才能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在商业秘密保护中,不但应该具有商业保护法和民事立法,还应该运用刑法和行政法中的有关条款,对商业秘密加强保护。如在刑法中,《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在立法当中,并没有明确“重大损失”、“特别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所以司法解释必须要详细规定。又如在行政法中,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商业秘密保护令制度,在行政部门确定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后,行政部门就应颁发商业秘密保护令,明确规定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类别,如权利人的律师等,即使商业秘密遇有行政调查,也可以不对外公开。
总之,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社会各个领域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而商业秘密在竞争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 ,一定要严格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国家部门要加强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依据法律效力,切实保护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推动国家进步。
参考文献:
[1] 曾璋勇,袁建萍,戴茂华.试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J].商业时代.2011(19)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flxlxlw/lw34002.html上一论文:关于习惯与法律:确权后的土地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