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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临近过期食品销售监管法律机制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996 浏览:157366
论文导读:励普通消费者积极参与到保障食品安全的行动之中。因为,食品安全具有公共属性,不仅是政府部门所关注的事项,同时它也关系到每一名消费者自身的人身健康安全,消费者有权利同时也有义务对商家销售食品的行为进行监督。有了普通消费者的积极参与,就可以将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的成本投入予以分散,并且政府部门还可以在第一时间获得群
【摘要】
临近过期食品是尚在保质期之内但即将过期的食品,由于现行法律对该类食品的销售并无具体规范,因而商家销售此类食品属于合法销售。但临近过期食品蕴藏的危险性是显而易见的,故建立相应的法律机制,加大对商家销售临近过期食品行为的管理力度,具有非常现实的必要性。本文着重论述加强销售临近过期食品监管的法律机制,以求能够为立法和食品监管实践提供一些可借鉴的素材。
【关键词】
临近过期;食品;监管;销售;机制
商家销售临近过期食品,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很可能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为此须要建立相应法律机制予以监管,就立法而言,主要应建立以下法律机制:

一、梯次标注机制

由于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标准中仅存在“保质期”一项标准,商家销售食品的行为仅有“合法”与“违法”之分,凡销售保质期之内的商品被定义为“合法”,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则被定义为“非法”。此种非黑即白式的二元策略论是极为不合理的,因为商家销售临近过期食品按现行标准则会被认定为“合法销售”,然而临近过期食品的危险性是人所共知的。这种合法却不合理的现象追根溯源是由于食品安全标准中仅有一个“保质期”标准所导致的。根据国际先进国家的做法如美国和英国,是将食品分为:“最佳口味期”、“新鲜期”、“临近过期”、“保质期”四个不同梯次的阶段,食品处于哪一阶段便一目了然了。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这些做法,由立法强制食品生产厂商在食品包装上注明“最佳口味期”、“新鲜期”、“临近过期”、“保质期”的期限各是多长,此种分阶段强制标准的法律机制可以称之为梯次标注机制,有了明确的标注,消费者便可以一目了然地了解食品所处的不同阶段。

二、分段计价机制

分段计价机制是指食品在分成不同阶段后,每一阶段执行相应的标准,食品过了某一期限而进入下一阶段,就应当执行相应较低的标准。例如:英国规定食品进入临近过期阶段必须打折销售。从经济学视角观察,食品的是由使用价值决定的,使用价值越高则相应也越高,就单一食品而言,处于“最佳口味期”阶段使用价值最高,所以也应当最高;食品处于“临近过期”阶段,其使用价值即将耗尽,故而其应当打折,并且越是接近保质期的终点,折扣应当越多;当食品超越保质期起,便不可以被作为人的食物销售,只能作为动物饲料处理或者做废物处理,此时的使用价值降至最低,其也应当与饲料或者废品的相仿。现实中,商家在销售食品时无论食品处于哪一阶段,其总是保持不变,临近过期的食品与处于最佳口味期的食品一致,此种做法显然不符合经济学基本规律。

三、销售管理机制

销售管理机制不仅包含了商家对于临近过期食品在销售时要分类摆放,此点在现行法规中已有所体现,还包含了政府部门对商家销售临近过期食品的方式进行管理和限制。实践中,商家为了缩减成本投入,使利润实现最大化,经常对临近过期食品采取搭售、做赠品、做有奖销售的奖品更有甚者甚至拿临近过期食品用作捐助用途,此种做法一直以来备受质疑……实际上,商家经过成本核算之后,早已将临近过期食品的成本核消掉,甚至还会存在剩余利益。鉴于商家在销售临近过期食品时的种种不规范现象,法律应当明确商家在处理临近过期食品时的义务,即只能按照食品使用价值打折销售,不能采用搭售、做赠品等变相销售方式销售临近过期食品,更不得将临近过期食品用作捐助用途或者其他用途。只有限制了商家销售临近过期食品的行为,堵住临近过期食品以其他途径流向社会的途径,才能真正实现临近过期食品打折销售的目的。

四、界期法定机制

要对商家销售临近过期食品进行监管,法律界定食品临近过期的标准是必须的。但是食品的种类繁多,各类食品的保质期与临近过期的标准不可能全部一致,因而需要根据每类商品的保质期核算出该类食品的临近过期标准,从这一角度来看,食品临近过期的标准实际上既是技术统计的结果同时也是实践中归纳总结的结果。实践中北京、浙江、江苏等地都分别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政府规章,对食品临近过期的标准加以明确。例如:北京规定保质期一年以上的临近过期的标准为45天;保质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过期标准为30天;保质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过期标准为20天;保质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过期标准为10天;保质期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过期标准为2天;保质期10天以下的临近过期标准为1天。其他地区的规定大同小异。有了临近过期的标准,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将变得有法可依。临近过期食品销售监管的法律机制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

五、群防共治机制

现行食品行政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时呈现出如下特征:一是执法依据欠缺,总体上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较为粗糙。二是执法手段单一,基本上以年检、例行检查、抽查、突击检查、专项行动等常规手段为主,缺乏行之有效的执法措施。三是执法成本过高,就食品行政监管部门的执法力量而言,应对全部食品销售商家显然力不从心,纵然追加人力、物力成本投入,往往效果并不明显。四是执法效率不高,商家的违规行为通常具有隐蔽性和即时性等特点,当执法部门赶到时商家的交易早已完毕,很难抓到现场。这些执法过程中的弊端在现实中暴露得十分明显。为了缓解食品行政执法的这些矛盾,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建立群防共治机制,鼓励普通消费者积极参与到保障食品安全的行动之中。因为,食品安全具有公共属性,不仅是政府部门所关注的事项,同时它也关系到每一名消费者自身的人身健康安全,消费者有权利同时也有义务对商家销售食品的行为进行监督。有了普通消费者的积极参与,就可以将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的成本投入予以分散,并且政府部门还可以在第一时间获得群众的信息,为及时准确地执法提供了现实依据。由此可见,群防共治机制不仅可以满足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诉求,同时还可以缓解行政执法成本高、效率低的不足。
作者简介:
陈昊博(1975.11-),男,汉族,硕士,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flxlxlw/lw30619.html上一论文:浅析中国技术侦查措施法律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