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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海峡两岸法律术语比较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3329 浏览:57992
论文导读:廉政公署”、“扶养权利人”等等就带有浓浓的台湾地方特色。最后是最常见的即是存有差异的这一部分。既不是完全相同,也不是完全不同,而是其中略微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表现为法律术语中的语素不同。语素作为构成词的语言单位,在两岸法律术语中有着不同的表现。大致分三种情况。其

一、语素顺序颠倒。例如大陆使用“盗窃”,而台

【摘要】在大陆法域与台湾法域中所使用到的法律职业术语由于相同的文化背景存在着相似性,却也存在着差异甚至冲突。大陆所使用的法律术语较之台湾地区更通俗化,而台湾地区使用的法律术语更多沿用了中国古代术语。本文从这些方面对海峡两岸法律术语的命名及运用作出探究,旨在推动两岸文化交流,完善法制建设。
【关键词】海峡两岸;法律术语;比较分析
法律专业术语在法律语言的大体系中,与其他基本词或非基本词相较,因其显示了法律语言的专业特色,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由于长期的阻隔造成海峡两岸使用的词语产生了差异。其中,海峡两岸所使用的法律术语由于受到历史等多种理由的影响,有其相似性却也在其形成与使用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差别。如今,随着两岸交流合作的逐步加深,我们将两岸的法律术语进行比较分析,相信能够从研究的过程中推动海峡两岸的文化交流,亦能推动双策略律制度的完善。

一、从法律术语形成看两岸法律术语之异同

了解法律术语的形成对于我们去分析两岸法律术语异同是很有作用的。法律术语的形成,大致分继承、吸收、改造及创新四种形式。从这四种特别是法律术语的继承上看,我们能够窥见两岸法律术语中些许异同。
中国的法律术语最早出现时间大致可以追溯到先秦时代。早在那时候我们
祖先就已经创造出一些法律术语了,例如罪、罚、刑法等等。当今的法律术语将其中一部分沿袭继承,不论大陆或是台湾,这一部分由于我们有着相同的血脉,加之这一类法律术语所表示的法律现象、事物至今存在并比较稳固,因此被保留下来。与此同时,法律术语的继承性还表现为在继承旧事物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产出新事物。在这一点上我们很难说究大陆地区或台湾地区法律术语所体现继承意识孰强孰弱。但是我们不难发现台湾地区较多沿用了古代的法律术语。例台湾法律中出现的“住所”“共犯”等等专业术语都比大陆地区更多继承了古代的东西。除此以外,有一些已经不复存在的历史词语,例如“仗流”、“弃市”等,这些古代术语随着时代的流转,其表示的现象已经不复存在了,但是对那些至今仍然有实际作用的术语,我们还是应当继承下来。

二、从语言学与法学结合角度看两岸法律术语

陈炯在其编写的《法律语言学概论》中曾对法律术语作出了定义。“法律术语是立法机关用来表达法律概念的专门用语。”要对两岸的法律语言进行分析比较,就需要从语言学与法学相结合的角度进行探究。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大致可以将其分为相同、不同、存有差异三种。首先,由于两岸同胞具有相同的血脉,因此都选用了汉语作为法律术语的表达方式。所以,我们会发现如“上诉”、“审判”、“”、“破产”、“民事责任”等法律术语在两岸使用情况是相同的。而由于政治经济、民俗风貌等差异,也就体现为两岸的法律术语中使用情况的不同。“习惯犯海峡两岸法律术语比较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身份犯”、“形式犯”“廉政公署”、“扶养权利人”等等就带有浓浓的台湾地方特色。最后是最常见的即是存有差异的这一部分。既不是完全相同,也不是完全不同,而是其中略微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表现为法律术语中的语素不同。语素作为构成词的语言单位,在两岸法律术语中有着不同的表现。大致分三种情况。其一,语素顺序颠倒。例如大陆使用“盗窃”,而台湾则使用“窃盗”,又如大陆使用“物证”而台湾则多表示为“证物”。但是总体来说,语义大致相同。其二,语素选择不同,语素选择不同,却指的是同一法律概念。这种情况大多体现在英译词的翻译上。其三,语素一致,但语义不同。

三、通过分析观两岸法律术语的其他差异

我们在对海峡两岸的法律术语进行分析之后,能够发现一些更多层次的差别。大致可以从一下几方面进行概述。

(一)从语言规范看

从语言规范看两岸的法律术语,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差异。大陆使用的法律术语其语言规范为现代汉语普通话。而台湾使用的法律术语其语言规范则是典范的白话文著作。由于一定的历史理由,语言使用习惯使得台湾法律术语中也带有一定的文言色彩。较之北京语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的大陆,从语言规范上就不大相同。

(二)从发展趋向看

通过分析比较我们不难看出大陆使用的法律术语趋向通俗化,而与之相对的,台湾地区所使用的法律术语则趋向术语化。大陆地区的法律术语通俗化是有其现实性作用的。法律术语是适用于法律领域的专门性词语,作为用来表达特定法律事物现象及概念的术语,具有专业性和严密性的特点。然而法治社会,专业化、精细化的法律术语该如何与普通民众顺利对接?为了使法律术语全民日常生活相适应即使得专业的词语被广大群众所熟知,完成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律术语的通俗化趋向在大陆地区显得十分必要。也就是说要实现法律术语的作用首先,必须依赖法律职业人的传递和解释。法律职业人应当担当起正确的解释功能,准确传递法律信息,并从职业化的角度将专业法律术语“翻译”为通俗话语。因为一些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最终都应当寻求普通民众的认可和接受,实施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所以,法律殿堂里的专业话语必须走出研究机构和学术期刊的领地,转化为民众所理解、所熟悉的普通话语。
台湾地区的法律术语其发展趋向是术语化,这一趋向利于提升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从而便于法律条例的执行。术语化体现在法学概念的条文频繁出现在台湾法律中。相较而言,法律术语就较少使用在大陆地区对法律规范的表述中。四、结语
通过对海峡两岸法律术语的比较分析,我们发现了其中相同,不同以及略有差异的部分。随着两岸文化交流程度的加深,以及两岸同胞对祖国统一的美好愿望,20多年来,大陆和台湾的一对对语词差异的碰撞实际上并没有造成什么谈话的障碍。两岸中国人共同的汉语语词张显出一拍即合的活力与魅力。而两岸的法律术语在一定条件下应当趋向一致性,相互交流,相互融合,相互推动。
参考文献:
[1]陈炯.法律语言学概论[M].西安:陕西教育出版社,2010:75.
[2]刘红婴.法律语言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42.
[3]姜剑云.法律语言与言语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8:62.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flxlxlw/lw1916.html上一论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