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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银行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法律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6181 浏览:69819
论文导读: (三)现行法律制度无法有效保护银行消费者的隐私权我国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见于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文件对隐私权的保护方式,基本上都体现为司法保护。也就是说,这些规定都基本上是作为裁判规则在起作用,隐私权的保护方式主要是隐私权受到侵犯之后的事后保护。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
摘要:在现代商业环境下,银行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同于传统民法作用上的隐私权,而其存在的财产方面的特殊性使得其成为易被侵犯的重点对象。在商事活动标准化、高效化的环境下,又使得这方面的侵权呈现大规模的特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无法对银行消费者的隐私权进行有效的保护,传统的诉讼途径难以满足被侵权人的基本需求。而行政救济、行业监管、行业自律在相当程度上能够改善这种局面。
关键词:银行消费者;隐私权;财产性;监管;商事
16720539(2015)01003605

一、银行消费者既具传统消费者的特征,又有其特殊性

(一)银行消费者有其现实的和法律的基础

随着我国现代金融业的发展,保险服务,包括储蓄、贷款、转账结算、个人理财在内的银行服务,以及购买股票、债券在内的证券服务,都成为众多居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与之相伴而来的是大量的金融服务纠纷,并直接制约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国内外众多学者提出了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认为金融消费者是在传统消费者的基础之上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出现的。2013年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在银行、保险、证券领域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承担的信息提供义务。这明显承认了作为个人在金融领域接受服务是可以被定义为消费者的。银行消费作为金融消费的一种,银行消费者也属于金融消费者。

(二)银行消费者符合传统消费者的一般特征

传统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人。银行消费者则符合传统消费者的一般特征。一方面,银行消费者接受金融服务,是为了满足一般的生活需要,金融服务在我国已经成为家庭必不可少的需要。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无论是机械化带来的操作危险,比如车祸,还是环境污染导致的人们身体健康受损,均使人们的日常生活都充斥着风险,保险成为在一定程度上人们可以抗衡风险、维持存活的重要工具;而经济全球化带动下的消费全球化,使人们的生活消费不再局限于当地,转账支付成为满足一般消费不可或缺的工具,经济发展一体化带来的经济周期波动和经济发展带来的居民大量家庭财富增加,使得人们需要专业的银行理财来实现家庭长期规划;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经济波动和通货膨胀逐渐使人们明白:在经济运转高风险之下,通过金融服务活动使投资渠道多样化是实现家庭财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银行消费者具有一般消费者的根本属性,即与经营者相较而言,他们处于弱势地位[1]。这是银行消费者应受《消法》倾斜性保护的根本理由。依据传统的经济原理,消费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主要表现在商品信息分布不均衡以及消费暑、经营者双方经济实力存在明显差别;而根据普遍的商品交换规则,经营者在商品交换过程中极易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

(三)银行消费者相较于传统消费者而具有一定特殊性

银行消费者相较于传统消费者而具有一定特殊性。这主要体现在:一是银行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为明显,其理由在于目前我国的银行业还具有相当强的垄断性,资本雄厚和规模庞大,金融信息具有高度专业性,一般消费者对金融信息的解读能力远不如金融机构,因此市场中二者信息完全不对称;二是当出融服务方面的纠纷时,银行消费者维权的成本高、难度大,而消协的参与度低,导致银行消费者常常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银行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目前状况

(一)银行消费者隐私权理由的提出

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是否允许其他个人、社会组织获得自身基本私人信息以及在自身未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个人的私人生活状态不受干扰的权利。这种权利,在金融银行领域则体现为银行消费者的隐私权。在银行业服务中,立法者考虑到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打击洗钱等金融犯罪、保护银行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银行业健康发展等目的,而要求在银行服务过程之中消费者必须提供有效个人身份信息和等个人隐私信息。消费者在接受银行服务时,其个人的社会身份、消费情况、个人偏好、经济状况、单位、家庭住址以及主要活动区域等就会被直接或者间接地记录下来,因而这就涉及到银行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理由。

(二)我国银行消费者的隐私权常会受到经济动机犯罪的侵犯

2011年,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风险管理部贷款审核员胡某利用职务之便,向犯罪嫌疑人朱某有偿提供个人银行信息300余份;工商银行武汉黄陂支行客户经理通过向犯罪嫌疑人朱某有偿提供个人征信报告多达2300余份。除此之外,尚有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出售银行用户信息。在一起银行存款失窃案中,就有三家银行工作人员参与其中,致使银行消费者无故被盗走大量银行存款。另据统计,从2011年下旬起,仅上海一地机关便接到此类存款被盗案件就多达几十起[3]。
2011年4月,中国建设银行广东分行下属信用卡中心利用该行被唯一指定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的机会,向未在建行存款业务的居民进行电话推销;而招商银行向具有关联关系的保险公司提供用户信息,供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产品的电话推销[4]。这类的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例子还很多。

(三)现行法律制度无法有效保护银行消费者的隐私权

我国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见于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文件对隐私权的保护方式,基本上都体现为司法保护。也就是说,这些规定都基本上是作为裁判规则在起作用,隐私权的保护方式主要是隐私权受到侵犯之后的事后保护。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者在未获得消费者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而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的事件时有发生;而作为事后保护的司法保护作用则明显滞后。另外,银行业专业立法也未重视银行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我国《商业银行法》和《业务管理办法》虽然对银行消费者隐私权保护也有所规定,如“为存款人保密”、“对个人储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这种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又如,立法在规定个人存款信息不受其他个人、组织查询的同时,规定了太多的例外情况,包括金融监管机构、税务、海关、、司法机构、门、军队保卫部门等都有权查询银行储蓄用户的信息[5]。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flxlw/lw47067.html上一论文:对于大学生法律意识之检讨与育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