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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近代新兴法律教育人才观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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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求进入一个迅速扩大的时期,推动了传统人才结构的变革。清末新政是中国历史上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新型政治法律制度要求具有相应法律观念和法律知识的专门人才职掌操作。早在“新政”之初,伍廷芳就指明新政进行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称:“法律成而无讲求法律之人,施行必多阻阂。”与此同时,舆论界也多有关于新式
1672-1578(2013)12-0184-01
清末新政虽是被迫的,而且只是对封建制度作了些修修补补,但它毕竟通过清廷发布上谕的形式,堂而皇之宣布了实行变法维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为传统法律人才观的变革提供了较为有利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对此,梁启超于1902年作如是说:“丁戊之间,举国慕西学若。己庚之间,举国避西学若厉。今则厉又为矣”。这导致西方先进的文化和思想再次涌人中国,兴办新式法学教育、译书办报、出国留学等成为热潮。其声势前所未有,直接促成了对中国传统法律人才观的变革走向成熟。
1902年,清廷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由于创建新的法律制度需要新型法律人才去运作,因此,1902年的《钦定学堂章程》规定大学七科之首政治科中设有法律学,1904年的《奏定学堂章程》更规定大学中设有政法大学。维新派力倡西政教育,并使之“深入人心,二十八年(光绪)以后的教育制度,教育实际,莫不受其影响”,它使清廷的教育制度得到了“全盘的改造”,且“波及政治制度与社会组织的全体”的改造,法学教育大有成为教育主体的势头。“不仅在京师,而且在各省导致了开设‘法政’科目的学堂的设立”。尤其是清末各项新政措施的推行,使新式法政人才的需求量急剧增大,推动了我国封建法律和传统律学教育向新型法律制度和近代法学教育的转型。对此,沈家本颇有感触,他在晚年回首往事时说:“吾国近十年来,亦渐知采用东西法律。余从事斯役,延访名流,分司编辑,聘东方博士相与讨论讲求,复创设法律学堂以造就人才。中国法学于焉萌芽。”这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信息,那就是清末新式法律教育推动了西策略律精神、原则、制度和策略传人中国,并且渗透到社会政治和法律意识形态领域,造就了一批懂得近代法律知识的人才,对普及近代法律知识起了重要的作用。
清末新政时期,伴随着新式法律教育的快速发展,通过译书办报传播西策略文化的速度也明显加快。专门开辟“法政”专栏,或经常刊载介绍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和法学的译着文章,无不注重对西方政治法律文化的介绍。由此,形成了一股巨大的西策略文化传播热潮。在时人看来,“法律为治国之根本”,只有“为官者人人有政治思想,人人有法律作用,而后对内对外之法权不致丧失,修律大臣所订之法律不致一无效果也。这些求证法律人才作用的言论,无疑折射出时代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某种认同。由于立宪已成趋势,在京师,除了有法律学堂与法政学堂外,1909年又开办了贵胄法政学堂,新贵们也不得不学起法政来。
在清末西法东渐的文化背景下,“社会上一般人士以前蔑视刑名师爷的观念,遂一变而有重视法家的心理”,出国留学法政热潮也风起云涌。这些负笈东洋的法政留学生通过切身观察、体悟进而接受了现代法政教育,并从中认识到启发政法思想,养成政法人才,实为变法新政的要务。在清末法制现代化舞台上,留日学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从中涌现了一批着名的政治家和法政人才。从某种作用上说,他们的作为左右了清末法制现代化的基本走势。
除了赴日本留学外,也有越来越多的人赴欧美留学法政。1905年,清廷发布的《清帝多派学生分赴欧美游学谕》中称:“现在留学东洋者,已不乏人,着再多派学生,分赴欧美,俾宏造就。”力促各省多派留学生游学欧美。1907年,清外务部及学部会奏的《请派贵胄出洋游学折(附章程)》中,有奏请派贵胄出洋学习法政,称“惟学以致用当务为先,亲贵子弟所急于肄习者陆军之外厥为政法。查德国陆军甲于环球,英美两国政治法律极臻美备,既派贵胄游学,自以为英美德三国为宜”。明确表示以派赴欧美学习政治为目标。
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与国家的政治法律建设及法学的传承有着密切的关系。应该说,清末新式教育法律人才观走向深入,朝野上下对新式法律人才作用的高度认知,是时展使然,有其产生的特定语境:
(1)科举制的废除迫使士绅知识分子接受新的教育制度,扭转了教育的方向。科举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承负着整合传统社会生活,并维系社会内部的文化生态平衡的功能,对传统中国的运转起到了枢纽与调节的作用,其废止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结束与另一个时代的开始。就其对教育本身发展的影响而言,由于科举制的废除,致使“学校新制之沿革,略分二期。同治初迄光绪辛丑以前,为无系统教育时期;辛丑以后迄宣统末,为有系统教育时期”。新学制的建立已将近代法律人才的培养活动纳入其中。这已远远超出了一个封建专制政权的文化需要,为传统人才观变革提供了制度化的精神鞭策。
(2)“新政”使社会对于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进入一个迅速扩大的时期,推动了传统人才结构的变革。清末新政是中国历史上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新型政治法律制度要求具有相应法律观念和法律知识的专门人才职掌操作。早在“新政”之初,伍廷芳就指明新政进行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称:“法律成而无讲求法律之人,施行必多阻阂。”与此同时,舆论界也多有关于新式法律人才需求的言论。《申报》有文指称,“今日者,国事危矣……论者每归咎于国家人材之缺乏。夫国家之人材,果真缺乏哉。所缺乏者,明法政之人材也”,进而认为“国之中有一人明法政,则国之中多一劲旅,有数十人明法政,则多数十劲旅,有千百人明法政,有亿万人明法政,则多千百亿万之劲旅”。这段言论一方面表明,伴随社会的转型,时人对于人才概念的认识无论广度还是深度上都有了相当的拓展,对新式法律人才的作用有了高度的认识,另一方面,清末新式法律人才在转型社会中的人才结构需求中的地位已日益凸现。
(3)西策略文化在国内的广泛传播,为新兴法律教育人才观的深化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土壤。清末输入的西方政治法律文化,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出现了明显的飞跃,西法东渐的速度也明显加快,致使立宪思想纵论于朝,横论于野,不仅在知识界广为流传,而且在市民乃至工农群众中间也家喻户晓。正是与这些西策略文化传播相伴随,国人对近代新兴法律人才的认识越来越深刻、明晰,进而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最具有代表性的莫过于顺直咨议局“扩充法政学堂”的预备议案,该议案认为,“预备法政人才,为国家根本救治之法,亦一省根本图治之方也”,把储备法政人才提升到国家和一省根本救治之法的地步。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flxlw/lw42659.html上一论文:浅议论职场性骚扰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