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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专利化垄断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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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的类型。根据标准实施主专利标准化垄断的法律规制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体的差异,专利标准化垄断可以分为事实技术标准垄断,法定技术标准垄断和联盟技术标准垄断。事实技术标准垄断是是由单个企业或是少数几个企业制定并通过市场竞争获得消费者认可的标准。此类标准的前期是在封闭的状态下完
摘要:专利标准化垄断可以分为事实技术标准垄断,法定技术标准垄断和联盟技术标准垄断。我国目前规制专利标准化垄断的法律主要有专利法、合同法和反垄断法。较之专利法和合同法的各种局限,反垄断法所具有的重整体利益保护、政策灵活性、处理机制灵活多样以及垄断判定策略清晰的特点,表明了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标准化垄断的必要性和优越性。
关键词:专利标准化;法律规制;反垄断法
专利标准化是指把专利技术转化成一定的技术标准或者在技术标准中包含这些专利的技术成分,使标准成为专利技术的推广载体。基于专利本身所具有的排他性和绝对性,加之现代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使得专利标准化过程中产生垄断的情况的也随之增加。

一、 专利标准化垄断的界定

1. 基本构成。对于什么是专利标准化垄断,国外的诸多研究与立法中均没有对其作出一个明确的界定,我国目前的研究也没有统一的结论,甚至“专利标准化垄断”这一提法在国内的文献中也不是一种常识性的词汇。这并非说对这一理由没有研究,而是现有的研究或是专注于专利标准化垄断中具体垄断行为的研究,或是更多的从知识产权滥用的一般角度进行研究。因为主流观点认为专利标准化垄断行为的产生,实质上仍是由知识产权的滥用引起,专利标准化垄断的研究于是就隐藏到知识产权滥用规制这一理由之中。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近年来讨论很多却仍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的话题。在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中,并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滥用概念,学理上的讨论也是众说纷纭。在此种复杂而有争议的理论背景下,本文意图避开这种暂时无法获致统一的理论争论,择其公认部分并结合自身理解,本文认为专利标准化垄断的具体构成要素主要有如下几点:(1)专利标准化垄断是专利标准化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行为,而非一种状态。(2)专利标准化垄断行为在专利纳入标准的过程中形成,这既包括标准制定过程之中,也包括标准确立之后的行为。(3)专利标准化垄断行为客观上是一种因不当利用知识产权而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效果或目的的行为;(4)实施主体主要是标准必要专利的所有人,但不排除标准制定组织;(5)行为人在主观上大多为故意。
2. 专利标准化垄断的类型。根据标准实施主专利标准化垄断的法律规制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体的差异,专利标准化垄断可以分为事实技术标准垄断,法定技术标准垄断和联盟技术标准垄断。事实技术标准垄断是是由单个企业或是少数几个企业制定并通过市场竞争获得消费者认可的标准。此类标准的前期是在封闭的状态下完成的。通常的情形,是单个企业或少数企业在确立某种产品的专利技术方案之际,其主要意图并非为使专利技术方案成为标准,而是在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之后,该专利技术方案获得极大的市场份额,从而被公认为是某行业或某产品的标准。法定技术标准垄断和联盟技术标准垄断,两者通常被合二为一称为“法定技术标准”。较之事实技术标准,法定技术标准最为显著的不同是在具体企业、标准使用者和标准之间存在一个中间机构——标准制定组织。尽管标准制定组织的组织形式各异,不过,从标准制定的角度来看,通过标准制定组织所产生的垄断行为并没有太大的差别,不论是在现有各国的立法还是学术研究之中,都没有将不同的标准制定组织区分开来,予以个别性的讨论。
3. 专利标准化垄断的具体表现。(1)合谋/联合行为。这一类型的行为,是指企业利用标准制定组织此平台聚集起来对某一共同理由(如产品的,技术的许可条款谈判)进行合谋,换句话说,即标准制定组织的参与者利用标准制定过程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由于技术标准组织本身的运转方式,为行业内企业对产品、等众多敏感的理由进行讨论提供了便利。(2)单边行为。这一类型的行为,是指在标准制定组织的技术标准制定过程之中,单个企业通过不披露(专利信息)或是其它的欺骗行为,在标准制定组织将其专利纳入标准之后,要求潜在被许可人支付高额的许可费或是提出其它不合理的条件,这种行为又称为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挟持行为。

二、 规制专利标准化垄断的专利法、合同法现行制度

对专利标准化垄断行为的规制,目前专利法、合同法都有所涉及。
1. 专利法的现行制度。在以保护专利权人为中心的专利法设计中,对于专利权垄断着墨不多。其间仅在第48条规定,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这是专利法内部对专利权垄断的概括式规定,专利标准化垄断行为当然也可以适用。同时,2012年最新颁布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2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强制许可请求、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和终止强制许可请求并作出决定。不过,本条是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即此条规定中的最后结果只是导致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并未能提供其它的救济方式。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预拟的第20条对标准制定过程中专利信息不披露的后果以及其他人使用标准化后专利的费用等理由作出具体规定。可以认为,对于涉及到专利标准制定将可能产生的一系列理由,这是第一次在专利法律文本中进行制度设计上的探讨。然而,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发布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其中却删除了此条,从而丧失了从专利法角度预防标准中专利垄断的可能尝试,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2. 合同法的现行制度。通常来说,合同法并不规制垄断行为。然而,专利标准化涉及到专利权所有人对标准制定组织成员或是组织以外主体的许可合同,而这种合同发生在平行性主体之间,自然适用于合同法的规定。此外,合同法对技术合同有专章的规定,其中通过单独条款第329条对技术合同涉及垄断行为的理由作出规定: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如果涉及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以及损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总论文导读:结以往审判经验和部分地区法院相应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解释》中的第10条规定了属于《合同法》第329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具体情况。专利标准化垄断的法律规制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如需论文.上一页12
结以往审判经验和部分地区法院相应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解释》中的第10条规定了属于《合同法》第329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具体情况。专利标准化垄断的法律规制相关论文由{#GetFullDomain}收集,如需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