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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解决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困境法律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489 浏览:17259
论文导读:
摘 要:面对当前银根紧缩的形势,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寻求民间融资的现象越来越多,民间融资已成为中小企业获取流动资金的主要渠道。然而,大量的中小企业将资金需求转向民间融资市场,也催生民间融资市场的风险,利息趋高成为最明显的表现。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面对严重困境。通过加强中小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对民间融资进行法律规制,推动民间资本与正规金融资本相结合的方式,解决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困境。
关键词: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制度;规制
1673-291X(2013)07-0084-02
近年来,无论新闻报刊中,还是学者们的研究课题下,中小企业已经成为一个履见不鲜的话题,这无疑从侧面揭示了中小企业在日常生活中的地位正在不断提升。所谓的中小企业,其是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的,美国于195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法》规定:凡是独立所有和经营,并且在某一事业领域不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均为中小企业。英国在其1971年公布的波尔顿委员会报告中提出的小企业的定义,考虑了三个方面的因素:(1)小企业在市场上占有较小的份额;(2)小企业是由其业主或一部分业主亲自管理的,而不是通过正式的管理机构来管理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具有合一性;(3)小企业应该是独立的,它的业主具有排他性决策权。中国法律对于中小企业的界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推动法》中,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是中小企业。而本文所指的民间融资是指除正规金融机构融资以外的其他非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活动。即德国学者Heiko Schrader所认为,金融市场(而非机构)如果掌据在国家信用体系和相关金融法规制约之下,就是正规金融;反之,即为非正规金融。民间融资包括以下几种类型:民间借贷;合会;企业内部集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变相借贷;票据贴现及有价证券融资等。

一、中小企业与民间融资结合的必定性

民间融资成为中小企业融通资金的主要来源具有必定性。根据“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2年会”上招商局集团董事长傅育宁的发言,中小企业在中国提供了75%以上的就业,经济总值占到了GDP 65%,但只占到了贷款授信的40%。中国中小企业获取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极为困难。另外,中国中小企业具有投资规模小,严重市场导向性的特点。也即是说,中小企业对于一个项目的开展,往往不是根据什么评审结果,调研报告而来,而是凭企业老板,主要负责人的市场敏锐性。因此,其资金的需求,往往具有临时性。中小企业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需要申请,审查等众多资信论证环节,而且能够获得授信的可能性较低,存在严重的滞后性。

二、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困境

虽然民间融资具有种种优点,与中小企业当前的融资需求相适应。但民间融资毕竟具有随意性,栖身于光明与黑暗的中间地带,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具有极大的风险。这些风险,使中小企业陷入了既知民间融资的风险,又不得不依赖民间融资的困境。民间融资的风险,概言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高投机性风险,是指民间融资来源和用途与泡沫经济相关,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2)财务风险,是指企业无法支付高额利息时,将对整个财务状态产生严重影响;(3)信用风险,是指担保公司等机构以担保为名,不行担保之实,违反信用;(4)资金链断裂风险,是指市场波动及经营过程中各种可能因素,致使民间融资合约无法顺利履行;(5)政策及法律缺失暗藏的风险,是指当前许多用于民间融资的资金存在法律瑕疵。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困境所造成的恶果,突出的表现形式为2011年温州发生的企业老板“跑路”事件。

三、中小企业出现民间融资困境的理由

中小企业出现民间融资困境的理由,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1)中小企业自身缺陷致使其难以选择正规金融机构融资;(2)金融机构对于中小企业的偏见进一步将中小企业推进了民间融资市场;(3)民间融资缺乏法律规范,风险巨大,让中小企业泥潭深陷,难以自拔。
1.自身缺陷。目前,中国对中小企业解决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困境的法律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的规范大多以国家政策的形式出现,法律法规并不多。自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推动法》的颁布起,截至2012年5月,共有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41条。但这些法律法规大多只停留在原则上,理论上,对于如何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没有明确的措施和策略。各地区也因中小企业规模小,单个纳税比例小,在制定符合当地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上进度缓慢。中小企业的发展并无实质性提高。中国中小企业自身具有经营规模小、组织结构简单、经营品种单一、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低、存活和发展的不确定性突出等缺陷,其市场淘汰率远高于大型企业。其中,资金理由是中小企业最为严重的理由。而要寻求金融机构贷款,则需要提供担保物,金融机构还将对中小企业自身的经营状态、账目等情况进行审查。而中小企业自身往往不具备较高的抵押信用能力和经营信用能力,管理也存在各种理由。大部分中小企业寻求贷款之时,也是中小企业面对困境之时,事关中小企业的生死。所以,中小企业很难通过金融机构的融资审查,难以获得金融机构融资。
2.金融机构融资困难。中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也不得经营金融业务。”这使得中国为数不多的正规金融机构处于垄断地位,对于是否对外放贷具有绝对的决定权,不必考虑竞争因素。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安全性、流动性、赢利性是贷款的基本要求,而中小企业一般存在较高的经营风险,抵押担保物的价值往往不足,管理成本又高。 银行往往从趋利避害角度出发,降低对中小企业放贷规模,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再者,中小企业采取增加管理幅度的方式加强生产、服务,内部账目信息繁杂,信息透明度差,在金融机构进行审核时,往往需要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成本巨大。基于以上理由,中小企业的金融融资的渠道在无形中就变得论文导读:更加狭窄。解决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困境的法律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上一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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