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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宁夏回族自治区循环农业法律制度建设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4292 浏览:59040
论文导读:
摘 要:发展循环农业不仅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宁夏跨越式发展的要求,也是宁夏有效解决三农理由,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必定选择。通过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发展的深入分析,全面剖析了宁夏循环农业发展的目前状况及在发展循环农业的过程中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理由,提出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循环农业的法律策略。
关键字:循环农业;法律制度;策略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发展目前状况

(一)农业资源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位于西北地区东部,黄河中上游,是传统的农业省区。农业人口412万,占总人口的70%,回族人口206.5万,占总人口的35%,是全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宁夏农业资源丰富,特别是引黄灌溉区使宁夏成为西部“五大粮仓”之一,更是西北地区重要的商品粮基地。被中外经济学家誉为“大有发展潜力的灌区”、“发展农业不可多得的地区”。
1.土地资源充裕 全区耕地面积1655万亩,人均耕地近3亩,居全国第4位。尚有宜农荒地近1000万亩,是全国8个宜农荒地超千万亩的省区之

一、有宜渔荒滩200多万亩。

2.草场资源广袤多样 全区草原总面积3665万亩,占全区总面积的53.7%,自南而北,依次分布着草甸草原、干草原、荒漠草原等,其中以荒漠草原面积最大。作为全区自然植被主体的草原植被,植被覆盖度一般为30-60%,每亩鲜草产量180-300kg。
3.水资源得引黄灌溉之利 宁夏全区年平均降水量305毫米,蒸发量1800毫米,主要水资源指标远低于全国,也低于西北各省区。黄河贯穿宁夏13个县市397公里,年径流量325亿立方米,非常适合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发展农业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
4.光热资源丰富 宁夏地区属温带大陆性干旱半干旱气候,属于高热值地区,昼夜温差大,是农作物高产、优质的理想区域。年日照时数3000小时以上,年太阳辐射总量149千卡/平方厘米。年平均气温5-10℃,大于10℃的有效积温中北部3000-3300℃,南部2000-2400℃,昼夜温差13—15℃,无霜期140—160天左右。

(二)农业生产状况

宁夏虽是全国最小的省区之一,但农业发展较快,2012年,实现农业增加值140亿元,粮食生产连续七年获得大丰收,人均粮食占有量位居全国第四位,是全国5个人均粮食占有量超过500公斤的省区之一,实现连续十年丰收。粮食生产连续七年获得大丰收,人均粮食占有量位居全国第四位,是全国5个人均粮食占有量超过500公斤的省区之一。
从图1与表1可以清晰的看出宁夏地区农业发展的步伐之快。然而,随着农业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开的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形成了“资源—产品—废弃物排放”这种单向流动的农业发展模式(见图2)。
在此种农业发展模式中,人们以农副产品在数量上的高速增长为驱动力,无计划、无节制、高强度地将农业资源过度掠夺开发。这种粗放型的生产方式产生的大量污染物使农业环境污染理由日益突出。
宁夏有丰富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资源,是全国风能、太阳能资源最富集的地区之一。据宁夏统计局2012年统计数据显示适宜风电开发的风能资源储量1214万千瓦。太阳能光伏电站可开发规模达1750万千瓦以上。畜禽粪便可利用量约1000万吨,折合500万吨标准煤;能源化利用的秸秆200万吨,折合100万吨标准煤。由此可见,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农业及资源状况,发展循环农业模式(见图3)可以有效的避开传统农业发展造成的大量生产大量浪费的现象。

(三)循环农业法制建设目前状况

发展循环农业不仅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宁夏跨越式发展的要求,也是宁夏有效解决三农理由,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必定选择,国家已经出台了宏观性的法律(表2-1),对于推动宁夏循环农业的发展具有指导性的作用。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循环农业法制建设存在的理由

生态环境恶化是制约农业发展的重要的因素,发展循环农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将环境的恶化的情况得到缓解,可以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有机的结合起来。2012年11月党的第十八大报告指出“大力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从报告可以看出我国树立了明确的循环经济的目标。宁夏回族自治区作为农业大省,发展循环农业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定选择。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推动循环经济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关于循环农业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善,在立法、执法等系列法制建设上存在着理由,无法保障循环农业的有效实施。

(一)立法理念落后,农业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

1.环境权基本属性不明确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并没有规定环境权是人权的基本属性,环境权既是存活权,也是发展权。我国宪法贯彻的依旧是环境保护的理念,仅确认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是我国的一项基本职责,它与循环农业思想的最大区别在于环保法规定的是事后处置原则,而循环农业思想主张的是生产前端的预防原则。因此,立法理念的落后导致了循农业法律体系的完善缺乏根本性的指导。
2.农业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 农业是国民经济中最基础的产业,发展循环农业只是依托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推动法》,缺乏独立的循环农业推动法律规范体系,对循环农业的开门立法程度不够。而政策与法律是两个重要的调节手段,各地区循环农业发展的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宁夏回族自治区缺乏适合本省的循环农业推动的单行条例及政策。针对《农业法》而言,要与日新月异的农业发展相适应,就要及时作出修改和补充。

(二)执法工作推进缓慢,公众认知度低

1.循环农业法律条款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立法普遍遵循着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存在着过于抽象的理由,所以造成了执法部门不敢执法、难以执法的局面,无法可依的现象严重。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flswbylw/lw47040.html上一论文:阐述对治理“城市牛皮癣”的法律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