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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法律制度完善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4258 浏览:158390
论文导读:
【摘要】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法律制度,但还是存在不少理由。在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应采取建立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基金制度、从立法上加强对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重视、提高公众参与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水平、健全垃圾填埋地生态效益评估制度等措施,规范完善我国的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法律制度。
【关键词】垃圾填埋地 生态恢复 生态效益
【】A
工业化和城市化迅速发展,使工业生产的规模不断扩大、产值持续增长,伴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需求的扩大,废弃物产量与日俱增,对城市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形成了垃圾堆放地。对废弃的垃圾堆放地进行卫生填埋法处理是我国乃至国际上最为通行的做法,然而,对土地的占用和覆盖处理会使原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生活垃圾是垃圾填埋场的主要成分,在降解的过程中,会引起垃圾沥出液和主要成分为甲烷的填埋气体的产生及土壤特性的变化,填埋地之上植物的存活与成活都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法律制度完善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会受到影响。对垃圾的填埋处理还会导致垃圾填埋地地面塌陷、填埋气体污染、渗滤液污染地下水、地质地貌景观遭到破坏等一系列相关理由。垃圾填埋地附近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也会受到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面对制约。
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及其法律制度的概念
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概念。垃圾填埋地的生态恢复是通过采取整治措施,因地制宜地使因垃圾填埋而受到破坏的生态系统逐渐恢复到符合代际间需求的可持续状态的过程。可见,垃圾填埋地的生态恢复目标不仅仅是恢复土地的价值,更为重要的是恢复生态环境,这与我国传统的土地复垦的目标不同。2011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复垦条例》规定:“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显然,这一概念对生态恢复的界定还是以土地利用为主要目的。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目标上升到更为综合的生态理由的解决,而不再是单纯强调以土地利用为主要目的。我国垃圾填埋地恢复的内涵也开始趋向于对垃圾填埋地整体环境的生态恢复,而不再是强调将毁损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
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法律制度的概念。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法律制度是指由调整特定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对完整的规则系统,是指某类或某项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工作或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某类或某项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工作或活动的法定化和制度化,是某类或某项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工作或活动的法律规则、程序和保障措施的总和。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法律制度是为恢复垃圾填埋地生态系统而设立的,要求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生态破坏,必须采取恢复措施的法律制度。
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法律制度与一般的法律责任制度的区别在于后者是为了填补受害人损失,而采取的以金钱给付为主要方式的赔偿。但是,由于垃圾填埋地生态系统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而且还具有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很多情况下,其生态价值往往大于其经济价值。因此,对垃圾填埋地生态系统的损害不是以简单的金钱赔偿就可以弥补其损失的。设立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法律制度的目的就是使垃圾填埋地生态系统所具有的生态功能得到恢复,生态价值得以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得到协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得以推动。
我国关于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有的关于垃圾填埋地恢复治理的规定比较分散,分布在包括《宪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水土保持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在内各个层次的法律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中。例如《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为我国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立法奠定了宪法基础。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垃圾填埋地属于《土地复垦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使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有法可依。
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理由
尽管我国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并初步形成了关于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主要法律制度,但是这些法律制度还存在如下一些理由:
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基金制度有待建立。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是一个需要资金持续投入的系统工程,因此,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基金制度作为强大的经济后盾制度能够有效推动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顺利进行,是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法律制度的核心。
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是一项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公益性活动。《土地复垦条例》中政府筹措土地复垦资金的渠道具有保证金性质,有利于“不欠新账”。《土地复垦条例》在第三条中规定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投资进行复垦,但是由于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的特点,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等鲜有兴趣。所以,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新帐的偿还义务人通常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那么对于已经欠下的“旧账”呢?《土地复垦条例》在第三条中又规定了由于历史理由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可见,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旧账的偿还义务人也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样看来,垃圾填埋地无论其是否已经被损毁及损毁理由如何,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义务人通常都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我国而言,很多基础设施、医疗文化卫生等公共福利设施需要政府投资,完全依靠政府是不现实的,地方政府也常常由于资金实力理由难以保障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持续进行。通过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不欠新账”的同时也能够“偿还旧账”的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建立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基金制度,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法律制度完善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GetFullDomain},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flswbylw/lw35830.html上一论文:简述法律内外在面向的逻辑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