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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一位公主之死法律较量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182 浏览:18040
论文导读:理大碰撞的过程。(摘自(《大科技·百科新说》图/高考资源网)
北魏(386~557年)是由鲜卑族拓跋氏建立的封建王朝,北魏长公主是北魏孝文帝次女,宣武帝的姐姐、孝明帝的姑姑,宣武帝时被封兰陵长公主。成年后嫁给刘辉,刘辉出身彭城刘氏,也就是南朝宋的皇族,血统高贵。因此,长公主嫁给刘辉也算是门当户对。无奈两人感情不和,经常争吵,刘辉还偷偷和一名婢女私通并使其怀孕。心高气傲的长公主发现后,哪里忍得下这口恶气?竞派人残忍地将这个婢女的肚皮剖开,取出孩子,填上泥草,又将胎儿肢解,命令刘辉观看。刘辉目睹此惨景,大受刺激,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刘辉非常厌恶,与长公主发生冷战,并经常跑到外面鬼混,与两位民妇通奸。
当时长公主已经有孕在身,听说这件事后非常生气,在屋里与刘辉争吵起来。盛怒之下,刘辉把长公主在地并用脚在长公主肚子上踹了几下,导致长公主流产,刘辉吓得躲了起来。 这是古代皇室里发生的一起刑事案件,案件当事人都是皇室成员,这样的案件在当时怎么判决呢? 父权与皇权的对抗 北魏时期,法律案件的最高处理机构原本应该是尚书省,可是,对此案的判决是由门下省作出的,门下省是为皇权服务类似秘书处的一个机构,而皇帝又年幼无知,所以此次判决是由摄政的灵太后势力所主导,主要反映了灵太后的意见。判决结果如下:刘辉杀死了长公主的孩子,即谋杀皇室成员,犯了谋反大逆罪被判处死刑;与刘辉通奸的两位民妇要剪掉头发,送到宫中做奴婢;两位民妇的哥哥也被流放到边远地区服兵役。
但是由于北魏王朝实行汉化政策近百年,一批以推行儒教为志的汉人和汉化官僚产生了,其中以尚书三公郎中崔篡为代表,他们对此案提出异议。崔篡认为,刘辉没有谋反行为,不能判他谋反罪。刘辉杀死的不仅是长公主的孩子,而且还是刘辉自己的孩子。根据儒家父权,孩子以父亲血统进行归属,孩子应属于刘氏家族成员,他不属于皇室成员,所以刘辉杀死的不是皇室成员,而是自己的孩子。根据儒家父权,父亲杀死自己的孩子,要从轻处罚。如果父亲是由于过失杀死自己的孩子,只需要判四五年的徒刑;即使父亲故意杀死自己的孩子,为了维护父亲的权威,父亲也罪不至死。崔篡还认为,对两位民妇的通奸行为处理过重。在当时,一般的通奸行为处理并不重,司法不能因人而异,不能因为两位民妇和驸马通奸就加重她们的处罚。
另外,崔篡认为对两位民妇的兄长更是处理不当。根据儒家父权,女人小时从父,结婚后从夫,丈夫死后从子,所以女人结婚后就属于丈夫家族的一员,不再属于兄长家族。两位民妇与驸马爷通奸,她们的过错行为应该追究她们丈夫的责任,而不应该追究她们兄长的责任。再说,儒家父权认为,近亲之间有相容隐的义务。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就是兄妹间的关系最近了。即使兄长知道他们妹妹的事,他们也有容隐的义务。由此可见,这次判决是完全不符合儒家父权的。 案件的背后 可是,崔篡等人的异议还是被驳回了,灵太后并没有理睬他们的滔滔宏论,仍然维持原判。人们不禁要深思,以崔篡为代表的汉人和汉化官僚为什么会失败呢?
他们失败的根本理由是此案触犯了皇权的尊严。在传统社会里,皇权是至高无上的。北魏王朝实行汉化政策,推行儒家父权,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皇权,而不是削弱皇权。儒家父权的核心是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子女服从父母、妻子服从丈夫都是要以臣子服从君王为前提的,所以“君为臣纲”是最核心的一条。如果这三条之间相互冲突的话,必须服从“君为臣纲”这一条。不仅北魏王朝如此,即使明清也是如此。我国古代法律中有十恶,也就是说有十种最不可饶恕的罪行,其中大部分内容是维护父权,但十恶之首却是谋反罪,可见其核心还是维护皇权的。驸马爷刘辉伤害的是长公主,长公主是皇室成员,代表的是皇权。如果皇室成员任由老百姓欺负,皇权的尊严何在;如果皇权没有尊严,它又如何来治理百姓呢? 其次,我们还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就是北魏王朝实行汉化的时间不长,鲜卑族是一个游牧民族,它需要一些智勇双全的年轻人做决断,因而这个民族有贵少不贵老的传统,而我一位公主之死的法律较量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如需论文.们汉族正好相反,贵老不贵少。而且鲜卑族还残留一些母系氏族社会的传统,女性在鲜卑族的地位较高,无论在家庭还是在国事中,女性往往处于决断地位。男性结婚后,往往要到女性家里生活一两年,然后独立出来,所以女性和娘家人的关系比较密切,和男性家族比较疏远。而我们汉族正好与此相反,女性地位比较低,结婚后属于丈夫家族,而与娘家人比较疏远,从这里,我们可以理解本案中为什么处理两位民妇的兄长而不是她们的丈夫。 此外,儒家入法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也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一个因素。儒家从汉武帝开始才逐渐走上历史的前台,直到唐朝才完全确立了儒家在法律中的指导地位。而北魏王朝正处于汉唐之间,那一时期,儒家即使在我们汉人中也没有占据主导地位。另外,我们还必须考虑灵太后的性别因素。灵太后作为女人,她对于儒家父权抬高男人的地位贬低女人的地位肯定是很抵触的。 这个刑事案件的判决,表面看起来似乎是皇室在私心自用,其实从更大的历史背景来看,这是汉族儒家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一次碰撞。这个案例生动再现了那个转型期不同的法律大碰撞的过程。
(摘自(《大科技·百科新说》 图/高考资源网)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flswbylw/lw12112.html上一论文:谈谈中国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