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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中国企业并购法律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198 浏览:8368
论文导读:而在并购过程中还存在不少法律理由,严重影响了企业间的并购,导致大量并购行为的流产。本文拟通过对我国企业并购中存在的法律理由进行分析,为企业并购行为做一些理论上的探讨。【关键词】并购;监管;产权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1-0019-01一、企业并购的定义企业并购(MergersandAcquisitions,M&A)包
【摘 要】在现代竞争激烈的社会中,企业并购是企业扩大自身经营规模、提高自身竞争力的一种重要的手段,企业能够通过并购,弥补自己的短板、发挥自己的优势,是企业立于败之地。随着企业的不断增加,企业间的并购行为也越来越多,然而在并购过程中还存在不少法律理由,严重影响了企业间的并购,导致大量并购行为的流产。本文拟通过对我国企业并购中存在的法律理由进行分析,为企业并购行为做一些理论上的探讨。
【关键词】并购;监管;产权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1-0019-01

一、企业并购的定义

企业并购(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M&A)包括兼并和收购两层含义、两种方式。国际上习惯将兼并和收购合在一起使用,统称为M&A,在我国称为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

二、企业并购存在的法律理由

(一)对并购行为的监管职责不明确、不统一

为了保护自由竞争,国家往往对各种经济活动实施监管,企业并购是重点监管对象之一。我国对并购活动虽然有一定程度的监管,比如:规定国家资产的转让必须要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企业兼并要防止形成垄断等,但这种监管,从实际操作效果看并不理想。主要表现在:(1)并购的监管并非由专门统一的机构实施,而是由若干职能部门分别或联合办公处理。事实上变成了既有权管,却不能全管的局面。(2)没有统一的办事程序或标准,同一并购活动,在甲地不予批准,在乙地却可以轻易通过,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地方,审批结果也截然不同。

(二)产权界定不清晰,影响并购的发生

在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下,除了私人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产权基本明确外,其他诸如集体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关系极为复杂,有的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几经变更;有的企业组织结构多次调整;有的企业合并、分立、由全民变集体,或者由集体变全民等等。产权关系的不明晰造成并购主体的不规范。国有企业有了名义上的经营自主权,却没有法人应该具备的独立的财产权。国有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产权的真正主体,其并购行为必定要受到一系列行政干预,并且由于产权界定不清,还会形成一系列的纠纷。

(三)并购操作缺乏规范性。

市场经济下的并购活动本来应该是一个按严格程序进行的规范化过程。但我国实践中发生的许多并购行为,却明显简单化。有的既不认真调查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也不拟订一份详细、明确、严谨的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并购合同或协议,只是大致商谈后,签订一份简单的合同,就完成了合并交易。更有甚者,连合同都不签,一付款就完成了一项并购。这些并购者往往在一段时间后,才发现有很多复杂理由无法摆脱,于是发生诸多纠纷,但其利益往往很难得到保障。

三、完善企业并购理由的法律策略

(一)设立专门的并购监管机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并购活动通常会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使这些利益得到保护,大多国家都通过一定的形式和专门的机构,对并购进行必要的干预与制约。由于我国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的股份转让、中国公司的跨国并购等实行审批制,进行制约;以及对历史上遗留下的产权界定和由此而产生的纠纷的处理等活动量大、复杂、困难多等特点,这就决定中国最好应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处理并购这方面的理由。把并购活动划分成条条块块,又由不同的多个机构负责处理, 变成了政出多门。而不同的机构, 出于对法规政策的不同的理解与掌握,又将出现令出多门的情况,以至于把事情搞得十分复杂,并难免产生混乱。设立国家专门的并购机构, 专门负责处理并购这方面的工作, 就可以把事情简单化、 程式化, 有效地理顺关系,避开混乱。

(二)清晰界定企业产权

实践中,首先要明确产权主体,明确法人的财产权,确保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独立支配的权力;其次是建立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在企业的产权结构中引入关系明确的产权主体,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合并、收购等形式,吸引外资、集体、个体私营等多种成分到国有企业参股,转变国有企业股权单一的状况。再次是深化国企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减少企业并购的行政色彩。我国国有企业在并购的过程中要减少行政上的干预,做到按市场经济来办事。

(三)完善并购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治经济,成熟的市场经济意味着市场运转的高度规范化、法制化。因此,企业并购的市场化要求以完善、有序的法律环境为保障。从美国企业并购发展史中可以看出,随着市场的逐渐成熟,经济的不断发展,会促使法律环境不断得到改善,而这一法律环境的建立有赖于企业并购法、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社会保障法等的制订与完善。同时,要求这些法律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相互协调,形成一套严谨、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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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杜力夫、顾 江.试论公司并购中的几个法律理由.当代法学.2002 年第3期.
[5]郭春颖.公司并购法律理由的研究.对完经济贸易大学.2002 年研究生硕士论文.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flslw/lw20960.html上一论文:研究中国电梯检验制度法律理由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