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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社会合作治理中社会组织比较优势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2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613 浏览:22528
论文导读:利益和权利要求;都更加熟悉所代表的这个群体的行为特征和基本喜好;更加了解本群体成员最真实、最集中的愿望和期许,从而更加明确应当提供何种本群体成员乐于接受的服务来回应他们的日常诉求和期待。社会组织的这种专业性和精细化是政府部门力所不能及的。譬如政府不可能比老年协会更了解60岁以上老人和80岁以上老人各自所需的
【摘 要】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治理,是当前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突破口。社会组织的基本属性决定其在社会合作治理过程中能发挥诸多政府所不具备的“比较优势”,成为政府最稳定、最有力的合作伙伴。
【关键词】社会合作治理;社会组织;比较优势
社会合作治理是指各种社会治理主体在法治框架下,就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协商、合作、共治的社会治理模式。在当前的基层实践中,社区政府、社会组织是最为重要、最为活跃的合作治理主体。二者的合作治理正逐步深入,合作空间越来越大,平等的合作形式开始显现。社会组织之所以能够在社会合作治理中有所作为,与其自身具备公益性、志愿性、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等基本属性密不可分。这些基本属性决定其在社会合作治理过程中能发挥诸多政府所不具备的“比较优势”,成为政府最稳定、最有力的合作伙伴。

一、组织运转更为高效

社会组织的非政府性是其区别于国家体系中的政府等公共组织的本质特点。因此,其组织结构不是像政府那样呈自上而下的等级体系,而是作为面向受益者的社会服务机构以网络式、扁平式的结构运转。这种组织结构和运转方式具有很大的弹性和适应性,有能力对社区随时出现的各种复杂理由做出即时的反应。这种反应是遵循程序主义和理性主义运作的公权力部门无法做到的。社会组织的灵活性使其往往能及时应对最急需的、突发性的权利诉求,提供最快速、便利的解决渠道,以“雪中送炭”式的社会服务解政府解不了的“燃眉之急”。此外,社会组织的多样化和专门化保证了其社会服务的高效性。每一个社会组织都代表着某个特定群体的利益和权利要求;都更加熟悉所代表的这个群体的行为特征和基本喜好;更加了解本群体成员最真实、最集中的愿望和期许,从而更加明确应当提供何种本群体成员乐于接受的服务来回应他们的日常诉求和期待。社会组织的这种专业性和精细化是政府部门力所不能及的。譬如政府不可能比老年协会更了解60岁以上老人和80岁以上老人各自所需的服务有何不同,应当如何分类操作。要求政府具备这样的专业和细致,既不现实,也无必要。现实中,政府越是“大包大揽”,越是“吃力不讨好”;政府越是乐于、善于同社会组织合作,越是事半功倍。

二、调整修复更为灵活

社会正常秩序一旦被破坏的状况下必须及时得到调整和修复,以保证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处于平衡,受损权益得到补偿。而要达成“及时地”调整和修复,离不开社区内在规则的灵活操作和引导,社会组织正是这种规范、网络和内在制度产生、运转、维系的有机土壤。在当下社会的加剧转型期,人们已经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权利的主张、秩序的恢复不光只有诉诸法律、等待公权力部门裁决这一种手段和途径。将纠纷的解决、秩序的修补纳入灵活的社会自生规则等社会化方式解决,何尝不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尤其是在缺乏法律传统的中国民间社会,人们为了解决某一纠纷寻求国家法律帮助的时候,会碰到各种各样的理由:属于哪家法院受理分不清;要花费多少费用算不清;法官的态度怎样摸不清;要多长时间完结看不清;结果能不能满意拎不清。这些理由对老百姓来说都是既麻烦又没底的,这也是千百年来中国人“厌讼传统”形成的一个重要理由。“些小言词莫若休,不须经县与经州,衙头府底赔杯酒,赢得猫儿卖了牛。”诸如此类的很多民间小诗都表达了这种忧虑和担心。而进入现代社会,理由就更加严峻。如果把定纷止争、秩序修补的重担全部诉诸刚性的法律程序,其所导致的结果很可能会是“诉讼爆炸”的危机,即诉讼成灾、积案如山、诉讼拖延。动辄好几年的一审、二审程序使得被破坏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状态,受损的公共秩序得不到及时的调整与修复,反而很有可能加剧社会的无序和反常。因此在西方的社会实践中,人们已经越来越重视“社会法”的作用,注重对“活法”的运用。近几年来,西方社会面对蜂拥而来的诉讼纠纷和“诉讼爆炸”的拖累,提出了诸如院外案件处理日常化、群众化;鼓励调解和妥协等。以日本为代表,它们就采取了一种抑制诉讼,鼓励调解、限制司法规模的“小司法”路线。实际效果上,社会法虽然不具备国家强制力,但其通过暗示、模仿、批评、谴责、酬劳、赞许、反应等软方式,往往比法律收获了更高的功效。i

三、决策执行更为

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要手段是上传下达、令行禁止,虽然近些年的政府决策越来越体现民意、注重,但相对于直接来源于民间的社会组织而言,其性自然逊色不少。社会组织以组织化、群体化的形式,把个体力量凝聚起来,主张进行的自我管理、服务和解决社会理由;它通过组织所拥有的各种社会资源、技能和专业知识,为公民提供了一种特殊、有效的政治生活的表达途径,进而代表所属群体的利益和诉求去影响公共决策,反映的呼声;它以透明、开放的姿态广泛听取组织成员的想法并通过讨论协商形成最终集体决策,对少数人的异见不会压制,而是给予其安全与尊重,使少数免受忽略与歧视,并尽可能让少数人的声音也能够被各方所听到;它采取谈判、沟通、对话、协调等、温和的方式,化解矛盾冲突,达致不同利益的均衡,满足各自的需要和实现各自的诉求。ii这是政府的强力制约机制所无力达到的。无怪乎一些西方学者甚至将社会组织视为“的生命线”和“现代法治的思想基础”。iii

四、目标结果更为公平

在利益复杂分化和多元价值并存的当代社会,政府构建的一套普遍性的制度体系在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同时,容易形成对少数特殊群体权益的忽视,以致社区生活中出现“被边缘化的群体”。政府所能给予的更多是机会的公平和程序的公平,要求法律、政策、制度的设定能考虑到每一个个体的实际情况,覆盖到每一个群体,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这就不可避开会损害到少数个体和部分群体的利益,损害到社会的实质公平。譬如,目前的上海社区中大量存在着“三不靠”人员,靠不上法律、政策,得不到社会救助,这些人正是“一刀切”制度下的牺牲品。而社会合作治理所要追求的目标正是“社区全体居民在框架下经由博弈与妥协实现利益均衡”。来自社区基层的社情民意,甚至被边缘化的权利和利益诉求都能够进入到治理体系框架,实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社会组织的特征决定论文导读:
了其能敏锐地发现社区实际生活中隐藏的由于政府“不便管、管不好、管不了”而造成的不公平,从而有效补充政府的功能不足,致力于社区实质公平的实现。黄浦区五里桥街道的城市爱心共助会就是一个极好的范例。它是上海市第一家社区层面从事帮困救助工作的社会组织,由五里桥社区18家招商企业、非公企业共同倡议发起。共助会以“主动帮扶、为民解困”为工作理念,主要以社区“三不靠”困难人员为重点帮困对象开展系列帮困活动,创造性地拓展了社会融资渠道,扩大了救助范围,丰富了救助内容,也有效解决了“三不靠”人员的实际生活理由。
注释:
i 田成有.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M].法律出版社,2005:123-124.
ii 马长山.全球社团革命与当代法治秩序变革[J].法学研究,2003(4).
iii (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