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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假离婚社会危害及策略深思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652 浏览:9364
论文导读:经过民政部门一、假离婚的社会危害由于假离婚的的明确,就是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因此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一)践踏法律尊严,破坏道德体系“假离婚”是对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有意破坏,是对法律尊严的恶意践踏。一些夫妻,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理由对外欠下债务,为了达到不还钱或者躲避法院执行的目的,在对方
摘 要: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婚姻幸福美满是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石。婚姻本是严肃而神圣的事情,结婚和离婚都应该是慎重而负责的法律行为。结婚是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力,离婚也是人们打破传统观念,对生活从新选择,追求更适合自己的幸福生活的无奈选择,是社会生活中正常的必定的现象。但是,由于诚信得缺失,为了规避政策而获得不正当利益、有意逃避法律责任等诸多理由,近年来,许多人借助结婚、离婚、复婚自由便捷的程序,置法律风险于不顾,“假离婚”现象频频上演,这无疑是对神圣婚姻的亵渎,有违道德,有损法律尊严,损害了债权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加强全社会的诚信观念,防范和处理好“假离婚”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文章剖析了“假离婚”的成因,列举了“假离婚”的社会危害,并提出了应对“假离婚”的策略。
关键词:假离婚;社会危害;策略深思
1674-1723(2013)12-0094-02
在我国婚姻法中无假离婚一说,只要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进行了登记,领取了离婚证或者经过在人民法院判决同意,即视为正式解除婚姻关系。我们在这里只讨论假离婚中的通谋离婚,而不是讨论欺诈离婚,由于通谋离婚是夫妻双方共同为了达到逃避债务、骗取国家优惠政策、户口、出国等目的而串通暂时离婚,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行为,因此他们的目的明确,“财产分割”无争议,所以基本都是经过民政部门

一、假离婚的社会危害

由于假离婚的的明确,就是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因此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践踏法律尊严,破坏道德体系

“假离婚”是对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有意破坏,是对法律尊严的恶意践踏。一些夫妻,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理由对外欠下债务,为了达到不还钱或者躲避法院执行的目的,在对方起诉前或者法院裁定前,债务人把自己的财产全部或大部分转移至配偶名下,逃避法院的执行,债权人的财产权利无法得到 有效保障。针对动迁补偿的“假离婚”,势必使国家增加动迁补偿费用和安置面积,使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针对生育政策的“假离婚”、“假结婚”也阻碍了计划生育这一国策的贯彻落实,产生了消极的社会影响。假离婚破坏了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为其办完手续后,势必“非法同居”,产生消极的社会影响。尤其对青少年的影响巨大,孩子会简单的认为婚姻是一场游戏,婚姻登记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形式,因此会淡化家庭道德,造成社会责任感缺失。

(二)危及家庭,影响社会秩序

“假离婚”现象的蔓延,使人们对这种现象变得见惯不惯了,变得没有戒备了,因此才出现了“骗离婚”,夫妻一方未达到真正分手的目的,而已小利益为诱饵,骗取夫妻另一方的信任而同意离婚手续,甚至在财产分割上因为有“共同”的心理暗示而增加随意性,被有目的一方所以用,既成事实后追悔莫及。“假离婚”有看得见的“好处”,但更藏着看不见的风险。对于夫妻双方的协定是“假离婚”,但是事实上法律上已经为夫妻双方正式解除婚姻关系。“假离婚”后因为相互不信任,相互猜忌,导致离婚后不肯复婚,弄假成真的现象时有发生,那将会导致更深层次的矛盾,比如将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孩子的抚育与探视等一系列理由。所以,对待“假离婚”还须慎之又慎,以免得不偿失,极大地影响了正常的个人心理和家庭生活及社会秩序。

(三)目的明确,侵害合法利益

由于假离婚的目的明确,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义务等方面的协议都会围绕目的制定。更有甚者的离婚协议是在“专业法律人士”的指点下形成的,加之修改后的《婚姻法》在加强对夫妻双方财产处分权保护的情况下,未能充分考虑到当事人以离婚实现恶意逃债目的的存在,因此没有针对性地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法院如何执行此类案件缺乏明确规定的有效指导。即使知道被执行人离婚的真实目的是逃避债务、超生多生、解决户口,获取补偿和救济等,但由于离婚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表现出自愿行为,婚姻登记部门和法院无法做出阻止离婚的干涉。在这种背景下,离婚当事人很容易实现“假离婚”的真正目的,获得非法利益,使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眼睁睁”受到侵害。

二、针对假离婚的策略深思

离婚自由使“假离婚”变得“有法可依”,方便,实施顺利,因此,减少和杜绝“假离婚”现象并非易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一) 加强道德培养,提高诚信意识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通过合法手段和诚实的劳动获得生活资料,提高生活质量,无可非议,并且大力提倡。 “假离婚”无疑是对“诚信、人格、道义、公理”等等词语的践踏。用“假离婚”获得个人利益的行为社会公德和个人道德的急剧下滑的危险表现,势必影响人们对公德意识、诚信意识,道德水准的认识。社会各界应加大对社会公德的宣传力度,营造“诚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共同为抵制“假离婚”等一切行为而努力。

(二)严格“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标准

婚姻登记部门要严格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依据,正确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对设计给人利益中与婚姻关系相关的内容要做到早知道,在离婚时要有所考虑,对离婚理由细致审查,主动调查。人民法院离婚案件时,更不能盲目追求结案率,对于感情基础好,离婚理由不充分,有“假离婚”嫌疑的,可以拒绝立案,或者严格执行程序,防止“假离婚”案的发生。如对于夫妻一方积极主动强调要把全部财产归配偶所有,而自己承担全部债务这种显然违背夫妻共同财产对等分割原则的,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要积极查明查明有无不正当目的。一经确认,登记参照婚姻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予登记;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中止离婚诉讼,并主动依法公告债权人到法院进行债权登记,债务处理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

(三)财产分割充分发挥考虑债务偿还理由

夫妻自行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以不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为限。我国《婚姻法》及《民法通则》对此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同财产偿还,不足部分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个人债务首先以个人假离婚的社会危害及策略深思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整论文导读:务人因离婚的财产分割而影响到债务偿还,应当及时起诉到人民法院,由法院按再审程序对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其他政府部门制定的补偿办法,救济办法等法规、办法等,要重分考虑到因“假离婚”而出现的损失发生,倡议明确规定离婚时间和复婚时间与补偿、救助政策的相互关系,对进一步减少损失必定会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上一页12
理提供,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财产偿还,不足部分在夫妻共同财产按公平原则进行分割后,以分得财产偿还。倡议,把“此项财产的分割不能成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理由”这一内容,以固定方式加到法律中,或者协议文本中,从而有效防止逃债为目的的假离婚。

(四)“假离婚”的补救与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因离婚的财产分割而影响到债务偿还,应当及时起诉到人民法院,由法院按再审程序对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其他政府部门制定的补偿办法,救济办法等法规、办法等,要重分考虑到因“假离婚”而出现的损失发生,倡议明确规定离婚时间和复婚时间与补偿、救助政策的相互关系,对进一步减少损失必定会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