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有关于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工社会角色改变与被害风险变化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659 浏览:149893
论文导读:
摘 要 随着新型城镇化过程的深化,农民工的社会角色,由外来务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工社会角色改变与被害风险变化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工人员向本地人与市民转变。这一转变过程,引起了包括农民工自身在内的各种社会群体对农民工的社会行为方式期待的转变。进而推动了农民工被害风险的变化。该变化虽然从总体上削弱了农民工的被害风险,但是却产生了包括再次融入本地社会、宗族势力扩张、随迁子女遭遇校园暴力等新的被害风险。而化解这些新被害风险的根本措施就在于农民工的彻底市民化。
关键词 新型城镇化 农民工 角色转变 被害风险
作者简介:陈霞,法学硕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助理检察员。
1009-0592(2014)1-250-02

一、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工社会角色的转变

(一)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工社会角色的转变

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不断深入发展,必定带来农民工社会角色的两个巨大转变:第一,农民工的社会角色由“流动就业人口”向“市民”转变。过去,农民工虽然在城市就业,获取非农工资酬劳,但是其角色并不是城市固定居民,不享有市民应当享有的社会保障和市民权利,在城市中属于弱势群体。但是,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工将逐渐转变为与其他城市居民一样定居城市且享有市民基本权利的“新市民”。第二,农民工的社会角色由“外来务工人员”向“本地人”转变。过去湖北农民工大量到沿海发达省份外出务工,其角色主要是外地人。语言不通,举目无亲,在中国熟人社会与差序格局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受到劳务输入地主流社会的排斥。但是,随着湖北镇域工业与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小城镇的快速成长,大量农民工实现本地就近就业。

(二)角色转变导致的期待变化

依据角色理论,“社会角色指一个人在给定情景或小组发挥作用时,人们期待他做出的一套由社会界定的行为模式。不同的社会情境,需要不同的角色。” 而更进一步的研究表明,这种“角色”不仅仅会影响社会对行为人的期待,而且会对行为人的自我期待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角色的转变,也必定带来自我与社会对农民工角色期待的转变,这种转变又会推动农民工自身行为及其与社会互动模式的变化。

1.社会期待的变化

随着农民工的社会角色由“流动就业人口”向“市民”转变,城市社会对农民工的期待会发生如下的变化:在流动就业时代,农民工被城市视为管理的对象以及治安、计划生育、环境卫生等一系列社会理由的来源。城市对农民工的主要行为方式表现为粗暴管理与隔离排斥。但是,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过程中,农民工社会角色向“新兴城市居民”甚至“市民”的方向发生转变,城市逐渐认识到农民工是城市的建设者和市民权利与城市发展利益的享有者。城市政府对待农民工的行为模式也逐渐转变为接纳与服务。例如,湖北省将逐步将农民工住房理由纳入城市保障房体系中进行解决 。

2.自我期待的变化

农民工自我期待的最大变化就是主体意识的加强。随着大量农民工返乡就业和农民工市民化趋势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不断发展,农民工作为“外地人”和“二等公民”的不正常的自我认同会逐渐发生转变,对城市的疏离感也会逐渐被消解。取而代之的是作为城市发展的利益相关者和市民权利享有者的主人翁意识与责任感,并由此产生融入其工作地城市主流生活的迫切需求。

二、角色转变导致的农民工被害风险变化

上述新型城镇化所引起的农民工社会期待与互动模式的变化,必定引起农民工被害风险的变动。这种变动,既有旧有的风险被消解,又有新的风险的产生。但是,从总体上而言,农民工角色的转变,还是大大削弱了农民工的被害风险。

(一)旧有风险的消解

随着新型城镇化的不断深入,农民工的角色发生根本性转变,其社会期待与自我期待也发生相应的变化。这一变化推动了农民工主体意识和公民观念的觉醒,转变了其他社会主体对待农民工的方式,极大的消解了旧有的农民工被害风险。这种对旧有被害风险的消解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农民工成为以欠薪为代表的侵犯职工权利行为的被害人的风险将逐步降低

随着新型城镇化过程的不断深入,社会期待和农民工的自我期待都在发生深刻变化。漠视农民工权利的社会氛围将发生改观,随之而来的,将是以欠薪为代表的侵犯农民工权利风险的下降。首先,地方政府逐渐认识到只有将对农民工的管理思维逐步转变为服务思维,才能更好的服务于城镇化进程的需要。其次,很多企业经历历次用工荒,开始认识的要留住农民工就必须以尊重其诉求为前提,逐渐开始重视农民工权利保障,“五险一金”开始成为很多企业用工的基本待遇。最后,农民工自身也随着其逐渐的市民化,开始更加重视自身权利。《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年度报告(2010)》就指出,“新生代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明显高于其父辈。

2.农民工成为暴力及侵财型犯罪被害人的风险逐步降低

以往农民工在城市中属于边缘人群,他们受到犯罪侵害不容易引起城市主流社会的关注。而且在其自我认知中,他们也主动将自己与城市主流社会相隔离。总之,农民工旧有的城市角色导致其“缺乏城市社会网络,生活方式单一,封闭”,这种孤立状态,降低了犯罪人侵害农民工利益时必须付出的成本 。从而使得农民工成为各种暴力及侵财型犯罪的高风险被害人。
但是,随着城市社会对农民工的接纳,其孤立的社会生活状态得到有效改观,大大降低了农民工成为暴力及侵财型犯罪的风险。例如前述湖北省为农民工提供保障房的举措,就转变了农民工寄居于管理不善、人员成分复杂的棚户区与城中村的生活状态,使其回归整齐有序,拥有齐全物业服务的城市生活常态,从而扭转了农民工在居住区容易受到盗窃、抢劫以及部分暴力犯罪的侵害的状况。
随着农民工逐渐实现本地化就业,一方面,其自身成为拐卖人口、强迫劳动等侵害人身权利犯罪的受害人的风险逐步降低,另一方面,其家庭的整体犯罪受害风险也在降低。首先,农民工常年在外地就业,流动性大,即使失踪也难以引起关注,这就为拐卖与奴役劳工的罪犯提供了可乘之机。但是,随着农民工就业本地化的实现,农民工与就业地社会的联系以及与论文导读:这种制约与反制约的斗争中,作为弱势一方的农民工个体容易成为宗族势力的受害者。三、市民化——农民工被害的预防的根本措施通过上文分析,不难发现,新型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农民工被害的新风险主要来自于农民工角色转变过程中,新角色与旧有期待之间的冲突。因此,引导包括农民工自身在内的所有社会群体转变观念,转变对
自身家庭的联系更加紧密,其失踪被察觉的风险大大提高,不再是为拐卖人口、强迫劳动等侵害人身权利罪犯所偏好的受害人。其次,随着农民工与家庭的联系日益紧密,农村家庭的安全条件也将得到好转。例如,如果男性农民工能够在镇上工作,那么他就有可能晚上在家生活,这样家庭就不容易遭受入室盗窃、抢劫等犯罪的侵害。

(二)新风险的产生

以客观的态度分析新型城镇化对农民工被害风险的影响,就不难发现,虽然总体上新型城镇化削弱了农民工的被害风险,但是却在部分领域加剧了农民工被害的风险。发生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社会与农民工自身对农民工行为方式的期待无法适应农民工角色的剧烈转变而迅速做出调整,导致了农民工的角色与社会对待他们的行为方式以及他们自身的期待之间发生了冲突。因此,这些新生风险就集中发生于这种角色与期待间剧烈冲突的领域。

1.返乡农民工再次融入本地生活的过程会制造新的被害风险

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深化,湖北省大量外出农民工将返回本地就业。常年在外打工的流动生活,使得返乡农民工产生了与家乡的隔阂,返乡的过程,将成为他们重新本土化,重新适应本地社会生活的角色转变过程。这一过程会造成两方面的冲突:一方面,这种大规模人口流动,必定冲击当地的利益格局,从而造成当地人的反感。另一方面,在文化与社会心理层面,这些返乡农民工常年在外,其文化心理特征对于本地人来讲也是异质的。这种文化上的对立会加剧群体间的紧张。例如,常年在外的农民工就非常有可能由于无法流利的使用故乡方言而被作为异乡人受到排斥。这些冲突造成的紧张状态如果无法纾解,就会使返乡农民工成为本地既有利益群体排斥打击对象。

2.乡村宗族势力的复苏,农民工易成为宗族势力冲突加剧的受害者

历史经验一再表明,农村宗族势力的发展,容易成为滋生冲突甚至大规模械斗的渊薮。一份《关于农村宗族势力的影响的调研报告》指出,“有85%的被调查者表示在家族利益受侵犯时会支持家族”采取械斗等暴力对抗措施。
在农民工大量外流的时代,湖北农村宗族势力由于农村空心化而自然解体,宗族矛盾也被消解于无形。但是随着外流农民工的大规模返乡,农村宗族势力的重新崛起是不可避开的趋势。宗族势力的崛起过程,必定伴随者与其他宗族或者其他势力的利益纠葛与冲突。宗族势力为了维持自己的存在,保护自己的利益或者侵夺其他势力的利益,将会千方百计利用血缘关系制约返乡农民工,将其整合到自己制约下的乡村秩序中来。
在这一过程中,返乡农民工一方面会面对成为势力间冲突的受害者的危险。另一方面,长时间在城市生活与工作的农民工,现代市民社会的自由意识浓厚,不容易接受宗族势力带有人身依附色彩的制约,在这种制约与反制约的斗争中,作为弱势一方的农民工个体容易成为宗族势力的受害者。

三、市民化——农民工被害的预防的根本措施

通过上文分析,不难发现,新型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农民工被害的新风险主要来自于农民工角色转变过程中,新角色与旧有期待之间的冲突。因此,引导包括农民工自身在内的所有社会群体转变观念,转变对农民工的角色期待,以适应农民工的新角色,就成为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工被害预防的核心举措。而要帮助农民工及其他社会成员适应农民工的新角色,其根本措施在于农民工社会身份的彻底市民化。
所谓彻底的市民化。包括社会身份与心理认同的市民化。社会身份的市民化,就是要按照张昌尔同志讲话中提出的“积极探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权利平等化。心理认同的市民化,首要的当然是农民工自我认同的市民化。要引导农民工认识到自己是城市的主人翁,认识到自己享有与其他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要增进农民工对城市及其生活方式的认同感,增进其责任意识与规则意识。其次,心理认同还包括其他城市社会群体对农民工的接纳,要着重扭转其他群体对农民工的成见与排斥心理,实现其从心理上对农民工市民身份的认同。
只有实现彻底的市民化,推动所有社会群体对农民工的角色期待转型,才能帮助农民工迅速融入城市生活,摆脱不信任感,降低其因无法融入城市社会带来的被害风险;才能帮助农民工摆脱宗族势力及其他地方势力的制约,降低成为各种势力冲突的受害者的可能;才能帮助农民工子女在新的学习生活环境中自立自强,摆脱校园暴力的阴影。
注释:
[美]理查德·格里格,菲利普·津巴多著.王垒等译.心理学与生活(第16版).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年版.第481页,第484-486页.
荆楚网.农民工将纳入经适房范围.http://news.cnhubei.com/ctdsb/ctdsbsgk/ctdsb16/ 201004/t112109

3.shtml,最后登录时间2013年4月25日.

吴立志.农民工刑事被害的生活方式分析.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卷).2011(3).
参考文献:
[1]张昌尔.以新型城镇化和科技创新构筑湖北科学发展新动力.2013年.
[2]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年度报告(2010).湖北省社会科学院.2010.
[3]金伟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工社会角色改变与被害风险变化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标,等.关于农村宗族势力的影响的调研报告.出版信息不详.
[4]巉口中学.中学校园暴力目前状况调查报告.出版信息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