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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同居关系中有关未成年子女法律保护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9147 浏览:83266
论文导读:
摘 要 我国对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使非婚生子女在实践生活中往往处于不利的位置,立法上还没有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处于相同地位,在国内也没有相应的社会机构来维护非婚同居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已势在必行。
关键词 同居关系 未成年子女 非婚生子女 继承权
:A
同居关系中的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由在立法中受到歧视到受保护,又在社会上受到歧视到受到应有的尊重(即将他们视为“无亲之子”到“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地位平等”观念的转变),为了切实保护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如今大多数国家已取消非婚生子女等歧视性的称谓,用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下来将所有的子女都称为子女,确立了未成年子女的认领制度或准正制度,相比较而言,认领制度被大多数国家所认可,且更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所倡导的要求,但是由于受到多重阻力的影响,我国还未建立认领等确定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相关身份的制度。基于此,为了顺应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立法发展趋势,应促成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在我国立法上的确立。
1同居关系及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概念的界定
从广度来看,同居关系分为同性同居和异性同居关系,也包括婚生同居和非婚生同居关系。本文所阐述的同居关系是指狭义的同居关系,也就是男女双方同居住在一起,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而自愿组成的家庭关系。这是被我国现行婚姻法所否定的行为,对于同居关系中产生的纠纷如何解决的理由,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加以规定。 广义的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即非婚生未成年子女,是指男女双方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登记结婚所生的子女,是在婚姻关系外受胎所生的子女,既包括以夫妻名义同居所生的子女,又包括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所生的子女。对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是指腰间,其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即是婚生子女,但自1994年2月1日以后,依其《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其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就被划归为非婚生子女。本文所述的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是一个狭义的概念,属于非婚生子女中的一种,是指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所生的子女。
2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权益
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该法条所说的“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缔结婚姻关系而生活在一起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称为 “私生子”,当然也包括以夫妻名义同居所生的子女,女方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受胎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并没有错,基于人道主义考虑,他们应当享有如下的权利:(1)有要求自己的生父母负抚养责任的权利。如有不愿直接抚养该子女,则应当按时给付子女的抚养费和受教育费;(2)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在未成年子女没有辨别是非的能力时,由其生父母共同协商确定。在未成年子女有辨别是非和认知能力时,自己可以做出选择,法定年龄以10周岁为界限;(3)生父母应当保护自己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4)除开生父母生前自愿立有遗嘱的情形,同居关系中所生的未成年子女有权利继承自己生父母的遗产,没有份额的限制;(5)享有与其婚生子女同等的人身权等。对于同居关系中的未成年子女已经过法定形式规定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加以侵犯。
3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利
确定非婚生子女受抚养的权利对于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至关重要。美国纽约州家庭法第513条明确规定:“生父母的责任: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有责任为子女提供必要的抚养费和教育费以及子女的丧葬费。”随即又在第516条和第562条中规定生父母在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下,未成年子女有提起有关生父母提供必要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的诉讼权利。德国民法1709条同时规定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有优先抚养该子女的权利,但如果生父确实不能抚养或者难以抚养的,该子女可以请求生母或母方亲属承担抚养责任。在英国,依照1957年《确认给付程序法》及1975年《子女法》的规定,同居关系中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寻求法律救济,以此来保障生父对自己的抚养权利,被法院判定为生父者,应给予子女出生的附属费用,抚养及教育子女每周的费用,直至子女满13岁为止,或继续到16岁为止,必要时得延长到21岁为止,如果该子女在法院判决之前就已死亡的,则推定孩子的生父应当负担孩子的丧葬费,必要时,还应当给付生母的精神补偿费和孩子出生时所花的费用。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了同居关系中所生的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并规定了关系中间接抚养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另一方抚养孩子的必要费用,同居关系中的未成年子女有权利要求生父负担自己的生活费和受教育费,直至他能自己独立生活为止,在必要时,有向生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生活费和教育费数额的合理要求的权利,这得根据生父母的生活情况和社会的平均生活水平来定。但实际上,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最基本的存活权和发展权都难以得到保障,表现在自己的生父母经常以逃避的抚养责任的方式面对自己的亲生子女。
为了让现实生活中因同居关系所生的未成年子女的受抚养权难以得到保障的现象有所改观,笔者认为应该确立非婚生子女抚养诉讼制度,包括诉讼程序和陷于执行制度两方面。关于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提起的抚养诉讼,该子女申请先于执行的立法不得授权法院责令申请人(同居关系中的未成年子女)提供财产担保,因为他们本来就是弱势群体,应当特殊对待,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本观念,同时对于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向法院提起抚养诉讼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原告(同居关系中的未成年子女)的申请,责令被告提供应当提供给该子女的抚养费用,一般以18年为限。这一制度的确立,将对同居关系中未成年子女的受抚养权起到指引和规范作用。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flljlw/lw44399.html上一论文:试谈存款被冒领的相关法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