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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电费回收法律风险与防范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8148 浏览:3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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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电费回收风险产生的理由出发,系统阐述了电费回收中容易出现的法律风险,接着研究了电费回收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电费回收;法律风险;防范
: A
一、前言
随着当今法律规范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中对各个方面规范的要求也日益渐高。因此,积极采用科学的策略,不断完善电费回收法律风险与防范就成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理由。

二、电费回收风险产生的理由

1、电力作为特殊商品,在交易上存在特殊性

先用电后付费的电力经营模式是我国一贯以来坚持的约定俗成的规则,由此,使得电力商品不能像其他商品那样实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等价交换原则,这样,就无法完全避开一些不遵守规则的客户拖欠甚至逃避缴纳电费的现象,从而使供电企业无可避开地承担着不能及时或根本无法回收电费的经营风险。供电企业这种存在一定弊端的收费模式,客观上为客户拖欠电费创造了条件,一些临时客户就会利用抄表收费管理上的缺陷而恶意逃逸,遂造成
电费无法按期回收,使供电企业蒙受经济损失。

2.某些客户对缴纳电费的意识不强

电力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许多客户对于电是商品的意识较为淡薄,甚至没有这种意识,由于这种思想意识的差异所引起的交费的法律意识并不强。尤其有些客户法制观念不强,信用等级低下,更有甚者理所当然的认为电是国家的,电费可交可不交,能拖上几天算几天,根本未意识到缴纳电费是他们的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还有个别客户的欠费并不是不能交,而是根本不想交,恶意拖欠电费,完全缺乏诚信意识,将拖欠电费作为降低生产成本或费用的手段,没有将电费纳入日常支出预算,故意逃避电费债务。更有一些客户拿出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和低保户等证明,要求供电企业减免电费。

3、供电企业电费回收管理制度存在理由各供电企

业在电费回收上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作为供电企业营销部门,对客户一些用电状况,用电性质电费回收法律风险与防范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没有完全掌握,尤其是对一些租房营业户,这种承租房主在经营了几个月后,由于一些理由,导致无法经营下去后便逃之夭夭。在一些基层供电企业内部,由于受理其业旷报装业务前期不能预见其风险性,同时,在用户用电过程中也没有采取过硬的规避风险措施,通常是在抄核收人员发现用户拖欠电费后才开始意识到该用户的经营情况。因此,由于企业亏损或产品滞销所引起的电费呆账坏账也就不足为奇。

三、电费回收中容易出现的法律风险

1、供用电合同文本的瑕疵引起的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方便,供电企业往往采用格式条款与客户订立供用电合同。按照法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中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供电企业提供的格式合同在内容上违法或者在签约过程中未尽到告知义务的,都
会为以后客户主张合同无效而拒绝交费留下隐患。

2、对电费违约金的不当理解适用导致的风险

对于电费违约金的收取,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都作出了具体规定,这属于法定违约金制度。而合同法却废除了法定违约金制度,规定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在法律效力上,属于上位法的合同法,其效力明显高于属于下位法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自动无效。因此,若无合同的明确约定,供电企业依靠加收电费违约金来作为对不按期交费客户的制裁以保障电费回收的行为显属不当。

3、现行电力法律、法规与收费方式的矛盾引起的风险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自逾期之日起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现行的收费方式却是本月用电下月交费。如果等客户欠费30日以后,再经过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3-7天的催交期才停止供电,客户实际上已经用了2个月的电,从而加大了欠费风险。

四、电费回收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1、通过科技手段降低风险

一方面要加强用电营业部门的网络互联和数据共享,积极开发银行、邮局电费代收系统,方便用户及时就近交费。在实现银行代收电费后,还应加强对银行服务质量的,及时反馈用户信息;另一方面要广泛利用Internet网络,建立企业信息发布平台,随时发布电价、电费等有关信息,受理用户咨询,引导、提醒用户交费。

2、运用法律武器加强对供电企业职工的人身保护

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将职工被殴打、变电所受冲击等恶性事件纳入法律处理的程序,依法维
护用电秩序,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同时,供电企业内部可以针对营抄职工建立风险资助基金,并在医疗、保险等方面制定一定的优惠政策,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3、广泛开展交费宣传

除了利用网络技术外,供电企业还可以通过广告、新闻媒体定时发布交费预告。对逾期不交的用户公开规劝,并将欠费钉子户公布于众,进行新闻。建立用户信用等级制,对经常早交费的用户给予高等级信用并给予不同形式的奖励;对经常拖交、欠交的用户给予低等级信用,对其加强跟踪,缩短交费周期,制约欠费总额。

4、依靠供用电合同实施预购电制度

预购电制度,就是由用电申请人根据自己的用电设备功率和用电时间,估算出一个大致的用电量,供用电合同签订后,用电申请人按此用电量预交电费,然后供电企业向其供电,待抄表后按实际用电量进行结算。用户再按其实际用电量交纳下一个月的电费,然后再按实际的抄表数来进行结算,以此类推滚动结算。对确无合同履行能力的用户,不能或不愿预付电费时,可辅之以担保制度,要求用户提供担保,然后供电企业给予供电;若用户既不预付电费,又不提供担保,供电企业则可拒绝向其供电。这时供电企业的拒绝供电做到了合理、合情、合法。所以,担保制度的实施为供电企业实施预购电制度消除了可能的论文导读:
法律障碍,使预购电制度更具现实作用。

5、积极运用法定的救济手段

(一)、适时行使不安抗辩权

供电企业可以建立一定的机制,对连续两次拖欠电费的企业用户,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供电,除非该企业提供有效的担保。这样可以避开供电企业因用户破产倒闭而遭受巨大损失。

(二)、及时启动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

在发现企业濒临破产、倒闭等情形后,必须及时追偿债务,可供选择的策略有:申请支付令,并在支付令生效后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行使代位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③提起债权诉讼,向债务人追讨债务。

7、推动电力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一)、完善供电企业告知义务的有关规定

供电企业的停电告知义务有必要在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规定。首先明确停电告知送达方式和程序。因计划检修、事故检修、违章用电、窃电、欠费等需要停电,供电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告知用户。除非用户有特殊要求,并在供用电合同中另行约定。

(三)、理顺物业小区供用电合同关系

一是规定物业小区公共用电电费纳入业主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中,由物业公司负责向供电企业缴纳;二是规定小区业主应当委托物业公司向供电企业缴纳。
五、结束语
从实践出发对当前电费回收法律风险与防范中所遇到的理由以及措施等相关知识,进行了粗略的分析和研究。综上分析,电费回收法律风险与防范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运用管理的职能和科学的策略,推动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张忠平、杨朝锋:电费回收的全过程管理及风险防范[J],《管理视界》2007
[2]吕仕平.电费回收工作的倡议[J],《云南电力技术》2006
[3]黄笑丽:加强电费回收的几点深思[J1,《今日供电》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