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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公民网络法律规制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5435 浏览:69506
论文导读: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被赋予了新的理念和表现方式,而公民在运用网络表达言论的同时可能会侵犯他人的权利与自由。因此,加强对公民网络的保护和规制是现代法治发展的必定要求。我国对公民网络的法律规制存在诸多理由,应从确立网络规制的基本原则、构建网络的合理法律体系、完善网络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等方面对公民网络进行保护和规制。
[关键词]网络;边界;法律规制
引言
是现代法制社会中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各国宪法都将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确定和保障。但是,在网络环境下,通过虚拟的表达途径行使,更容易遭遇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虽然我国宪法中对已有所规定,但网络环境下的无限扩张与政府对网络坏境下公民网络的法律规制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各种有害和违法言论的制约能力有限,网络环境下的公民的保障与限制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法律理由。

一、我国公民网络的内涵、特点、行使边界及引发的理由

(一)网络的内涵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款规定:“人人享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不论其表达形式如何,也不论其表达媒介如何。”作为法制国家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性权利,是公民抒发意见、情感、观点、思想等的需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所谓网络,是指将互联网这一新科技事物作为载体进行意见、主张、思想、情感等的表达,包括以文字、声音、图像等各种形式表达出来的各类信息。[1]

(二)网络的特点

网络作为我们的又一表现形式,与各种传统的表达方式相比,既有继承又有发展,既吸收了传统言论载体形式优点,又在此基础上发展并创新,赋予公民新的特色,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 传播方式的便捷性

在互联网环境中,信息以数字符号的形式进行传播,网络的使用者可以随时随地轻易地从网络上获取大量信息,同时也可以把自己所要表达的信息发布到网络上,这是一种双向的交流方式。只要能够使用一台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网络发表言论,信息提交后就能迅速地存在和流传于网络。

2. 表达方式的匿名性

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空间,网络主体间的大部分交流是以“人-机-符号-机-人”的模式表达,任何用户都可以随时进出,并以匿名的方式自由地发表各种言论,而不用担心被别人知道自己真实的身份,所以许多人认为网络就是的王国。美国《纽约客》杂志的一副漫画中留有一句名言:“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2]网络技术的发展同时也加大了查询的难度。

3. 公众参与的广泛性

在互联网这样的互动空间中,每个拥有支持IP协议计算机的人都可以接入网络、传播信息,不需要任何物质条件、资格和资质,因此网络用户群十分庞大,公众参与度高。人们可以自主决定对哪件事情、在哪个地方、哪个时间发表什么样的言论。

4. 信息传递的互动性

在网络世界里,遍及全世界的上亿网民可能同时在线,信息的快速传递能被他人在极短的时间内获知,他人又可以通过其他便捷的方式即时对信息作出回应。这种互动性也为公众积极行使注入了新动力,使得不同的声音、观点在网络世界里显得异常丰富。

(三)网络行使的边界

从2001年的“微软陈自瑶”事件,到2006年的“踩猫”事件、“铜须门”事件;从2007年的“华南虎”事件,到2008年“网络暴力第一案——姜岩案”[3],公民的网络的运用与他人的权益不断发生激烈冲突,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网络的热议。面对公民网络究竟应如何行使这样的疑问,我们首先要明确网络的边界。
网络行使的边界,即网络能够在多大的范围内、多大的程度内行使的理由。根据法理学上的观点,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是与责任相对应的,超过一定的界限就会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可能会导致相应法律责任的产生。

(四)网络引发的理由

1. 微博引发的理由

微博,是在网络环境中公民行使权利的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而进行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广阔平台,其所具有的开放性、随意性、便捷性等特性要求人们在享受其带来的交流便利同时注重对他人的合法权益保护。[4]微博侵权纠纷主要呈现三个特点:第一,侵权主体复杂化。微博平台连接着不同身份的人员,微博主在微博空间发表文章,其他人浏览和评论其中的内容,他们是侵权行为的主体,而微博运营商也可能因为自己的不作为构成侵权。第二,侵犯的权利客体多元化。它既包括个体权益,也包括公共利益。微博文字尤其是评论通常具有即时性与主观性,网络管理员往往仅对所发的信息进行适当的筛选,但对信息的真实性无法进行审查,有时甚至因为一些不当言论而引起舆论恐慌,影响社会秩序。第三,举证有难度。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后,在与博主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交涉索赔不成功时,会选择诉讼方式进行维权,而博主通常会在产生争议后将所发布信息删除,甚至关闭博客,导致陷入举证难的困境。

2. “人肉搜索”引发的理由

“人肉搜索”引擎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 “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的人性化搜索体验。在生活中,由于“人肉搜索”而引发侵犯他人权益的理由屡屡发生:首先,“人肉搜索”涉及隐私权保护理由。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5]而在各类“人肉搜索”事件中,被搜索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都被公布于网络,其隐私权遭到极大的侵害。其次,“人肉搜索”涉及名誉权保护理由。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否则,行为人应负论文导读:理由。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对于肖像权而言,如果“人肉搜索”的参与者出于各种目的,未经许可,擅自以侮辱、歪曲、丑化及其他非正当方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公民网络的法律规制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公民网络言论
法律责任。最后,“人肉搜索”还涉及肖像权保护理由。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对于肖像权而言,如果“人肉搜索”的参与者出于各种目的,未经许可,擅自以侮辱、歪曲、丑化及其他非正当方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6]公民网络的法律规制由优秀论文网站{#GetFullDomain}提供,助您写好论文.公民网络的法律规制论文资料由论文网{#GetFullDomain}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