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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西方近代政治哲学中政治与道德分离内在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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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疑与矛盾,这就留下了信仰自由的缺口。斯宾诺莎进一步撕裂了这个缺口。一方面,斯宾诺莎也承认主权者对公共信仰享有权力,“执掌统治权的人什么事情都有权过问,所有之权都有赖于他们的命令”(pp.258-259)。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斯宾诺莎接过霍布斯的逻辑,并以此为武器来论证思想自由,认为对于思想应区分为主权者难以管
img src="www.7ctime.com/UploadFiles/2014-02/2/20142207680277884.jpg" alt="西方近代政治哲学中政治与道德分离的内在理路" />西方近代政治哲学中政治与道德分离的内在理路论文资料由论文网{#GetFullDomain}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不但如此,霍布斯还专门批判了政治的德性基础,认为德性不能成为现代政治的基础。霍布斯对亚里士多德学中的德性观念做了改造,把德性归于虚荣,把颁发荣誉的权力归于主权者,变成政治权力的附属品,取消了德性自身的崇高地位。而对于亚里士多德以德性为基础区分出三种政体的变体,即君主制蜕变为僭主制,贵族制蜕变为寡头制,霍布斯也不同意把德性纳入政体划分的依据之中,他认为只存在以人数多少来划分的三种政体,不应再掺杂德性的说法,从而取消了德性在政治中的位置。

(三)道德摆脱政治过程中留下的缺口

霍布斯在政治建构中为信仰与道德自由留下了缺口。在《利维坦》第三卷和第四卷中,霍布斯重点讨论了政权和教权之间的关西方近代政治哲学中政治与道德分离的内在理路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系,主张教权服从政权,但对于信仰自由理由,霍布斯尚显犹疑。一方面,霍布斯认为信仰属于臣民的内在事务;另一方面,他又主张凡是涉及公共话题的信仰应该由主权者来决定。“内在信仰就其本质而言是无法看到的,于是便也不受任何人间的司法裁判,但由此而发的言行如果破坏了世俗的服从关系,则在神与人之前都是不义的事情。”[4](p.420)他在信仰理由上表现得很是犹疑与矛盾,这就留下了信仰自由的缺口。
斯宾诺莎进一步撕裂了这个缺口。一方面,斯宾诺莎也承认主权者对公共信仰享有权力,“执掌统治权的人什么事情都有权过问,所有之权都有赖于他们的命令”[6](pp.258-259)。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斯宾诺莎接过霍布斯的逻辑,并以此为武器来论证思想自由,认为对于思想应区分为主权者难以管理与主权者不应管理两个层面。在难以管理层面,“强制言论一致是不可能的”[6](p.275),“人的心不可能由另一个人处置安排的”[6](p.270)。在不应管理层面,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解力,而且应该保有自己的思想;思想自由为科学艺术研究所必须。如果当局来管制思想,“其结果必定是,人们每天这样想,而那样说,败坏了信义(信义是政治的主要依靠)”[6](p.275)。斯宾诺莎既主张不应该干涉信仰,也认为主权者干涉不了信仰,明确了对于那些并不威胁政治的思想,其自身具有独立性内容,不受干涉。这样,斯宾诺莎就在思想自由理由上进一步撕开了霍布斯的缺口,这一工作具有重要作用,确立了政治与道德属于不同领域,也为之后洛克明确提出内外之分打下了基础。

二、政治不得干涉道德 (一)洛克:政府目的与内外之分

洛克对政治与道德分离原则的确立主要做了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讨论政府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是更为根本的,是对内外之分的确认。洛克认为,政治属于外在事务,宗教与道德属于个人内在事务,它们分属不同领域,外在不得干涉内在,政治不得干涉道德。
讨论洛克政治学说中政府的目的,必须联系洛克的整个社会契约理论。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不同于霍布斯的重要方面在于,洛克的自然状态基本属于自足的状态,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已经取得了私有财产权。但因为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众所周知的法律、缺少公认的裁判者、判决缺少执行力等种种不便,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人们才订立组成国家,“这只是出于各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他的自由和财产”[7](p.80),这样说来,政府的目的只在于保护民众的权利,而不需要增进新的福利。因此,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力行使必须以两个方面为限:一方面是维护国内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是抵御外界侵略,“官长的职责仅限于照顾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失以及人们的生命财产不受侵犯”[8](p.28)。除此以外,政治并不关心其他目的,政治不应关心道德事务。
对于政治与道德分离,洛克更重要的贡献是确立了内外之分的原则,即政治与道德分属不同领域,政治属于外在事务,道德属于内在事务,政治不得干涉道德的原则。在《论宗教宽容》中,洛克通过讨论政治与宗教之间的内外之别,阐述了思想道德领域的独立性。洛克提出,“必须严格区分公民政府的事务与宗教事务,并正确规定二者之间的界限”[8](p.5); “公民政府的全部权力仅与人们的公民利益有关,并且仅限于掌管今生的事情,而与来世毫不相干”[8](p.8)。洛克认为,宗教事务在其根源上是和主权者不相干的,虽然在英国国教中,国王在很多时候可以左右宗教,但究其原则来讲,这样的行为是不合适的,也是有害的。同样,宗教也不得干涉世俗政治事务,“教会不应、也不能受理任何有关公民的或世俗财产的事务,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行使强力”[8](p.11)。通过确立政治与宗教的界限,洛克赋予了道德在政治面前的独立地位,“法律的责任并不在于保障见解的正确性,而在于保障国家和每个具体的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8](p.34)。
其实,以内外之分看待政治与道德关系的思路并非自洛克才开始的,这一传统可以有更为久远的追溯。孙向晨指出,这一传统可以追溯到路德的宗教改革,“路德在神学上所做出的内外之别是现代自由主义内在与外在区别的原型。在这种原型中,内在人因为与上帝的直接关联而处于对外在人的优势中”[9]。甚至在路德的话语中,内在信仰因其属灵性的,在地位上要高于世俗事务,这是近代内外之分的由来,内外之分源于宗教,并且内在要高于外在。对这种内外之分的传统,洛克通过现代政治学说予以确认,并对其内涵予以进一步明确,指出道德也属于内在,内在事务不受外在政治干涉,这是洛克在政治与道德分离理由上做出的重要贡献。

(二)古典自由主义:自由的内在价值与政府职责

对于政治与道德分离理由,古典自由主义者们的主要工作是通过对政府职能的界定来表达政府不承担道德职能的立场。他们认为,政府的职责在于确保法律秩序,要让违反法律的受到惩罚,除此以外,政府不应该参与道德。持此观点的思想家很多,其中比较典型的有约翰·斯图亚特·论文导读:交代”(p.112),他人所能做的只能是忠告、劝说甚至避而远之,而不能采取其他措施。同时,密尔认为,哪怕思想需要接受外界影响,也不应该受政治干涉,因为思想的传播是一个自由的市场,在这个自由市场之中,思想言论最终能否得以传播应由社会自主决定,而不是接受政治的干涉。在这里,密尔清晰表达了思想道德不受政治干涉的立场。密尔在
密尔和威廉·冯·洪堡。
在《论自由》中,密尔赋予了自由以内在价值。密尔指出,从实际效果来讲,自由不仅对个人有好处,而且对社会都有好处;但自由的价值不在于它是否带来了外在的好处,而在于自由本身是有价值的,这种内在价值不是外在政治所能干涉的。对于个人的思想,“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10](p.112),他人所能做的只能是忠告、劝说甚至避而远之,而不能采取其他措施。同时,密尔认为,哪怕思想需要接受外界影响,也不应该受政治干涉,因为思想的传播是一个自由的市场,在这个自由市场之中,思想言论最终能否得以传播应由社会自主决定,而不是接受政治的干涉。在这里,密尔清晰表达了思想道德不受政治干涉的立场。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讨论过社会风俗理由,但他讨论社会风俗并不是要将风俗变成政治,而只是表达了社会风气对于整个社会的重要程度,立法应该与社会风俗行相一致,但这种影响绝不是反向的,让政府来干涉道德。“他的论点是对社会而不是对国家而言”[1](p.780),他对社会风俗的讨论并不影响他坚持政治不得干涉道德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