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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江苏省农村商业保险发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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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 要:中国作为农业大国,有着数量相当大的农业人口,而这一群体由于经济上的相对弱势和传统的生产方式,面对的风险更多,需要更多的保障。由于种种理由,我国农村商业保险一直发展缓慢,如何有效发挥保险的救济和保障作用,加快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为当前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因此,结合江苏省农村商业保险的发展目前状况,探究当前农业商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理由及其理由,提出了在法律框架下进行政府补贴保险运作、建立新农保与农村商业保险衔接的制度、加强农村保险机构网络建设、研发适合农民购买的产品等建设性的策略。
关键词:农村;商业保险;存在理由;改善措施
1673-291X(2014)35-0223-02

一、农村商业保险发展所处的市场环境

近年来,随着江苏省区域经济优势的凸显,众多的保险公司开始在县域大量增设分支机构,直接向广大农村地区辐射种植险、养殖险、涉农财产险以及人身保险,带动农村保险市场快速发展。据江苏省金融办披露的信息显示,在江苏等粮食主产区,基本粮棉油作物的承保覆盖率超过50%。2013年,江苏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32.1亿元,同比增长22.4%;为全省农户提供670亿元风险保障,同比增长25.4%。全年共向378.38万农户支付各类农险赔款12.21亿元,户均赔款322元,同比增加19%。据中国保监会2014年1月份披露,截至2013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到306.7亿元,同比增长27.4%,规模稳居世界第2位。2013年向3 177万受灾农户支付赔款208.6亿元,同比增长41%。数据显示,我国保险业2013年为2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承保主要农作物突破10亿亩,占全国播种面积的42%,保险金额突破1万亿元。然而保费收入增幅远小于保险赔付支出增幅,入不敷出,已造成保险公司负债经营,保险公司难以在低保费、高赔付之间寻求平衡,长此以往保险公司将因负债严重,无法经营而拒绝承保农村商业保险。
一直以来,农村居民由于受教育程度比较低和经济收入偏低的影响,对保险的接受程度比较低、加之以农作物作为保险标的,标的难以确定,定损难,保险金额及费率难以确定,理赔成本高,保险公司不愿承保;其次,农民骗保事件屡次发生,防灾减灾能力弱。因此,农业保险长期以来都是依靠政府的补贴才得以存活和发展,走入了“吃公保”的依赖性怪圈。

二、江苏省农村商业保险的发展目前状况及成因分析

1.保险公司面对较大风险

由于农业保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播种农作物随机性强,一年中多次耕种,保险公司无力对所有标的进行核查,这都为骗保事件的发生提供了温床,导致保险公司费率难以厘定。同时农户居住分散,网点不健全,展业困难,服务难以到位,农民人数多流动大,都给商业保险的展业带来极大不便。同时,农民保障水平低、参保率不高,导致承保成本太高,保险公司风险加大。由于受保监会费率申报制度、农民承受能力的影响,对农业灾害的补偿水平很低,远远低于实际损失的价值,这对于农民的巨额损失的恢复无疑是杯水车薪。

2.农村商业保险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随着农民收入不断增加,交通工具、农机具出险率不断上升,家庭发生财产损失、火灾、盗窃的概率增加,需要保险公司大力发展农村财产保险。但是,家财险和农机具保险一直是保险公司面对的两难选择:一方面,家财险和农机具保险的保险费率高,许多农民不愿投保;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想开展此类保险的风险管控困难,盈利空间小,所以纷纷退出农村保险市场,即使在农业保险较为发达的江苏省,种植险的覆盖率才达到50%。由此可见,农村商业保险无论从保险密度、保险深度还是在发挥风险保障作用方面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3.产品难以满足农民需求

保险公司普遍缺乏对农村保险市场的研究和开发,少有推出适合农民和农村特点的保险新品种。以农业保险中的种植险为例,少有保险公司去承保农作物保险,仅仅是对种植大棚进行承保。同时,由于农民自身应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不高,对于闲散资金往往不敢存三年以上的定期,唯恐急用时损失利息,而购买保险公司的产品,往往时间比较长,中间急用时取出来损失较大,虽然有些分红型产品保险期间相比较短一点,同时还可以通过保单借款的方式灵活支取,但贷款利率还是难以达到的期望值。目前,保单借款的利率为5.6%,虽然比目前银行贷款利率6.5%低一点,农民还是难以承受,超出了农民的经济压力和心理承受能力,造成产品设计上的偏差导致产品在、范围、保险期间、险种特征都不太符合农民的需求,大大降低了农民的投保意愿。

4.保险产品定价过高与农民的支付能力形成较大的差距

由于农民对于保险的认知度不高,参保标的太少,保险公司又以盈利为前提,保险标的难以核查,保险公司为了防止道德风险,会适当提高费率,这些都是促使保险费用过高的理由。
以种植险为例。江苏省当前的农作物保险缺乏定量风险评估和精算模型支持,定价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较大,无论是经营主体、国际再保险人或监管、财政等相关部门,都无法准确衡量不同地区农险经营主体所承担的风险大小和种植业保险的真实成本。鉴于农作物承保风险的不确定性,保险公司为降低承保风险会适度提高保费,以防造成负债经营,资不抵债的后果,而这更促使保险产品定价过高偏离农民的支付能力。

三、培育和完善江苏省农村商业保险的策略

1.利用国家的利好政策发展保险

近年来由于自然灾害频发,在灾后重建中,政府加大了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但国家除建立“新农合”社会保险外,尚未建立完善的商业保险体系。因此,要加大农村商业保险宣传力度,培养农民的保险意识,如在村委张贴图文并茂的保险知识宣传海报,在江苏省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也可以充分运用现代通讯手段,通过电视、网络、手机加大网络保险的宣传,使交通不便、地域分布较为偏远的广大农民,都可运用发达的电子通讯设备获得保险知识,了解保险产品。政府应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使补贴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特别是对种植业和养殖业的补贴要不断加大,开展农作物、渔业、农机、农房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增加农业保险品种,对农村保险市场实现全覆盖。应建立农业论文导读:贴机制、费率精算和调节机制。因此,保监会必须尽快制定农业保险的法律制度,坚持已经确立的农业保险补贴制度,而不是一时一个政策,加快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尽早建立农业保险费率精算制度及合理调节机制,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通过推广贴近当地实际的险种,提高投保率,扩大投保范围来进一步保障农民的利益。结语 
保险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在理赔上简化农险理赔手续,实行快速理赔。与此同时,积极尝试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办与农村信贷的发放协同对接。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展,为贷款或担保提供保证,从而增强农村金融产品的供给能力。

2.推出适合农、林、牧、渔业各具特色的保险品种

现在各保险公司对农村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有:“统一城乡养老保险”、“新农合保险”、“一生无忧年金保险”、“金佑人生”等,尽管都是为农民专门设计的保险产品,但保费都偏高,难以适应农民消费能力。保险公司普遍缺乏对农村保险市场的研究和开发,现在农村使用的农村机具越来越多,倡议保险公司对于这类险种从家庭财产险中分离出来,根据不同的机械类型,不同的风险等级设计出不同的农机具保险产品,使得农民在使用农业机具时尽量减少后顾之忧。同时,要大力推出包括“烟草生长期险”、“特种种植险”、“特种养殖险”、“家禽疫病防治险”在内的特色险种,试行推广地域性的产品差别费率。可以针对农民低保费的特点下调保障额度。
目前,我国巨灾风险发生的频率与概率越来越大,倡议尽快建立起巨灾风险基金,完善巨灾风险防范体系,由各级政府的财政进行拨款支持,在大灾之年对遭受巨灾损失的从事农村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专门的补贴,以减少商业保险公司因巨灾风险而造成的额外损失。

3.建立新农保与农村商业保险衔接的制度

保险公司应转变仅仅提供低端经济补偿的方式,还应与农村社会保险进行衔接,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提供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服务,虽然“新农合”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按照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的方式筹集资金,实行门诊统筹与住院统筹相结合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保障程度不高。因此,应该建立“新农合”与农村商业保险的衔接制度,对具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农民,可以适当补充商业保险对其保障水平进行补充、完善。养老方面可探索储蓄年金保险,医疗保险可加强与农村合作医疗的合作与补充,形成农村合作医疗、合作医疗补充保险、商业保险并存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切实为农民提供多层次、广覆盖的医疗保障。

4.加强农村保险机构网络建设

农民居住分散,如何建立农村保险机构一直是个难题,营销查勘人员如何与广大农民建立持续的联系是一直困扰保险公司的理由。保险公司可实行兼业营销团队制,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干部的方式,也可以在每个村选取驻村人,利用村干部和驻村人良好的人脉优势和口碑,作为保险公司兼业人拓展业务,建立村级的保险基层机构。驻村兼业员既是保险宣传员、推广员又是保险销售员,能够用比较通俗、幽默的语言让农民迅速对保险产生兴趣,宣导风险保障理念,提高农民防范风险的能力。同时,要定期对驻村保险兼业人进行管理、培训,要求他们能够及时摸清保险标的即存状况,为准确定损奠定基础。

5.制定农村商业保险的法律制度

由于现有的《保险法》不适用于农业保险,造成农业保险至今无法可依,经营模式不稳定、大灾风险分散制度缺位,尚未建立农业保险持续的发展机制和补贴机制、费率精算和调节机制。因此,保监会必须尽快制定农业保险的法律制度,坚持已经确立的农业保险补贴制度,而不是一时一个政策,加快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尽早建立农业保险费率精算制度及合理调节机制,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通过推广贴近当地实际的险种,提高投保率,扩大投保范围来进一步保障农民的利益。
结语
农村商业保险的发展仅靠政府投入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科学的顶层设计,通过制定专门的农村商业保险法律,使政府的补贴规范有效,使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很好地衔接,保险公司和农民才能积极的参与其中,才能提高农民的风险保障作用。
[责任编辑 李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