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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述保险资金运用和监管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8174 浏览:131611
论文导读:
【摘要】我国的保险业处于蓬勃发展趋势,保险资金规模居于世界前例,但总体来看,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率仍然较低,投资渠道单一,造成这种目前状况的重要理由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体系仍然处于初级阶段,监管模式僵化、监管内容单一,而保险资金的开放运用将是必定的趋势,本文对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进行了初步探讨,并提出了几点解决理由的倡议。
【关键词】保险资金 运用 监管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最早可以追溯到17世纪初,英国人在广州成立于仁保险公司,在此之后的两个世纪里,中国的保险业经历了繁荣和衰败,据统计,1949年,在我国开办的中外保险公司超过500余家,新中国成立后,受特定政治环境的影响,我国仅允许政企合一的中国人民保险独家经营保险业务,中,保险业又遭受了毁灭性的打击。上世纪80年代,国务院决定恢复保险行业,并开放经营准入,自恢复经营以来,我国保险业呈现出爆发式增长趋势,截至2013年底,保险业原保费总收入超过1.7万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保费规模世界排名第四,尽管在保险密度和深度上与发达国家仍有不小的差距,但是,不能否认的是,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趋势,其蓬勃的市场潜力已然成为吸引国际保险巨头纷至沓来的关键因素。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与发展,投资方式和投资渠道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保险作为金融行业重要成员,随着保险资金规模的逐渐扩大,其对国民经济以及各行各业的投资或融资功能引人关注。对于保险行业而言,保险资金的运用是其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可以说保险资金的有效利用不仅能为保险公司增加投资收益,其资金运用效率甚至将决定企业的整体业绩。对于社会而言,保险资金的合理运用,对国民经济整体健康稳定发展也是具有重要作用的。
毋庸置疑,目前,我国保险业的资金运用受到高度关注,截至2013年底,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总额累计达到了7.69万亿元,其中银行存款22640.98亿元,占比29.45%;债券33375.42亿元,占比43.42%;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7864.82亿元,占比10.23%;其他投资12992.19亿元,占比16.9%。如何监管规模庞大的保险资金运用,从而推动我国保险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本文将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目前状况、理由、解决路径进行初步探讨。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和监管目前状况

保险资金的运用不仅对保险行业影响重大,对整个国民经济也有着重要的作用。英美等发达国家作为现代保险业的起源地,在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上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在制度建立和执行规范上均被作为典范。我国的保险业尽管起步晚,但是一直未放松追赶的步伐。自上世纪80年代全面恢复保险业务以来,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监管,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放松到逐步规范的过程,各项法律法规、政策规章逐渐颁布, 2009 年《保险法》的大规模修订,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认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多样化,为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大大地拓宽了投资途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巨额保险资金的运用压力,提高了保险资金的流动性,在 2010 年8月,保监会又正式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针对法律所允许的保险资金可运用范围以比例监管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保险资金的运用,从风险防范的角度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到目前为止,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形成。
从数据上看,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率仍然较低,2013年,保险资金主要运用于银行、股票、债券等行业,在其他行业的投资上占比近17%,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保险资金投资结构的目前状况,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狭窄,是我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竞争力提升的重要不利因素。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率低一方面来自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不完善、风险高的制约,但是这不是主要的影响因素,我国政策环境对保险资金的运用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保险法》对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严格要求,即“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这也是我国保险监管部门追求的目标所在,因此,本着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尤为受到监管部门的关注,甚至放不开手脚;二是立法针对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进行比例限制监管,保险法》第 106 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可以看出,在法律的规制下,我国目前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相对较窄,主要仍然以银行债券等渠道占主要部分。

二、国外经验

欧美发达国家造就了保险这一重要金融产物,在数百年的发展历程中,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制度建设已较为成熟和完善。总体而言,我们可以把欧美国家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类型分为两类:一是宽松监管型,以英国为代表,监管的主要核心是保险公司自己,通过自我监督来实现;二是严格监管型,以美国为代表,通过严苛的立法来规定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尽管在国别和国情上存在较大不同,但是“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国擅长学习和吸收先进经验,通过对国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先进经验的比较和借鉴,扬长避短,改善和完善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建设,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一)宽松监管型。

英国是保险资金运用宽松监管型的代表,作为保险的发源地,英国保险历史也可以说是世界保险行业发展的历史,英国是金融服务局对保险投资业务进行监管,《保险公司法》、《金融服务与市场法》 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是其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英国主张宽松式监管, 只要保险人具有规定的偿付能力, 并依法于年终将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按规定格式并呈交工贸部公布, 则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国家就不规定具体应遵守的原则,只规定寿险公司的特别资金应分开运用,至于投资项目、投资范围等完全可以自行决定。这种宽松的监管模式明显地反映在英国 1982 年的《保险公司法》中。所以, 英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十分宽广, 不仅包括证券、房地产、共同基金、海外投资、风险创业投资等, 还涉及金融衍生品如期权、期货等。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dzswbxlwfw/lw40707.html上一论文:谈述保险保障基金税收政策国际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