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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述保险保障基金税收政策国际比较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054 浏览:10096
论文导读:
【摘 要】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作为一国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建立起来。虽然各国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具有法律强制性、行业鲜明性和目的明确性等共有特点,但是各国在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具体构建上依然存在差异,且各自根据自身情况对保险保障基金施用了不同的税收政策。文章拟通过对各国保险保障基金税收政策的共性和个性进行国际比较研究,希望能够吸收国外有益做法进而为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税收政策提供借鉴。
【关键词】 保险保障基金; 税收政策; 国际比较
1004-5937(2014)28-0107-03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在美国、德国、日本、英国、加拿大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有建立。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具有鲜明的共性:一是法律的强制性,即各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保险立法,强制要求保险公司参与;二是行业鲜明性,即保险保障基金是保险行业自己的基金,对其他行业具有排他性;三是目的明确性,即建立保险保障基金的目的,主要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自创立以来已走过了半个世纪的历程,各个国家和地区结合自身国情在施行保险保障基金税收政策方面,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为吸收和借鉴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在税收政策上的有益经验,本文将选取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相对成熟的我国台湾地区、美国和韩国作为范本,通过分析上述国家和地区保险保障基金税收政策保险保障基金税收政策国际比较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的具体做法,归纳各国税收政策方面的有益经验,为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税收政策提供借鉴。

一、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保障金又称保险安定金,由财团法人保险安定基金进行管理。财团法人保险安定基金的设立初衷是为保险业者共同集资以互助精神寻求金融安定,并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基本权益。截至2013年11月25日,缴纳基金的寿险公司共计30家、产险公司共计20家。
台湾保险安定基金属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益性非盈利组织。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了财团法人制度,规定一定财产的集合能够成为在法律上独立的法人。同时,由于财团法人是为社会公益而存在,属于公益法人,故其所从事的也必定是公益的非营利事业。
财团法人保险安定基金享有作为非营利组织所应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台湾地区非营利组织大都依民法、人民团体法及各种特别法规所设立。税法给予了非营利组织相当优惠的税收待遇,只要符合免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一律给予税收优惠。我国台湾地区《所得税法》规定“所得税分为综合所得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凡在台湾地区境内经营之营利事业,应依本法规定,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台湾地区仅对各组织机构的营利事业收入征收所得税,从事非营利事业组织的非营利所得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虽然税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的商业所得原则上必须缴税而不论这些所得是否用于公益目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台湾“财政部”的解释函令允许非营利组织的商业所得扣除该组织其他非商业项目收不抵支部分后,如有余额,才对余额征税,如没有余额,该部分商业所得就不征税了。而且台湾允许非营利组织成立“附属作业组织”,并通过“附属作业组织”取得经营收入。
从台湾财团法人安定基金的基金情况中不难发现,其不但非营利所得免税,而且营利所得享有税收减免优惠。
二、美国
20世纪30年代美国率先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以州为单位的保险监管体制决定了美国相应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以州为单位。美国的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和意外险保障基金(The Property and Casualty Guaranty Funds)以及生命和健康保险保障基金(The Life and Health Guaranty Funds),这两个基金就其性质来说是私有性的、非营利的①。
为协调各州之间保险保障基金,美国成立了国家保险保障基金协会(NCIGF,Ntional Conference of Insurance Guaranty Funds)和国家人寿健康保险保障协会(NOLHGA,Ntional Organization of Life and Health Insurance Guaranty Associations)两个组织。此外,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负责对保险保障基金进行管理,该协会设立了两个独立法人机构,管理人寿、健康保险保障基金和财产、意外保险保障基金。根据上述三个组织的介绍,其都被定性为非营利独立法人机构。
保险保障基金相应的立法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税收政策作出了专门的规定。NAIC制定的《寿险与健康险保障基金模范法》(Life and Health Insurance Guaranty Association Model Act)以及《财产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基金模范法》(Post-assesent Property and Liability Insurance Guaranty Association Model Act)中都写入了保险保障基金税收制度的专门条款,对保险保障基金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②。虽然这些法案中对保险保障基金所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适用于各州,但是这两部法典表明了联邦政府对保险保证基金的税收政策,美国各州大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州法律都参考这一模范法而制定。同时,美国各州根据这两部模范法案按照各州自身的情况也制定了相应的法案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税收制度,如亚拉巴马州、俄克拉何马州、密歇根州、内布拉斯加州、堪萨斯州、明尼苏达州、佛罗里达州等。这些州都给予了保险保障基金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韩国
韩国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前,存在独立的保险保障制度,但是在1997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将存款保险公司、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信贷管理基金、信用联合保障基金及信用合作安全基金论文导读:后的存款保险公司(KDIC,Korea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对上述保障制度进行统一管理,保险保障制度也由KDIC进行管理。KDIC设立的法源基础包括《存款保护法》(TheDepositorProtectionAct)和《公共基金管理特别法》(TheSpecialActontheManagementofPublicFunds)。保险保障基金税收政策国际比较相关论文由{#Ge
六个相互独立运转的保障制度进行统合,重构了其金融保障体系结构,于1998年4月设立了整合后的存款保险公司(KDIC,Korea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对上述保障制度进行统一管理,保险保障制度也由KDIC进行管理。KDIC设立的法源基础包括《存款保护法》(The Depositor Protection Act)和《公共基金管理特别法》(The Special Act on the Management of Public Funds)。保险保障基金税收政策国际比较相关论文由{#GetFullDomain}收集,如需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