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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现代政治合法性渊源与构建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1138 浏览:46076
论文导读:
摘 要:本文从“近代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两个理论学说角度入手,探讨现代政治合法性及他们对现代政治的积极影响。
关键词:自然法;社会契约论;政治合法性;现代政治

一、现代政治合法性的含义及其重要性

法国政治学者马克·思古德指出“合法性事实上与治权有关,合法性就是对治权的认可”。[1]政治理由的本质就是合法性理由。合法性是有效地统治和政治稳定的基础,没有人民拥护的统治叫强制,不仅成本高,效力低,只有当政府获得人民自愿拥护和支持的条件下,政府的管制才能具有长久的效力并保持稳定的政局。马克思·韦伯提出了三种权威学说:(1)传统权威。(2)魅力权威。(3)法理权威。从三种权威的对比中,不难看出法理权威是最具合理性的权威,适用于现代政治。现代政治合法性只有建立在法理权威理论的基础之上,才能具有长久性,稳定性。而法理遵循的根本法则是自然法,构建法律权威最直接的方式是订立契约。因此,现代政治合法性与近代自然法及社会契约论有一定的渊源。

二、近代自然法社会契约理论对现代政治合法性的作用

(一)自然法是政治合法性的启蒙。(1)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在国家诞生之前存在着一种自然状态,自然状态即自由状态,自然状态理论可以为政治权利的产生找到合理的依据, 说明人类之所以要形成社会和政治生活的理由、目的和目标。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开篇写道“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然状态是一种没有法律法规的状态,人们随心所欲的追求自己的利益,人的行为不受法律的约束,只受到人的的驱使。在古典自然法学说中,存活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享有自然赋予的权利,即天赋人权,自然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在自然状态下享受的平等的权利。人们追求自己的利益的动机在于保护自己,享受在自然状态下的存活的权利。霍布斯认为人性本恶,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人们在自然状态中,不断战争,这战争是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状态。而洛克则认为自然状态是和平的状态,体现一种和谐,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在理性的支配下,过着和平,互助的生活,享受着平等的权利。卢梭反对人性恶的观点,他指出:“野蛮人之所以不是恶的,正是因为他们不知道什么是善,阻止他们作恶的,不是智慧的发展,也不是法律的约束,而是情感的平静和对邪恶的无知。”他也反对他们用自然状态对社会组织所做的辩护,他认为自然状态是最能保持和平,最适合人的天然本性生活的状态,是一派清新纯朴的景象。无论哪种状态,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即他们都认为人们必需让渡权利,缔结契约方式建立国家,以此来维尺人们的稳定的生活状态,保护人们的生命安全。(2)自然法。国家是个团体,要维系这个团体的秩序,必需通过制定一定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基础是“自然法”。广义上来说,自然法思想是指实在的人定法之外还有一种真正的、永恒正义的法律,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自然法”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一切法律都不得违背自然法。霍布斯认为:“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这种诫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有利于保全生命的事情。在洛克看来,社会秩序和结构的维系靠的是无所不在的自然法和理性的自觉,理性促使各人的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二)社会契约论是政治合法性来源与论证。论证政治合法性,就是要论证它的本质是否符合正义的标准,对于政治合法性论证的理论层出不穷,社会契约论是其中之一,也是最合理的,几百年经久不衰。尽管霍布斯,洛克,卢梭对于自然状态,自然法的诠释有所差异,但是他们都认为只有通过建立国家才能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平,他们都认为人们必需通过让渡权利,缔结契约,走出可怕的自然状态。
霍布斯认为,人们在缔结契约时,一旦转让了权利,就永远不能收回,转让具有一次性和完全性。由契约产生的权利集中于至高无上的主权者,主权者本身权利不受限制。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观点与霍布斯有所不同,他认为君主也必须缔结契约,有履行契约的义务,人民有权推翻违背契约的君主。除此之外,洛克认为人们在缔结契约时,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不可让渡的,人们转让的只有承担自然法执行人的权利和要求罪犯赔偿损害的权利。为了实现法治原则,洛克还提出分权学说,他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并分别隶属不同部门,他认为国家的权力不是专断的,它来自人民委托的权力,必须受到委托条件的限制。卢梭是近代社会契约论集大成者之一,他也认为要解除无往不在的枷锁,重新获得自由和平等,唯一的方式是相互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制度。缔结契约基本条件是每个缔结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整体,他强调权利的转让时毫无保留性的,即人人都向集体奉献自己,等于他没有向任何人奉献自己。社会契约的条件是建立在公平,平等的基础上。缔结契约的结果是“在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公共的人格”诞生了国家。而国家的最高权力是属于人民的,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被代表的,这充分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性。
以上三位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虽然存在差异性,但在让渡权利的过程中,他们持有相同的观点:参与缔结契约是人民普遍同意自愿的行为,契约的合法性在于所有参与者的一致同意,政治权威的产生得到民众的授权和认可,在人们同意和授权的条件下构建政治权威的合法性。这是现代政治合法性先驱,体现在正义和。社会契约论体现了公平的原则,所有人都让渡的权利,实质上,任何人都没有得到多余的权利,每个人所付出和得到的是平等的。

三、近代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理论对现代政治的影响

第一,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否定了神权至上,君权神受的传统统治观念,它强调国家权力源自人民,肯定了“以人为本”的正确性,服务型政府理念先驱。社会契约论强调国家权力是人民自愿让渡给国家,国家制定法律论文导读:
法规的根本目的是维护人民的生命,自由权,人是社会的价值核心和本位,把人的存活和发展作为最高目标,一切服务于人。它揭示政府的本质是服务人民的政府,是参与的政府。第二, 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是对封建制度的否定,对加快现代政治建设具有进步性作用。社会契约论学说指出,契约是在人们普遍同意的条件下才具有权威性,契约相当于现代政治中的法的地位,法的授权来自于人民,前提是,法治才能得到长久的实施,只有在的前提下,法治才具有其真正作用,才能有效地保障人民的权利,同时督促人民履行自身的义务。第三, 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为法律的权威性奠定了基础,揭示了法律之下人们的平等性。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法规,社会契约在订立的同时,也具备了绝对的权威性,人人都要遵守契约,不得出现有违背契约的行为。在契约面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人享有契约以外的特殊的权利。现代政治中的法律权威性也具有同样的地位,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凌驾法律之上,一旦触犯法律,产生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结语:政治合法性是政治哲学探讨的根本理由,论证政治合法性体现人们对的重视,是寻求服务人民最合理路径的策略之一。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为西方政治思想中的重要学说,也是近代主流思想家致力研究的成果,它对现代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为建设以人为本的服务型政府提供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 让·马克·思古德. 什么是政治的合法性[J].外国法译评,1997,(2).
[2]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北京,198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