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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和谐社会视角下农民政治权利深思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127 浏览:19930
论文导读:
我国是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组织形式。通过选举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而公民个人享有的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石,它表明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当前,我国农民政治权利方面不仅享受不到公平的参政权,而且在人民代表的比例上也存在不公平,造就了农民政治权利的贫乏。
我国农民政治权利存在的理由

一、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上受法律歧视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它直接体现了人民的国家主人的地位。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从法律上确定了公民的权利是平等的。我国公民包括农村公民和城市公民,按《宪法》规定,他们所享有的政治权利也应是平等的。但是《选举法》第十二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第十三条规定:“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二、政治参与程度低,政治权益无法保障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但是,我国农民在实际政治权利的占有和利益表达机制方面,与城市居民仍有很大的差别。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按照1∶4的标准,农民代表的名额远远低于他们所应得到的代表名额。这意味着农民在各级民意机关中的代表占少数。从前六届全国人大的构成来看,第一届有农民代表63人,占5.14%;第二届67人,占5.46%;第三届209人,占6.87%;第四届662人,占22.9%;第五届720人,占20.59%;第六届348人,占11.7%。县、乡人大代表中农民代表的比例较高,但也远远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比例。据相关资料显示,农民在各级人代会中的代表比例一直下降,比如全国人大代表中,农民的比例从1977~1981年间的20.59%下降到1996~1999年间的8.06%;同期省级人大代表中农民比例从20.19%下降到10.47%;县级人大代表中农民比例从49.26%下降到37.28%。与其他阶层相比,表现出了政治参与的不平等。中国农民代表比例一直偏低,而且有很多的所谓农民代表其实已经脱离农民很久,这样在利益分配上农民所占比例就更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民意的集合体,是各方利益表达的大舞台。这里既需要有政治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型代表,也需要勇于直陈基层实情的基层代表。从某种作用上说,后者植根于基层一线,更能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带来真实的民意之风。而在不平等的选举权下,基层农民代表比例缩小,他们表达自己利益、要求自己利益的声音就更小,这种不平等的城乡选举代表给中国造成的不仅仅是代表的减少,更是对广大农民政治经济利益的忽视。
同时,我国实行集中制原则,农民在公共决策和公共资源配置的决定中只能服从于城市代表的大多数,农民就失去维护自己权益的制度保障。即使发生伤害农民利益及农村发展的理由,过低的代表比例很难发出强有力的呼声,无法引起政府部门的足够重视。

三、权利意识不强,农民素质有待提高

我国农村的目前状况是:权利意识不强、法治意识薄弱和化程度较低,农民完全是现实政治的被动接受者,并非积极参与者。我国农民文化水平较低是制约农民实现参政议政、自由的瓶颈。据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农村人口中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占37.91%,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26.17%。一般而言,公民的文化水平越低,其政治参与的质量就越差。由此可见,我国农民文化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保障农民政治权利的作用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90%以上。特殊的国情决定了“三农”理由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首要理由,农民处于我国社会的基层,农村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政治权利,对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和“三农”理由的解决都具有重大作用。
1.农民政治权利的实现是调动农民积极性、保证农村经济繁荣发展的政治基础。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市场经济转型期,受传统计划经济“城市中心论”影响依然严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虽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这不仅是市场经济发生作用的结果,更是农村在公共决策和资源配置过程中,农民政治权力贫乏所致。农民政治权力贫乏造成农村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被边缘化。因此,通过加强农村政治建设,切实保障农民各方面权益,能够增强其社会主人翁的归宿感,大大激发其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农民政治权利的实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的法治是我国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没有基层的法治就没有整个国家的法治。政治和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保障,二者相辅相成,紧密关联。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在政治体制的条件下,法治才能找到其存活和发展的土壤,与法治二者的目的和价值一致。
3.农民政治权利的实现是我国政治建设的基本内容。建设社会主义高度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目标的基本标志。在我国,农民是公民的最大组成部分,国家政治生活没有广大农民的参与,就不会有高度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农村和谐与否直接事关整个社会的和谐。因此,应把政治建设的着眼点放在农村,全面推行农村决策、管理、监督。把广大农村居民纳入政治参与的渠道,使他们享受到真正的,自身的利益得到切实维护,保证农村的和谐与稳定。
维护农民政治论文导读:
权利的路径

1.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确保政治权利平等

从长远和根本上看,农民政治权利方面理由的解决,还是有赖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只有让各级民意机关中农民自己的代表比例增大,让他们在公共决策层面有广泛参与,使他们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影响政策法规,农村教育、人才积累和引进等相关农村理由的解决才会有制度保障,才是治本之策。
在确保城乡相同选举比例的同时,为了保证人大代表真正代表选民利益,反映选民呼声,必须完善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通过这个制度确立人大代表收集民意的渠道,确立向选民定期述职等。这样才能保证农民选出的人大代表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反映农民的心声。
其次,组建农民协会,加强权利组织保障。在现代社会,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有效手段之一就是建立自己的利益表达组织,维护农民权益的关键在于农民组织建设。农民组织包括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和维护农民权益的政治组织。农民通过自己的维权组织参与国家决策的全过程,对政府的决策方案进行评估、表决。通过这类组织,形成农民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反映农民的要求与心声,用制度方式消解在公共决策中农村被边缘化的目前状况,从而使农民在政治权利的保护方面获得更多的支持与保障力量。

2.加强法律教育,提升农民文化素质,增强农民权利意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面貌的巨大变化,广大农民特别是发达地区的农民,主体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逐渐增强,比较关注农村基层的政治建设。但大部分农民仍然缺乏法治意识和参政议事的能力。因此,加大法治宣传和普法教育对提升农民法治意识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农民权利意识的培育,必须置身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之中,使广大农民越来越重视个人利益,不断激发农民的权利,使之自觉地关心国家政策和法规的制定与实施,进而用法律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作者单位:河南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