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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中小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4010 浏览:108642
论文导读:
摘要:商业秘密具有独特的商业利益,能给中小企业带来发展的机遇,也是中小企业立足于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的战略武器。然而,我国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仍存在对商业秘密缺乏清晰的认识、对商业秘密保护不足、商业秘密流失严重等理由,极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这些理由与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也有密切的联系。本文主要从我国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的不足,以及中小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不足等方面展开分析,并提出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关键词:中小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一、商业秘密的界定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从概念中我们可以获知商业秘密具有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新颖性和相对秘密、价值型、秘密性以及实用性。所谓的新颖性与相对秘密性就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除了权利人以外,同行业以及国内外均无人知悉,具有相对秘密的特征。所谓的价值性是指这种商业秘密能为企业带来某种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既包括目前的经济价值也包括潜在的经济价值,既包括短暂的信息,也包括长期的信息。所谓的秘密性既包括相对秘密,也包括权利人采取保密的措施来维持其信息保密。最后一点实用性是我国比Trips协议多出的一点规定,即这种商业秘密必须要有客观实用性、具体性、确定性。

二、中小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理由

(一)我国法律规定不利于中小企业保护商业秘密

我国相关法律中《民事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均有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规定,但是《商业秘密保护法》仍未出台,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与Trips协议相比主要有以下不足:

1.对商业秘密要求较严格

与Trips协议相比,我国对商业秘密的规定多了“实用性”这一构成要件,对企业的商业秘密的界定明显比国际的要求严格,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另外,“实用性”条款在具体司法操作中存在不同的解释,不利于我国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2.对商业秘密规定的范围较小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对于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日益凸显。Trips协议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客体范围存在不断扩大的趋势,然而,我国目前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明显不如Trips协议广泛。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仅为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而Trips协议规定只要符合构成要件的信息均可认定为商业秘密。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严格规定明显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

3.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不明确

与Trips协议相比,关于技术秘密受方在合同期满后,受方基于非合同关系产生的保密义务,我国没有明确规定。这明显不利于中小企业间经济技术的交流。Trips协议39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均有权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去披露、获得或使用商业秘密。

4.对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范围窄

与Trips协议相比,我国的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要求较严格。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侵权主体仅为经营者,即:如果是企业中的雇员侵犯商业秘密,仅适用合同法。这明显不利于中小企业有效的构建自己的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5.对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规定不足

我国关于竞业禁止这方面的法律仅出现在相关部门法中,相关保护缺乏针对性与实践性。《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但是关于企业员工的保密的期限仅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竞业禁止的规定并不完善,不利于中小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二)中小企业自身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足

商业秘密可以称为企业经营发展的一种信息,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的存活发展来说尤为重要。有时候甚至可以决定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但就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状况来看,情况仍不乐观。主要体现在:

1.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存在错误的认识

一方面,许多中小企业往往会以为只有大型企业才有商业秘密,因而不注重商业秘密的保护。其实任何一家企业自成立后便有自己的一套商业秘密。小到我们生活中的小饭店,如果该饭店的制作策略很不错,生意很红火,同行业人便会随着模仿,殊不知,正是这种商业秘密的流失,造成了该饭店的生意每况愈下。另一方面,一些中小企业会盲目的扩大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对一些已经流通到公共领域的信息而加大保护经费,这种情况只会导致企业更多的额外付出,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对员工保密期限存在错误的理解

就目前而言,大部分中小企业对员工的商业秘密保密期限才在错误的理解。普遍以为员工离开了企业,与本企业解除合同,不存在保密义务。对员工的离职后将本企业的商业信息获利或转让给其他企业的行为未以有效禁止。

3.对内部商业秘密的管理不到位

大部分企业内部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并不到位。内部设置中并无专职管理人员,对内部企业商业秘密缺乏有效的保密方案与保密制度,导致出现了商业秘密泄露时无从取证,无法对侵权者有效的追究责任。

4.内部对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不明晰

内部竞业禁止规定不明晰,一方面导致了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约束感,泄密情况经常发生,另一方面,导致了对“企业员工跳槽”泄露商业秘密时,企业的诉讼胜算率不高,难以较有效的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

5.内部商业秘密泄露方式多样

目前,中小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方式多种多样,归结起来主要有内部失密与外部窃密造成流失。内部失密主要表现为内部窃取、员工跳槽、保密不当、出版泄密,外人窃密主要表现为:购买人才策略、直接窥探、间谍策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窃密策略还在不断增加,目前许多中小企业在面对泄密时,采取的措施并不是十分有效。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ddfxbylw/lw49272.html上一论文:阐释汶上法院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