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浅谈加强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策略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8396 浏览:81573
论文导读:
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就我国目前的目前状况来说,检察机关是主要的法律监督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弱化的趋势,要从根本上转变这种现象,应从底层做起,加强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以此推动整个检察系统法律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

一、加强基层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

1、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责。认真领会和全面落实新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侦查监督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正确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一是加强对证据的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二是认真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完成从“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等习惯性做法向“确有必要逮捕”、“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转变。三是进一步加强立案监督,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违法立案予以纠正,及时发出纠违通知书,限期改正,推动执法规范化,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2、转变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理念。一是从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变。通过赋予公诉人当庭监督权,完善量刑倡议(将实体监督从审判后的监督转为审判前)等方式主动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二是从个案监督向长效监督转变。建立案件信息库,将法院的判例进行整理,逐渐地积累司法实践中各种罪名的案件在不同的数额、情节下的判决情况,以及各种法定、酌定从轻、从重情节的量刑幅度等等,把刑事审判监督从就案论案的个案监督转变为一种长效的监督机制。三是从公诉部门为监督主体向检察一体化监督转变。应将刑事审判监督职能从公诉部门扩大到民行、反渎、反贪、监所等相关职能部门,由各部门利用自身的优势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如民行部门可以利用自身业务优势协助公诉部门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部分审判进行监督;也可由公诉部门将审判不公的情况通报反贪、反渎部门,由其审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徇私枉法的情况;或由监所部门对审判阶段的超期羁押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在押人员收集审判不公的相关线索等,进而构建以公诉为主、多部门配合的检察一体化的刑事审判监督模式。

3、加强刑罚执行监督。

今年2月,原健力宝原董事长张海假立功获取三次减刑提前出狱的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张海一审被判15年,经三次“立功”减刑,六年出狱。一时间,舆论哗然,作为刑罚执行监督的检察机关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事件表明,检察院在刑罚的执行监督上还存在漏洞,检察院应从自身职能职责出发,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进行突破性改革,加强刑罚执行监督。
一是加强派驻检察室的建设。派驻监察室是检察院实现“联系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检察院“联系服刑人员最后一公里”的重要途径。一方面要加强硬件建设,包括派驻监察室数量和硬件配备。如安岳县院现成立了两个派驻乡镇监察室,但安岳县全县辖66个乡镇,两个派驻监察室明显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其次派驻检察室设备落后,不能很好地适应现代化办公的需求。另一方面要在派驻监察室大力推行微机联网动态监督,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实行监管机关与派驻检察机构的微机联网,各负其责,加快信息交流,实现对执行刑罚、监管活动的动态管理和动态监督。
二是建立检察人员与在押人员的随时约谈制。派驻监所的检察人员有权随时约谈在押人员,了解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中是否存在违法犯罪理由。同时,在押人员也有权随时要求与派驻检察人员约谈、反映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进行有关咨询、申诉、控告,以此确保检察人员及时了解刑罚执行工程中是否存在违法理由,确保刑罚的正确、有效执行。
三是建立刑罚执行监督内部责任制。绝对的权力必定会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检察官手中的监督权如果不受任何约束的话,也必定走向腐败。而刑罚执行监督内部责任制,在一定程度上可实现对检察官权力的制约和限制。这种责任制的内容应当包括:检察人员承担刑罚执行监督的职责、为履行职责而享有的权利、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形式、责任追究机制,只有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才能确保责、权相互统

一、相互制约,使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现阶段,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监督方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相对薄弱,为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检察机关应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倡议等手段形成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多元化、全方位的格局,多维度进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一是加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二次修正。为适应修改后民诉法,检察机关要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正确处理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的关系,准确把握监督范围和方式,严格执行修改后民诉法对监督范围和方式的新规定,强化对二审生效裁判的监督、强化调解监督、强化程序监督、强化执行监督,规范监督方式和程序,加强民行检察规范化和专业化建设,多管齐下,加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推动监督成果转化。
二是加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1)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分权制约、规范运转机制和强化责任追究,构建起以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审判监督与执行监督相结合,案件监督与法官行为监督相结合的三结合运转机制,加强行政审判监督机制建设,强化行政诉讼立案监督,着力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理由;(2)对于审判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合理或者是不合法之处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审判机关出具检察倡议书或是提起抗诉,对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的不合理不合法之处提出针对性意见,以敦促相关部门整改;(3)跟进执行过程,监督整改善程。通过检察机关对于行政诉讼的方方面面进行法律监督后,对于行政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或检察倡议是否的到落实,这是行政诉讼监督根本性理由,因此,要使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真正落实到位,监督出成效,就必须跟进案件进程,督促职能机关履行职责。
(作者通讯地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四川 资阳 642350)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ddfxbylw/lw41112.html上一论文:探索我国企业在俄直接投资法律保护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