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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论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案件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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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 要 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不可避开地会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失去踪迹,下落不明,从而使失踪人本人和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中,社会秩序因此而受到影响。为此,各国多采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制度,以法律推定的方式使其归于确定。但由于各国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制度存在差异,在国际范围内便产生了法律冲突现象,主要表现为管辖权的冲突和法律适用的冲突。我国并无有关涉外案件管辖权的专门规定,冲突法规则亦过于简单粗疏,不利于我国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因此,应借鉴他国立法经验予以完善。
关键词 国际私法 管辖权 法律适用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作者简介:李雪松,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1009-0592(2014)06-020-04
自然人离开其住所或者居所,下落不明而难有返回之预期者,谓之失踪。 当失踪人下落不明,生死未卜时,不仅失踪人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利益需要保护,而且与之存在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相对人的利益亦应得到确定和保障。因此各国多创设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推度,使该失踪人及他人间的法律关系由不确定的状态得以确定。
但是,由于历史文化传统和立法理念等方面的差异,各国有关宣告论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案件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理由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存在较大分歧,不仅在音讯消失的期限、宣告申请人的范围以及宣告引起的法律效果等实体制度上不尽一致,而且案件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等冲突法制度也歧异纷呈。
我国《民通意见》第28条对宣告失踪案件的管辖权做出了规定,但无论是在适用的范围、对象,还是在确定管辖权的标准等方面都存在很多漏洞。《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以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作为涉外宣告案件的准据法,但这一规定的合理性和全面性有待商榷。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典型国家的实体规范与冲突法规范,进而分析我国在涉外宣告案件管辖权和法律适用规则上存在的理由,以期完善。

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法律冲突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在近现代各国民法典中多有规定,但是受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两种不同的法律传统对失踪人的制度保护各异的影响,不同的国家在立法中规定的形式有所不同。总括而言,主要存在三种立法体例:(1)德国式的立法体例,即仅规定单一的死亡宣告制度。奥地利、瑞士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亦采用此立法体例。 (2)法国式立法体例,即仅规定单一的宣告失踪制度。这一体例在日本、比利时、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家盛行。 (3)混合式的立法体例,即坚持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两种制度并存,但依据其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意大利式的,即在确定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的同时又相应规定了失踪人保佐制度。一类为苏俄式的,即仅规定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两制度,没有失踪人的财产管理制度,但其宣告失踪制度的功能与其他立法体例设立的失踪人财产管理制度相当。 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亦采用这一立法体例。
此外,除立法体例不同外,各国对于宣告制度的失踪期限、宣告申请人的范围及顺序以及宣告的法律法律效力的相关规定也存在很大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失踪期限

首先从时间跨度上看,期限要求最长的为《法国民法典》,其第122条规定,“虽无法院判决确认推定失踪,但当事人停止在其住所地或居所出现,无音信达二十年以上者,法院可宣告失踪 。”最短的为《瑞士民法典》,其第34条规定:“失踪的人,只要是在使他人对其死亡确信无疑的情况下失踪的,即使未发现其尸体,亦视其死亡已得证实。”可见此条之规定未对提出申请的时间做出任何要求。
其次,虽然各国都根据普通情形和特殊情况而对失踪期限进行了分类界定,但具体期限要求各异。譬如,在普通情形下,《葡萄牙民法典》规定“可在失踪人下落不明满2年后申请失踪宣告”,而《日本民法典》则规定“不在人生死不明时间超过7年的,家庭法院可以在利害关系人申请的情况下,做出失踪的宣告。”在特殊情形下,即使针对同一危险事件各国所要求的失踪期限也存在不同,如德国《失踪法》规定“特别灾难下失踪,空难为三个月,海难为六个月,战地之战争参与者和其他危险事变为一年。空难、海难、战争参与者兼有时,适用一年期限”。而《日本民法典》将特殊危难情形的失踪期限统一规定为一年间生死不明。即规定“临战场者、在沉没的船舶中者及遭遇其他致死亡危难者,于战争停止、船舶沉没或危难消失后,于一年间生死不明”。
此外,有的国家视失踪人的年龄差异而规定不同的期限要求,如《德国失踪法》规定“在宣告死亡时失踪者已年满80岁的,期间减至5年;而尚未满25岁者,则不得被宣告死亡”。我国台湾地区死亡宣告也有类似规定,“失踪人为 80岁以上者,期间满三年”。但其他多数国家或地区并没有以年龄差异作为宣告期限区别对待的依据。

(二)申请人的范围和顺序

对于何者得提出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申请,有的国家仅仅做出概括性地规定,如《俄罗斯民法典》第42条第1款规定,“如果在公民离开他的住所地已逾1年没有关于他下落的消息,则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确认该公民失踪。”但法律并没有进一步对“利害关系人”这一概念做出解释,其外延不够明确。相较之下,有的国家则从法律上则明确限定了“利害关系人”的具体范围,如《葡萄牙民法典》第100条规定,“未经法院裁定分居或分产之配偶、失踪人之继承人及对失踪人的财产有权利但须取决于其死亡条件之人,均为请求宣告失踪之利害关系人。”
对于申请人提出申请是否有先后顺序之限,各国规定不一,如《西班牙民法典》第182条明确规定“下列人员应积极法机关做出宣布失踪的裁决, 其间不具有先后顺序:(1)失踪者未分居的成年配偶。(2)失踪者四等之内的血亲。(3)检察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情报。(4)与失踪者已经实施的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以及因其死亡可产生权利的任何人也可以要求法院做出宣布失踪的裁决。”相反,有的国家则出于对生者心理情感和其他利益的保护论文导读:
,对申请人的顺序做出了严格限制,如我国《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论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案件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理由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GetFullDomain},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论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案件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理由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论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案件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理由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