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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触电事故法律风险防范及应对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2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6330 浏览:120488
论文导读:管理,明确供电设施产权分界和运转维护管理责任。在业扩报装中,健全报装流程,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时发现受电设施存在隐患的,及时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业扩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签订供用电合同,明晰双方电力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并妥善保存业扩资料和供电电合同。对于老用户,尤其
随着电力事业的发展和电网规模的扩大,电网健康水平、供电能力和可靠性均得到大大提高。但是,各种理由引起的人身触电事故也屡屡发生。这不仅让受害者承受着巨大的身心伤痛,也让供电企业面对着潜在的法律风险。当前,触电事故法律风险防范和应对已成为供电企业运营和发展过程中的重大课题。

一、防范和应对触电事故法律风险的思路

如何防范和应对触电事故法律风险,本文从触电事故发生的理由和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出发,重点从法律风险防范和预警入手,坚持以事前防范为主、事后应对为辅,全面落实供电企业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在触电事故法律风险防范和应对机制中的职责和任务,切实减少或避开供电企业的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以实现规避法律风险的目的。

二、触电事故发生的理由

结合近年来的触电事故来看,发生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群众安全用电、法律意识淡薄;线路设备老化,巡视维护不到位;违章用电、违章作业;电力设施建设质量不合格、工艺不规范;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植树、私拉乱接甚至破坏、偷盗电力设施,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自然灾害引起。
从上述理由分析,发生触电人身伤亡事故固然有技术因素,但也存在着很大的管理缺失。

三、触电事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理由的解释》第1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
根据上述规定,依照电压等级(1千伏为标准)不同,触电案件可分为高压电触电和非高压电触电,前者为特殊侵权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后者为一般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无论是哪类侵权案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电力设施的产权归属都是判断责任承担的首要因素。

四、触电事故的事前防范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很多触电案例都折射出受害者安全用电、依法用电意识非常淡薄。因此,供电企业应不断加大普法力度,创新活动载体,拓展普法渠道。
利用“12·4”法制宣传日、“3·15”消费者日、安全生产月等重要时点,结合“法律六进”活动,通过传单、电视、互联网、标语等多种形式和途径,鼓励企业、学校、居委会、村街、政府部门等积极参与,大力宣传安全用电常识、《电力法》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推动宣传主体多元化和社会化,营造良好的供电法制环境。
同时,对内加大法制教育,将法律法规纳入日常培训和业务学习,强化干部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切实推进依法治企。此外,应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对确因玩忽职守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严肃追责,绝不姑息。

(二)明晰供电设备产权

触电事故法律风险防范及应对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如需论文.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因此,明晰供电企业与用户双方的产权非常重要。
供电企业应加强作为明晰产权法律依据的供用电合同管理,明确供电设施产权分界和运转维护管理责任。在业扩报装中,健全报装流程,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时发现受电设施存在隐患的,及时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业扩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签订供用电合同,明晰双方电力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并妥善保存业扩资料和供电电合同。对于老用户,尤其是专变用户,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的,逐户排查并进行补签。
另外,用户产权供配电设施,委托供电企业运转维护的,也必须签订管理维护协议,注明双方所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三)严格电网工程施工

触电事故发生时,电力设施架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是考量电力设施产权人能否免责(或部分免责)的重要事由。
一方面,供电企业应加强对所属产权的电网工程管理,严格审查设计、施工、监理方资质,确保电力设施的安装施工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范、技术规程进行,保证原材料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保存好相关工程资料。对于经政府审批的工程项目,妥善保管政府的规划建设行政许可文件,作为依法建设的法律证据。另一方面,加强移交电力设施建设过程监管,对于不符合设计标准、施工工艺及施工要求的工程不予接管。

(四)加强日常运转维护

无论高压触电事故还是低压触电事故,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转都是减少或避开触电事故的前提,一般也成为法院判决产权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事由。
供电企业应加强电力设施的运转维护,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针对夏秋季节、低压设备触电事故多等特点,组织人员定期巡查电力线路,特别对迎峰度夏时期和城乡结合地区的线路设备缩短巡检周期。加大末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安装率和投运率,重视第二级保护,使这两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构成一个漏电分级保护网。加强警示标志管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按照标准悬挂警示牌,尽到告知义务。一旦发现有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房、植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行为,立即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同时,有针对性地对用户的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及时下达《用电检查通知书》,提醒用户进行整改,或者按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对用户进行停电,要求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五、触电事故的事后应对

(一)寻求抗辩事由

1.明晰产权归属: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转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虽然在实践中受害者往往认为电力设施就是供电企业的,但作为供电企业要通过供用电合同对产权的归属加以举证和说明。
2.明确免责或减责事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至28条规定,可以免除或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责任的事由应包括受害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以及第三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另外,《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理由的解释》规定了四条触电损害赔偿的法定免责论文导读:
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伤;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二)及时信息报送

触电事故发生后,基层供电单位应按照《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准确、详尽地将事故上报,法律事务和安全监察部门应当积极介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供电企业相关负责人,并加强与企业外聘律师沟通,理清处理头绪,及时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调查取证

触电事故是难以杜绝的,发生社会触电案件后,必须从事故责任和法律诉讼两方面出发,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在案件处理中把握主动。
首先,要积极与政府管理部门加强沟通与配合。一旦发生触电事故,及时通知安监部门和机关,联合进行事故调查取证,力促政府部门依法办事,出具有效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供电企业的事故责任。
其次,注意搜集保存法律证据。在事故处理中,注意从法律诉讼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抗辩事由,在事故现场要注意拍照、录像取证,搜集和掌握有利证据,以减轻或免除供电企业的法律责任,防止受害人恶意诉讼、栽赃嫁祸。

六、深思和评价

结合上述实践要求来看,若想有效防范和应对触电事故法律责任,供电企业要切实做到科学深入分析、全面落实责任、强化预防和管控,并进一步明确以下观点:防范和应对触电事故法律风险,前提在于法制环境的优化,根本在于电网建设的水平,关键在于普法宣传的效果,重点在于用户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在于多方力量的协作。
可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有效应对触电事故,应建立在优化内外环境和明确各方责任的基础上,不仅是供电企业要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工作,更是应当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的现实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