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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炭采掘企业井下巷道进项税抵扣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3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143 浏览:10051
论文导读:008(5)董学秀财务风险防范.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报,2008,2008,15(5)(作者单位:河南省正龙煤业有限公司;河南商丘476600)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简称《决定》)专门提出了改革现行增值税制度的理由,《决定》指出:“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这表明了政府高层决策者决心改革已经试行十年之久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这一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煤炭采掘企业井下巷道进项税抵扣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如需论文.所含的增值税,此举将消除我国当前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
对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改革主要是销项税税率由13%提升为17%,这直接增加了煤炭采掘企业税负,其次就是以降低税负为宗旨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政策,但是对于煤炭采掘企业,特别是增值税改革前已经稳定投产的企业,大型设备购入减少,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的减负效用并不大。主要是因为该类企业已经完成对于设备方面的投入,而在后续的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往复使用,修理和零部件更换成为主旋律,基础设备购入后,部分生产设备又以租赁为主,更加享受不到进项税抵扣的优惠。
而煤炭采掘企业在固定资产后续的投入中主要就是井下巷道拓展延伸建设,以及井下巷道中的通风、排水、照明等设施的建设,而对于此类固定资产投入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部分法规上虽然做出了一定的说明,但是也未能明确煤炭采掘企业关于此类业务进项税抵扣的理由,同时,站在税收执法人员的立场上,往往又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在2009年9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理由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件),将“矿井”和“巷道”列入了构筑物范围。据此,一些地方的国税部门不允许煤炭采掘企业抵扣“矿井、巷道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进项税,该理由在实际操作中引起了煤炭采掘企业的强烈反响。
根据增值税现行规定,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是增值税改革的重点,这对于煤炭采掘企业来说无异于水中月,镜中花,可看不可用。但是对于煤炭采掘企业,矿井和巷道就像是企业的生产机器一样。煤炭采掘生产主要是在地下作业,生产原料就是地下存储的煤炭资源,而地下巷道就像是运输的机器。煤炭资源不会移动,一个采区开采完成后需要转移至下一个采区,采区开到哪里,巷道就要延伸到哪里,这就像加工制造企业的生产设备一样,哪里需要哪里搬。工作地点不断移动,以矿井和巷道为载体,进行掘进、回采、运输、提升、通风、排水、支护和维修的过程。
对于财税[2009]113号文,规定不能抵扣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附属的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主要是针对一般房屋、建筑物如高层楼宇,厂房等,对于煤炭采掘企业不具有针对性。而固定资产目录中涉及的矿井及巷道,也仅仅只是指煤炭采掘企业主井、副井及井下大巷等会计上构成固定资产的永久性构筑物,不应涵盖煤炭生产企业的所有井巷。”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该理由尚未作出明确规定,部分省份国税局在执行时也对于煤炭采掘企业实际情况作出了一定的考虑,如四川国税系统内部有个关于纳税评估的文件,规定煤矿除回采巷道以外的巷道支出不许抵扣进项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在皖国税函[2009]316号规定:“煤矿企业将所购材料用于井下生产巷道、设备管路等不动产安装维修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部分省份也将煤炭巷道区分为准备巷道、回采巷道、开拓巷道,其中大部分省份对于回采巷道做出了一定的解释,即将回采巷道作为可以抵扣的部分,但是对于开拓巷道及准备巷道未作出说明。
税收法规是企业生产经营中重要的执行标准,是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基本依据,在税法为作出明确的条文中,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开的会给税务执法机关及税法执行企业造成困扰,双方站在不同的立场上会有不同的解读,但是无论怎样,拓宽国家税源,增强国家财力,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是税法的根部,也是税收制度的基本,所以对于煤炭采掘企业井下巷道进项税抵扣的理由,需要一线生产企业的积极倡议,更加需要各级执法人员的实地考量,更加需要法规制定机关的综合考量,而企业也只有在严格执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规避税收风险,实现稳定经营。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对于此类理由作出明确解释,各级税务机关依照各自不同的理解以及实际理由中不同的要求进行操作。将煤炭采掘企业井下巷道并入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类别不仅符合煤炭采掘企业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煤炭行业的稳定、持续发展,更加符合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初衷。每一次税收改革都不可避开的要面对各种各样的理由,只有不断地改革,才能推动税收法制建设的进步和完善,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高培勇.新一轮税制改革步入实质操作阶段[J].财政监督,2008,2008(5)
[2]董学秀 财务风险防范[J].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报,2008,2008,15(5)
(作者单位:河南省正龙煤业有限公司;河南 商丘 476600)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czyjlw/lw1276.html上一论文:浅谈万国奇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