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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移民征地中土地补偿费与耕地占用税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7132 浏览:72446
论文导读:
摘要:新疆正处于跨越式发展阶段,水利工作会议和新疆工作会议之后,新疆大中型水库建设进度加快,在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在土地补偿费和耕地占用税方面政策变化较大,给土地征收和移民安置方面带来不确定因素,结合移民安置土地补偿实践,针对新形势,提出理由和研究思路。
关键词:水库移民、建设征地、土地补偿、耕地占用税
: A
前言
水利水电工程,特别是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占大量的土地,土地补偿的费用在农村补偿费中比例不断提高,进尔影响工程投资、影响工程效益。
政策因素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变化,是强制性的。公益性项目往往由国家财政投资,工程效益不明显,而非公益性项目,主要由企业投资,土地补偿费用对工程效益影响显著。提高土地补偿费用,对当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是有直接关系的,但影响企业的投资效益,二者之间互相影响。
耕地占用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近年也在不断提高,在执行林地和草地占用税方面,地方政府与企业意见不统一,应在执行和解释耕地占用税定额税制方面,出台详则,避开政出多门,因地因项目不同,征收标准不同。
土地补偿费策略研究

土地补偿费的政策依据
《宪法》第十条… 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关于征地补偿规定,“第二十条依法批准的流域规划中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应当纳入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用地应当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能源基础设施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其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第二十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200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规定,对于征地补偿费规定:土地补偿费按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按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不超过30倍。
2011年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发布,其核心内容,一是提高耕地补偿基数,无论何种耕地,普遍提高20%,二是提高土地补偿倍数,平均提高6~10倍。具体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见下表:
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表
人均耕地(亩)安置补助费倍数

3.0亩以上12-13

2.0-3.014-16

1.0-2.017-20

1.0亩以下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30倍

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倍数之和不得低于补偿基数的20倍。土地补偿费一般为8倍。
土地补偿政策对土地补偿费用的影响
在新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征地工作中,政策对土地补偿费用的影响是非常敏感的,2001年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新计价房〔2001〕500号),执行了十多年,2011年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新国土资发〔2011〕19号)对土地补偿倍数提高4—9倍,对耕地的补偿基数平均提高20%,使所有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征地补偿投资和工程总投资均大幅度增加。由于林地参照耕地执行,林地的补偿费用同步大幅度增加。
对于土地的与征地补偿费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
根据有关专家提出的论点:土地= (地租∕利率),其中:倍数=(1 ∕利率)。
按此公式测算,新疆耕地的应为40万元左右,但按现行政策,水利水电工程征收1亩耕地,补偿在

5.2万元左右。只是土地的八分之一。

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要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及农用地等级等因素,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县域范围为主),在主导性农用地类别和耕作制度条件下,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及相关附加收益为主要依据进行测算。以统一年产值标准为基数,同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需要等其他条件,确定补偿倍数,计算征地补偿费用。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制订时要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测算。
实事上,影响土地补偿基数的主要因素是农副产品,近几年农产品不有大幅度提高,提高土地补偿费用主要是补偿倍数。
对于土地补偿倍数,1991年我国第一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条例》移民征地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12倍,到2006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16倍,15提高了4倍。
目前新疆水利水电项目,土地补偿倍数基本执行20—25倍。
就近斯完成的水利水电项目,在分析计算土地补偿费用上,对新旧标准争论较多,国家投资的项目,专家审查意见坚持按论文导读: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在工程建设征地的实践中,往往遇到耕地占用税缴纳费用标准理由,因为政策中的不明确,每个工程、或
16倍补偿,但地方政府坚持按20倍,有些项目按25倍计算。这些给设计单位带有难度。
同时还有些项目,在征收土地补偿费时,还要求业主方增加缴纳一些规范上没有的项目,如:划拨土地增收3~5%的加收费用、征收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等。这些费用是否列入工程概算也值得讨论。
耕地占用税策略研究
耕地占用税的现行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七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执行中的难点
耕地占用税耕地与林地、牧草地标准的区别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四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在工程建设征地的实践中,往往遇到耕地占用税缴纳费用标准理由,因为政策中的不明确,每个工程、或者不同的县政府,对于林地、草地的耕地占用税收取标准不同。例如:北疆地区对于林地和草地按5元/m2,南疆地区国土部门按耕地标准征收。
(2)临时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但对于水利水电工程,当临时占用耕面积较大时,土地补偿投资相应增加较多,对工程投资影响也比较大,是否一定要把这部分可返还的费用列入总投资中,此理由有待研究。
结语
新疆水利水电建设涉及征收征用土地面积多、地类多、补偿投资多,倡议国土部门、主管部门、税收部门下达新政策时,要针对不同地类,出台不同的标准,避开出现歧义,在收费上出现不同工程出现不同的收费标准,在政策的理解和执行时,出现因地、因人、因项目不同,出现政策的多样性,给工程规划设计单位带来困惑,增加企业投资的不确定因素。
把在实践中遇到的这些政策理由提出来,供领导、专家与从事移民征地工作的同行参考,为提高移民征地工作而努力。
附件:
征文作者基本情况表
征文题目移民征地中土地补偿费与耕地占用税理由探讨
作者鲁爱阳
单位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性别男职务
出生年月1960年9月12日职称高级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