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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修改公司法解决大企业财务作假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1608 浏览:46231
论文导读:
摘 要:文章分析了国内大企业财务作假现象中的相关各方立场,从公司法角度探讨了靠自律和监管难以杜绝国内大企业财务作假现象,论证了通过修改公司法让小股东依法监管大股东的可行性。
关键词:财务作假;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计师事务所
大企业财务作假(中小企业另外讨论)由来已久。看到中国财政收入多数年份都在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长,让人总觉得大企业的财务作假空间可能已被挤压殆尽。为了慎重起见,我正式请教了一位大学同班同学,他是国内排名前5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所长。老同学告诉我,近年来,公司财务规范有所改善,主要是财务信息的共享及国家监管部门信息化加强与互通,但改善有限。
从国家层面看,任何国家都不希望看到大企业财务作假大企业。大企业财务作假会导致税收流失或国有资产流失,审计署2010年在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2005年,呼和浩特市委原副秘书长张志新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制造国有企业呼和浩特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的假象,将该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出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6000多万元。①更严重的是财务作假会导致宏观经济运转风险积聚和爆发。2010年3月美国联邦法院的破产调查报告显示,雷曼公司早在2008年9月破产前数周就已经资不抵债。然而,公司却通过“账目表戏法”掩盖自身的理由,投资者、生意伙伴和金融管理机构都被蒙骗了。②雷曼公司倒闭引发了华尔街金融企业倒闭风潮。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常利用假账掩盖亏损误导中小投资者,或掩盖盈利不分红掠夺中小投资者。
大企业做假账的源头在大股东、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他们有做假账的强烈动机,他们损害了小股东、内部职工、政府、社会大众、个体投资者的利益。政府(税务局)、检察院可能存在技术障碍和政治障碍,短时间不能指望他们遏制大企业财务作假。社会大众、个体投资者、内部职工力量太弱,没有能力遏制大企业财务作假。小股东,比如持有股份排在第三名至第十名的哪些机构持股者,有一定能力,但权利还不够。这些小股东被大股东玩弄,公司盈利时得不到分红,亏损时不知情,大股东以公司名义担保、非法融资、非法投资都不是小股东愿意接受的。但承担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大股东制约的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聘请,这些被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工作就是粉饰或掩饰财务报告,否则就很难被聘请。当年最大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安达信也没有经得起安然公司董事会的诱惑和压力,协助安然公司做假账,最后双双破产倒闭。
可以尝试修改《公司法》,授权发动小股东监督大股东,只要有法律依据,小股东们为了切身经济利益,一定会像拆迁户那样挺身而出,从内部约束大股东。
中国《公司法》相关条款中,如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关键的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第四节(监事会)都不涉及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
中国《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几条涉及财务监督,或者很难执行,或者根本无法执行。股东监督方面,第二章第一节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从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查阅相关记录,执行中有相当困难,挤牙膏式拖拉,提供不完整的资料等等,无赖手段众多。
监事会、监事监督方面,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倡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请注意!!!监事会、监事条款看起来很美好,但往回看看第二节第三十七条,就知道监事会、监事制度先天不足。
第二节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
大股东们决定谁担任监事,一切还在大股东掌握之中。
但是,不要灰心,相信社会必将进一步完善。如果修改公司法,将第二章第二节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监事由小股东们选举;会计师事务所由小股东们聘请,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没有过错,五年内不得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小股东指与大股东没有任何关联的持股规模小的投资人。该修正案也适用于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条款。
如果修改公司法,将财务监督授权给小股东,大企业内部和外部就会产生有效的财务监督机制,那时,大企业财务作假将得到有效遏制,大企业才能走上规范化发展大道。
注释:
①审计署移送至2012年底已办结38起违法违纪案件和事项处理情况[R].北京:国家审计署,2012年第35号:01.
②国际在线专稿.雷曼公司做假账隐瞒财政状况 破产前早已资不抵债[DB/OL].http://gb.cri.cn/27824/2010/03/12/2805s2783411.htm
作者简介:陈国栋(1965- ),男,江苏丹阳人,1987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作者单位:正德职业技术学院,讲师职称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cwkzlw/lw22365.html上一论文:谈述企业集团财务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