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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小主体国际财务准则》与中国《小企业会计准则》整体框架比较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9425 浏览:77105
论文导读:体中不会发生、一旦发生倡议与完整版交叉参照的部分事项纳入了最终稿,包括以权益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附有选择权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恶性通货膨胀、融资租赁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列报经营流量的直接法等。最终发布的《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按照主题编排,每个主题单独编号为一
摘要:本文重点通过对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整体框架比较,认为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理念服务于国家税收政策,在整体框架设计和具体规定方面均体现出明显的政策性导向,而不是单纯的规则导向、原则导向或者目标导向。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政策性导向;《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信息使用者和财务报告目标比较
主体应当提供何种会计信息,关键是看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会计信息使用者不同通常决定了不同的财务报告目标。IASB调查发现,中小主体会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主要包括贷款银行、供应商、信用评级机构、客户以及外部投资者,《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目标是提供有关主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的信息,以有助于那些无权要求主体按特定信息需求编制报告的广大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确定应税所得并不是《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特定目标,应税所得的确定需要制定符合特定国家税法或规章要求的纳税申报表,而《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面向全球的中小主体,是无法处理个别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报告的。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显示,我国大多数小企业的所有者同时又是经营者,他们对小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较为清楚,因此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应侧重外部使用者的需求。大量调研结果表明,小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主要是税务机关和银行,其中又以税务机关为主,绝大多数小企业编制财务报表仅仅是为了提交给税务机关确定应税所得。
制定原则比较
《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通过以下方式制定的: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包括解释公告)的《框架》、原则及相关强制性指南中摘录基本概念,基于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和成本效益原则进行适当修改。考虑到中小主体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较为简单,以及中小主体按照完整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报表的成本较高,《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对于完整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应该有较大简化。在这样的制定思路下,IASB遵循的首要原则是简化,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首先是相关性,其次是可靠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首要制定原则是与税法趋同,其次是简化,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首先是可靠性,其次是相关性。第一,前已述及,《小企业会计准则》最重要的目标是为税务机关提供征税有关的信息。基于此,财政部以满足税务机关的需求为根本出发点,极大限度地消除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这样既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也有利于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比的前提下降低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工作量,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但是,会计以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为目标,税法以保证税金的强制征收为目标,目标不同则规则不同,二者应适当分离。与税法趋同程度越高,越易导致对会计基本准则的原则性偏离和扭曲。《小企业会计准则》秉持与税法趋同的制定原则,体现出鲜明的政策性导向。第二,我国财政部在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充分借鉴了IASB制定《中小主体财务报告准则》的简化原则,将简化理念贯穿于《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确认、计量和列报的规定,例如资产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收入确认条件简化为“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所得税核算采用应付税款法等。简化核算原则符合我国小企业量大面广、质量参差不齐、会计基础较为薄弱的目前状况。第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规定中还体现了与税法趋同原则高于简化原则的制定理念,税务会计若规范了较为复杂的会计处理,那么《小企业会计准则》为了达到与税法趋同的目的,简化原则是可以被“牺牲”的。
独立性比较
《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了较强的独立性,基本上不存在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交叉参照,唯一的例外是中小主体对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时可以选择遵循中小主体准则的第11章、第12章或者《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为了成就《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独立性,IASB在“第2章--概念和一般原则”中确立了编制中小主体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并将原本在征求意见稿中预期在大多数中小主体中不会发生、一旦发生倡议与完整版交叉参照的部分事项纳入了最终稿,包括以权益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附有选择权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恶性通货膨胀、融资租赁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列报经营流量的直接法等。最终发布的《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按照主题编排,每个主题单独编号为一章,共包括35章和术语汇编。《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并行的基本互不参照的两个独立文件。《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独立性相对更弱。第一,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总体框架,《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基本准则统驭下的两个子系统,分别适用于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基本准则的内容包括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基本假设、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分类及其确认、计量原则、财务报告的含义及构成等基本的概念性理由。第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小企业不常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没有单独予以规范,一旦发生,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降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独立性体现了其制定目的之一,即规范小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推动小企业发展壮大成为大中型企业。
结论
通过与《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比,我们清晰地认识到《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与税法趋同的政策性导向。在与税法趋同制定原则的指导下,《小企业会计准则》适当牺牲了基本准则的部分原则性规定和会计准则的经济属性,使其带有政策性指导倾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政策性导向是由我国经济目前状况和经济制度决定的,也是由我国会计发展阶段决定的。随着经济发展和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相信《小企业会计准则》也会向更完善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小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2011
[2]《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9》.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09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cwjblllw/lw44432.html上一论文:试谈新医疗体制下医院财务管理的改善与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