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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从腾尼斯共同体与社会到秦晖大、小共同体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7355 浏览:122033
论文导读:
斐迪南·腾尼斯(1855~1936年)自幼天资聪明,刻苦好学。从1872年(17岁)起,他开始在耶拿、莱比锡、波恩、柏林和图宾根等大学学习哲学和历史,1877年(22岁)获博士学位。1881年,年仅26岁的他在基尔获得了教授资格,这正是由于他对托马斯·霍布斯的研究成就和他编写的《共同体与社会》的初稿。
在《共同体与社会》这本书中,腾尼斯认为,共同体的类型主要是在建立在自然的基础上的群体(家庭、宗教)里实现的,此外,它也可能在小的、历史形成的联合体(村庄、城市)以及在思想的联合体(友谊、师徒关系等)里实现。他认为,共同体是建立在有关人员的本能的中意或者习惯制约的适应或者与思想有关的共同体的记忆之上的。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和宗教共同体等作为共同体的基本形式,它们不仅仅是它们的各个组成部分加起来的总和,而是有机地浑然生长在一起的整体。“共同体是一种待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是“一种原始的或者天然状态的人的意志完善的统一体”。在人类的发展历史上,共同体这种结合的类型在于有的放矢的、人的结合的“社会”类型。
与共同体相反,社会产生于众多的个人思想和行为的有计划的协调,个人预计从共同实现某一种特定的目的会于己有利,因而聚合一起共同行动。社会是一种目的的联合体。社会也是一种“人的群体,他们像在共同体里一样的,以和平的方式相互共处地生活和居住在一起,但是基本上不是结合在一起,而是基本上分离的。“社会应该被理解为一种机械的聚合和人工制品。社会的基础是个人、个人的思想和意志。在人类的发展史上,社会的类型晚于共同体的类型。”“共同体是古老的,社会是新的。”在近代的资产阶级社会里,社会的类型得到了最完美的表现。按照腾尼斯的观点,整个社会是由“共产主义”发展到“理性的社会主义”的。
其实,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腾尼斯所处的时代正是资本主义蓬勃发展的时期,西方社会应经从中世纪的传统社会走向了新时代的现代社会(所以,后来腾尼斯又写了一本《近代的精神》,现又译为《新时代的精神》,1935年)。这样划“时代”的转型,是当时很多学者密切关注的。例如,韦伯在其《新教与资本主义精神》中对东西方城市社会进行对比研究,探讨了“近代的欧洲文明”的成因;同时期的齐美尔也在其论文(《城市与精神生活》)中,从分析城市生活入手,揭示了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差别以及导致这种差别的理由;邻国的涂尔干则是研究“以传统农业社会为代表的机械团结和以现代城市为特征的有机团结”。
本书的译者林荣远认为“本书在社会学上的贡献,最主要的是发现并深刻阐明了在人类的群体生活中的两种结合的类型,用二分法的概念,从人类结合的现实中,抽象地概括出这两种类型:共同体与社会。”的确如此,这种划分在城市与农村研究以及社区研究中可谓作用深远(有很多人直接将“共同体”翻译为“社区”)尤其是在美国,正像黎熙元提到的“腾尼斯的社区—社会分析范式是美国社会学中许多著名的学者从事社区研究的理论基础。在其美国社会学界解释社会变迁的类型学概念,如库利的首属—次属群体,奥登姆的民俗社会—国家的区分,索罗金的家庭契约关系,莱德菲尔德和帕森斯的模式变量,都可以追溯到腾尼斯的社区—社会类型学。”因此,我们可以说,腾尼斯的社区—社会分析范式奠定了社区理论中类型学理论的重要基础。
《共同体与社会》的影响力是非常巨大的,它在腾尼斯生前一共出版过八版;腾尼斯在中国也是有一定影响的,研究腾尼斯人也不少,其中,能够将滕尼斯的共同体与中国的传统社会进行比较研究的代表学者要数清华大学教授秦晖。秦晖较为详细的阐述了腾尼斯的共同体与社会:“共同体是整体本位的,而社会则是个人本位的……共同体是相对狭小的群体,而社会则大致与民族国家相当,并由此形成‘社会’与‘国家’的二元结构。”读完这本书的评论,秦晖提醒我们“……这种(现代的社会中的)“个人的整合”又与传统的整体(共同体)有何本质区别?应当说,这是一切社会学理论尤其是社会变迁理论必须回答的基本理由。”然而,目前的研究状况是有的人“或者无视传统中国的‘编户齐民’性质而大谈小‘共同体’,把传统中国说成个宗族自治或村落自治的时代,把‘民族国家’只是近代化现象的欧洲史强套于中国。或者无视中国传统国家的非公民性质而大谈中国的传统‘社会’,把‘(公民)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二元分析模式用于剪裁中历统国历史。”
后来,秦晖借用腾尼斯的“共同体”概念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把这种以家庭、村落、城市、宗教等小的整体 “共同体”成为“小共同体”,而把向传统中国高度集权的大的整体的“共同体”成为“大共同体”。根据这种界定,秦晖认为传统中国是一个专制国家对“编户齐民”实行强制约的“大共同体本位”结构,这种结构既不能纳入滕尼斯的“共同体一社会”两分法,也不能纳人近代化以后的“国家一社会”两分法,但滕尼斯在论述由“共同体”向“社会”发展时体现的“独立的(普遍的)个人主义和由此确立的社会主义”取向,仍然是极富启迪性的。
总之,无论是小共同体本位的传统欧洲还是大共同体本位的中国,在现代化历程中都要经历“个人”的觉醒与“社会”的成长。不同者无非在于:不仅“个人”而且连小“共同体”也发育不足的中国,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可能会面对一个“个人”觉醒与“小共同体”觉醒同步发育的局面,正如西欧“个人”觉醒是与“民族国家”的觉醒同时发生的一样。显然,我们需要走中国特色的道路,这大概是这本书所能够带给我们的启迪。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csshxlw/lw49206.html上一论文:阐释社会服务中的公共非营利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