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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社会保障权概念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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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次的认识。一、我国法律上对社会保障权概念的界定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
【摘 要】社会保障权是现代社会保障人类的存活和发展的一项基本权利,就当代中国而言,在很大程度上,社会保障权的确立和实现将必定会推动中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但是,因为对于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概念社会保障权的理由存在争议,对社会保障相关立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有鉴于此,文章首先分析了法律上、学术上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社会保障权的定义,然后结合国内外法律的规定对社会保障权的内涵予以全面阐述,在此基础上重新定义了社会保障权。同时对社会保障权的性质、主体以及内容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社会保障权的概念有较为全面、深入、细致的认识。
【关键词】社会保障权;概念;核心内容
社会保障权是目前社会保障群众的存活及发展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作为实质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蕴涵了保护人权、良法之治、实质正义等基本法价值取向.就当代中国而言,在很大程度上,社会保障权的确立和实现将必定会推动中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化,社会保障权理由逐渐成为我国法学和社会保障学研究的一个热点理由。但是,对于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概念社会保障权的理由,存在争议。什么是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权的内容是什么,宪法和各单行法是如何规定的。学界的认识不完全统一,远未达成一致。这一目前状况不仅只是造成理论上的分歧,对社会保障相关立法也将产生负面影响。有鉴于此,本文从性质、主体以及内容三方面对社会保障权实施社会保障权概念的深思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深入的剖析,用以对社会保障权的作用有较为整体、多层次的认识。

一、我国法律上对社会保障权概念的界定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的是物质帮助权。在理论上常等同于“社会保障权”,也有学者称之为“存活权”。
因此,虽然法律上对社会保障权的界定不完全一致,但都共同说明了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社会权利的一种。

二、社会保障概念的划分

对社会保障的定义从根本上影响了社会保障权的深层作用。所以,为了可以更细致的定义社会保障权的深层作用,有必要对社会保障的概念实施划分。下述文章中将举例说明国内对社会保障概念的理解,并在理解国内学者对社会保障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对社会保障进行分析并界定其含义。
台湾学者岑士麟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旨在确保社会性安全的国家制度,意即国家为推行福国利民的社会政策,立法制度,谋求国民生活普遍获得安全保障,免于生活资源之匮乏而濒临于危险。为期达到此一目标,社会安全遂着眼于保障国民的最低生活,且主要目的只以确保最低经济生活为限。
大陆相关分析人员认为,社会保障指的是社会中的人群因疾病、年龄、失业、伤残、死亡、生育以及灾难等因素而失去劳动能力时,有从社会以及国家获得基本生活的保障。其基本涵盖了:社会福利制度、社会救助、劳动保险制度即社会保险制度、优待和抚恤制度等。
还有另外一些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是为了保证那些有难处社会人群的基础生活而出现的分配关系制度,是利用国民收入的分配于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学者们对社会保障概念的界定不统一。以上种种对社会保障的界定,一些内容并不是互相排斥,而是相互的吸收以及补充的。本人认为,社会保障的概念不仅仅只包含以上两点,而应该具体、细化。因此,总结分析以上国内的各家观点,社会保障是具有强制性的,是社会(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保证其实施的;社会保障不仅要满足社会群众的基础存活的需求,还要提升社会群体的生活质量以及品质;社会保障的根本作用在于完善社会公平性;社会保障的体系是自成一脉的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因此,笔者认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立法强制规定的、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在分配,针对公民在疾病、年龄、失业、生育、伤残以及灾害时给予相应的扶持,从根本上确保公民个人及家庭最基础的生活需求且提升生活品质、完善社会公平及社会发展的体系。

三、文章对社会保障权的划分

将社会保障的概念作为切入点,本人的理解为,社会保障权指的是由国家立法规定,依靠用分配和再分配国民收入的措施完成的社会消费基金,而让社会成员在面对疾病、事业、生育、伤残以及灾害时,在自主意志的先决条件下,利用行为自由而从社会以及国家获取与社会正义相匹配的利益,用以保障基础存活以及提升生活品质所必须的权能。要更深入地理解社会保障权的概念,还必须从权利的性质、主体以及内容三方面予以深入探讨。

(一)权利的性质

科学的了解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性质,针对了解社会保障权的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社会保障权等同于人权。而人权也就是每一个人所拥有的权利, 是每一个人都要享有的。求存活是我们生活在这世界上最基础的需求。在目前人权的理念里, 存活权是人权中的核心内容, 不过只有在全面多层次的社会保障的根本上人们的人格才可以获得公平的发展。.存活权是每一个人生来就享有的,意味着人人都必须享有足够的社会保障。因此我们可以总结出,目前社会对人们社会保障权的维持是从人权层面上进行确认的。社会保障权就是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权存在于权利体系中,并在法权体系中以一种基本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独立地位存在的,其性质就是一种人权。
其次,社会保障权也等同于社会权。社会权是根据福利国家以及社会国家的概念,为了让每一个人都能够获取有尊严的存活理念。而社会权是目前法治社会核心思想的理念,其主要深化社会与国家要给予人们以基础的存活及发展的需求。人们有从社会获得基础生活需求、全面发展个体生活能力的保障以及社会人格的权利。笔者认为社会保障为最有特性的社会权,完善社会保障权是达成社会公平以及正义论文导读:不但是社会保障权的权利核心,且还是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其作为社会保障的义务主体之一,所应尽的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劳动义务;二是缴费义务。(三)社会保障权的相应内容社会保障权是一个全面的权利制度,按照社会保障权的内容可以分为社会保险权、社会救助权、社会福利权以及社会优抚权四个具体的权项。1.社
最为合理的措施,也就是保障个人在遇到困难需要帮助时还是能够确保其最基础的生活需求,又可以使社会财富进行再次的分配,有效的保证了社会每个成员都能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社会保障权必须通过国家立法,积极干预经济生活才能实现,要求国家权利的介入和属于个人私的领域,处于积极作为的形态。并且,在社会保障权的实现中,慈善团体、互助机构、宗教组织等各类以专业性、性、合作性为特征的非政府机构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要正确的理解社会保障权并要保障这一权利的完善,首先一定要知道:谁有资格享有相应的权利,保障这一权利的义务该由谁去进行。
1. 就权利主体而言。社会保障权有其普遍性,一直在深化一切社会群众都拥有社会保障权,国家进行社会保障的内容要涵盖任何一名社会成员。而社会成员在生活出现困难的时候,都拥有从国家以及社会获取帮助的权利,而不是仅有少数人拥有社会保障权。
本人的观点是,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劳动者群体,弱势群体在内的一切处于一国领土和主权范围内的自然人,而且不仅限于其公民,还应包括在这个国家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因为无论是内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他们一律地享有生命权,存活权和健康权等,一样是要受到国家权利的救济,不能因为其国别不同而产生歧视。
2. 就义务很新来说。社会保障的义务核心涵盖了国家,单位还有个人。其中,国家是最主要的义务主体,单位与个人的义务程度相对较低。
一般来说国家是社会保障权的第一义务系统,对社会保障权的完善有最大限度的义务及责任。细致的分析,国家在社会保障权完善环节中的义务主要有三项:一是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社会保障权的各项内容;二是执行监督管理职责,保证社会保障体系的良好运转;三是财政扶持,国家财政扶持是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进行的核心保证。
用人系统利用与劳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赚取社会财富,劳动者直接为用人单位服务,用人单位除了给付劳动者相应工资外,还应为社会保障计划缴费。因为在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费用属于劳动力的再生产,并且也由于国家无法直接全面的为每一位劳动者提供保障。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起一部分解决社会理由的责任。
个体不但是社会保障权的权利核心,且还是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其作为社会保障的义务主体之

一、所应尽的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劳动义务;二是缴费义务。

(三)社会保障权的相应内容

社会保障权是一个全面的权利制度,按照社会保障权的内容可以分为社会保险权、社会救助权、社会福利权以及社会优抚权四个具体的权项。

1. 社会保险权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系统里最根本的因素。社会保险权指的是劳动人员因为疾病、年老、伤残等一系列相关因素丧失劳动能力而没有正常的生活收入时,按照国家所构建的社会保险体系在履行相应的义务后有得到相应金额的权利。社会保险权的概念较为全面,其中涵盖了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内容。

2. 社会救助权

在社会保障权的体系中,救助权是较为低级的权利,其值得就是民众在没有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在社会平均最低生活线以下的家庭或个人,还有遭受十分严重的灾害的人,有获得国家和社会给予物质帮助,以保证其能够维持生计,并摆脱生活困境的一种社会保障权利7。

3. 社会福利权

社会福利权是社会保障权的子权利,指的是社会群众拥有国家及社会给出的比如教育、文化以及医疗等方面的一些社会福利以提升民众的生活品质的权利。

4. 社会优抚权

社会优抚权是社会保障权中较为特殊的一种,它是社会当中部分人群所享有的,是国家利用构建法规社会保障权概念的深思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如需论文.而让一些有着特殊社会责任及义务的人员、社会有功人员所享有的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权利。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及各领域的迅猛发展,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社会保障权随之产生。社会保障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人权,就我国来说,社会保障概念以及实践正在一个发展中阶段,社会保障相关模式和发达国家作比较还有很多不足之处,还不是完全作用上的社会保障,因此,明确社会保障权的概念对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有重大作用。
参考文献
[1] 郭崇德.社会保障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2.
[2] 史探经主编.社会保障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
[3] 安树昆.论公民的社会保障权[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4年第1期.
[4] 迟景明,孙波.社会保障权的基本概念辨析[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6月.
[5] 李乐平.论社会保障权的权项、权限和价值[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第21卷第7期.
[6] 周芳芳.社会保障权之权项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7 (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