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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8782 浏览:33658
论文导读:
摘要:中国的证券市场经过几十年发展,取得的成绩令人瞩目。越来越多的公司通过资本市场提供的平台来融得资金,投资者也通过买卖股票来获取资本利益。与此同时,众多内幕交易、市场欺诈等情况也屡见不鲜,使人们对会计信息的可信性产生了深深的疑虑,完善会计信息披露非常必要。文章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目前状况及理由出发,通过分析产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理由的内外部理由,提出解决理由的政策倡议。
关键词:会计信息;会计信息披露;披露质量
会计产生之时便存在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目前来说,对会计信息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会计信息是一种经济信息;会计信息是关于价值运动的信息;会计信息是可以计量的;会计信息可以用货币单位进行计量。这四种观点从不同角度对会计信息进行阐述,互不矛盾。因此,很多学者都同时坚持其中几种观点。本文认为,会计信息是指在遵循会计制度和准则等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特有的处理策略对经济活动,即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最初数据经过处理后产生的,是为满足会计管理及经济管理需要的一种信息。会计信息披露要满足充分性、真实性和及时性原则。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理由

(一)信息披露内容方面的理由

1. 披露的信息内容虚假失真

目前,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出于经营管理的种种特殊目的,故意歪曲或不愿披露详细真实的会计信息,甚至做出低估损失高估收益等会计信息的行为。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通过关联企业的非实质性转移交易,粉饰财务报表,使业绩大幅提升一至两年后又出现突然缩水,导致许多投资者因为只看到企业表面收益的增长而投资失败;一些上市公司账面资产与资产的实际价值严重不符,但仍然违规进行虚假披露等。例如,王府井上市时招股说明书谎报流动负债;美国安然公司虚报近6亿美元的盈利;施乐公司虚报高达64亿美元的设备销售收入;TCL通过研发费用未计入当期损益、提前确认的未实现收入等手段虚增利润。

2. 缺乏及时性

众所周知,信息的价值最主要体现在其及时性上,再有用的信息一旦过时便很可能失去参考价值。国外和我国监管规定已经明确规定公司编制中期、年度报告的时间,然而一些上市公司却因种种借口推迟披露时间。此外,由于年报的披露时间点是次年4月30日前,根据有效市场理论,股票市价已表现出现时与股票有关的各方面情况,在我国目前弱势有效市场的这种情况下,这会造成投资者决策的失误。

3. 披露信息内容不充分,不自觉披露相关内容

不少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对不利于公司的财务信息则披露不充分。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信息披露虽比以前充分,但仍不够细致;对资金投放去向和利润构成信息和一些重大事项披露不够充分;借保护商业秘密的名义隐瞒对企业不利的财务信息。例如,深发展动用3亿元直接投资本公司股票;佛山照明违规贷款6亿元给银行和证券公司,但并未披露这项重大事件;莲花味精控股集团通过“内部往来款项”对其下属公司占用资金近8.5亿元,也未对以上事项进行公告。

(二)信息披露方式方面的理由

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包括报纸杂志、网络、电视广播及发布会等。这些信息传播的渠道各有特点,而且不同投资者对于信息的需求不同,采取搜集信息的方式也会不同。同时,这几种披露方式中也都有各自的弊端。

1. 网上信息披露质量偏低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上披露成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发展方向之一。但是,网上信息披露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网络信息量大,造成信息过剩。一般的投资者很难从大量的信息中迅速地获取对自己有价值的信息,网上报告的信息质量不理想,主要表现在信息的可靠性和信息的及时性上,缺乏规范、效率低下。由于网上信息披露需要一定的手工输入后再将披露文件挂到指定网站或公司主页上,这样不仅效率低下,还容易出错。

2. 报纸、杂志、电视等新闻媒体主动性较低

报纸、杂志媒体的信息披露主要是指指定报刊的信息披露及媒体自身的采访所获得的信息等。虽然报刊阅读人数在减少,但这种方式仍是一种重要的获取信息的渠道,而且媒体可以对考察对象进行实地的考察,能够更准确地把握公司公开数据背后的实际情况。但是,媒体作为信息的载体,在信息披露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劣势和理由,表现在媒体在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时,由于种种理由往往是只能被动地发布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信息而缺乏主动的监督、核实。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理由的理由分析

(一)上市公司本身的理由

1. 委托机制的缺陷

上市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由此产生了委托-机制。委托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委托双方经过谈判达成成文的合约,对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做出了界定。然而,委托契约存在几个不可克服的缺陷。一是委托契约的不完全性。该契约不可能把股东与经理人各自的权利、责任、利益毫无遗漏地全部加以明文规定,因而双方的权责利边界具有模糊性。在这种情况下,不可避开地会在某些时候不能有效激励和约束委托人与人双方的行为,以致引发互相侵害利益的事情。二是信息不对称。在上市公司的委托关系中,双方不可能完全掌握对方的所有信息,这种不对称的障碍是无法克服的,这就使得方有机会掩盖真实信息,偏离委托人目标而追求个人目标,损害委托方的利益。

2. 缺乏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目前,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引发的信息披露理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股独大”使得公司信息披露不能兼顾各相关者利益,而是体现大股东的意志,导致监事会形同虚设;“内部人制约”使得董事会职能失灵、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这也使信息披露极不规范,内部审计流于形式,公司缺乏或不执行内部信息管理制度;弱型效率的资本市场也一定程度减弱了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的相关性,所有本该公开而且可获得的信息在弱势有效市场下不能立即被所有投资者获得。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cpalw/lw32504.html上一论文:探究会计信息透明度对创业板高管减持信息优势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