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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及时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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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峰.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之我见.北华大学学报,2002.2.
作者简介:王巍(1969-),女,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法律。
【摘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亮点之一,就是将保险利益认定是保险合同的核心。本文通过对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及时间效力的分析,阐释了对保险利益的理解。
【关键词】保险利益;时间效力;原则

一、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2009年10月开始实施。修订前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如果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理由。为避开这种状况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作了修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有保险利益。除此之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从中我们可以得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界定非常明确。这样就避开了由于对保险利益理由认识上的模糊,导致保险理赔案例屡出不穷的现象。
案例:2009年9月30日,盖某为其公公徐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10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一份,保险合同中的指定受益人是徐某现年12岁的孙子。被保险人徐某书面同意了该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每月由盖某支付。盖某按照保险合同如期交费两年后,盖某与徐某之子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盖某每月仍支付保险费从未间断过。2013年6月22日,被保险人徐某病逝;2013年8月,盖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一万捌千元。保险公司人为,因盖某与被保险人徐某之子已离婚,其对被保险人徐某已经没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认定保险合同无效,不予给付保险金。双方争执无果,一纸诉状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判定虽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已丧失了保险利益,但这却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人身保险只要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合同即为有效,保险公司就应当给付全部保险金。最终判决该保险公司向盖某支付保险金18000元。
上述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做如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虽然指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却没有明确,保险利益是在签订保险合同的同时具有还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同时,更没有规定,当投保人在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丧失保险利益时,合同是否依然有效。因此,笔者分析,此案例中,法院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来认定保险合同的效力,这一主张是正确的。因为人身保险除了保障之外,同时具有投资和储蓄性质,加之期限又长。既然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具有了保险利益,就不应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在全部保险期限内作出明确预期。反之,如果在保险利益丧失后,保险公司就认定保险合同是无效的,认定保险责任的终止并且拒绝支付保险金,对保单的持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二、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时间、如何发生,是不具预知性的。因此,人们也将保险合同称作射幸合同。正因为它具有“射幸”的因素,所以为了防止不法之徒利用他人的财产或生命进行各种非法活动,此外,也是为避开道德危险的发生,《保险法》将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原则及时间效力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成立的重要要素。从此作用上来看,保险利益成为《保险法》强调的重要内容之一。那么,什么样的保险合同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给出了答案: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体现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就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反之,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就是无效的。因此,保险利益具体应该在什么时间存在,也就是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理由,成为判断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它以订立保险合同时和在保险合同的效力存续期间为前提条件。无论是人身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无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基于此,受益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与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危没有必定间的联系,更不会引发道德危险。因此,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利益只要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就可以了。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与财产保险合同略有不同,其理由在于:一是为了规避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发生道德危险的行为,甚至危及被保险人生命安全事件的发生;二是通常情况下,保险利益是具有血亲或姻亲关系的人;三是绝大多数的人身保险既被当作保险,又被当作投资的一种手段,这就使保险费的交付带有储蓄的性质。如果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丧失了保险利益而失去了保险金,其权益将会蒙受损失。四是人身保险属于给付性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必须按照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约定的金额给付受益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保险利益作为保险理论的基石,并将其贯穿于始终,体现了新保险法的亮点。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特别是对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确认,将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订立的有效性和保险理赔的可能性,对此我们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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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海峰.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之我见[J].北华大学学报,2002.2.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ccxlw/lw4328.html上一论文:简析保险业发展对经济发展贡献的文献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