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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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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为代价换来了全面的工业化时代。当前,我国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生态系统开始逐步退化。我国已经进入了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每年都会发生几起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之重,地域分布之广,受害人数之多等,使得绝大多数的企业难以独自承担,有时甚至引发社会冲突和群体事件,而后续的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与生态环境修复
【摘要】当前,我国仍然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生态系统退化的形势比较严峻。本文通过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的研究与探讨,总结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研究目前状况,发展路径。希望借此从制度、模式、法律和模型等方面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出提供参考,并认为环境风险的防范、污染事故的理赔以及相关措施的激励都是我们今后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该研究的重点。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 保险市场
一、引言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又被称作绿色保险,是继“绿色信贷”之后推出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这使得以往企业通过污染环境来获利对社会产生负的外部性,但却丝毫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的局面彻底转变,它不仅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社会化,还推动了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发展。
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强调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三十余年的高速发展,却是以牺牲了生态环境为代价换来了全面的工业化时代。当前,我国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生态系统开始逐步退化。我国已经进入了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每年都会发生几起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之重,地域分布之广,受害人数之多等,使得绝大多数的企业难以独自承担,有时甚至引发社会冲突和群体事件,而后续的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与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则因巨大的成本理由成为政府负担。

二、文献回顾

在这种背景下,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受到了越来越多研究中国环境经济领域学者的关注。KennethS.Abraham(1988)研究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指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项新兴的险种,在法律制度、保险范围等多方面需要不断完善,进而才能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作用。Howard C Kunreuther(2008)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实现社会的效率,而罚款等行政方式无法达到这个目标。保险能在节约成本的基础上实现环境风险的规避。BenjaminJ.Richardson (2002)提出了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环境责任保险中实施的必要性,探讨了强制模式在实行中遇到的困难以及解决方式。Vito Fragnelli、Marian Erminia(2002)则认为环境污染风险责任对于单一的保险公司而言太大,运用博弈论策略对几家保险公司共保环境污染风险的份额分配理由进行了理论研究,并以加拿大的保险公司为例进行了模拟数据研究。
国内研究方面,陆幼尘(2008)结合法学、学从环境产权资本化理论的角度进行论述,构建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本框架,倡议从法律制度、政府监管、市场安排三个方面入手,全面架构我国强制环境责任保险的制度。滕静(2010)认为虽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推行面对许多理由,在全面推进中还面对着认识不到位、相关法律不健全、缺乏实施的相关标准和企业承受能力有限等诸多理由,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使环境污染事故中多方共赢,应尽快在全国推广。刘艳(2010)认为我国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借鉴美国的发展经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研究重点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环境责任保险与环境责任之间的互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概述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动关系、环境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保险人的代位权等理由。贾爱玲(2012)通过分析美国、德国、法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提出加快立法步骤,完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倡议采用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保险方式,认为先承保突发性的环境污染行为,待时机成熟再承保累积性的环境污染行为分步骤界定承保范围,建立保险集团并加强对保险机构的扶持,严格限定赔付限额。
一部分学者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选择角度出发对其进行研究,游桂云(2009)选取了四个角度探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模式,分别是保险制度效率理论、市场条件、国际比较、相近业务提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农业保险存在着很多相似之处,倡议我们应当借鉴农业保险的经验教训选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模式。粟芳、赵超(2010)认为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有利有弊,应当将强制性和任意性两种模式相结合,针对不同的企业实行不同的保险模式。谢朝德(2011)提出分步走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采取的发展步骤,应当先承保突发性的环境侵权行为,等制度完善时再承保持续性的环境侵权行为;应采取强制与任意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对于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模式,对于环境污染较轻的企业实行任意保险模式。陈冬梅、夏座蓉(2011)基于我国环境理由的目前状况,认为自发性环境责任保险市场难以建立,可以考虑实行间接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模式。并提出环境责任保险是主体,民事侵权责任制度是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基础,政府支持是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的重要补充。
还有部分学者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角度出发,例如轩伟(2008)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中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初步探索,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中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直接目标是解决巨额环境损害赔偿理由。陈美桂、侯旭华(2011)倡议从侵权赔偿责任、政策激励体系、经营原则、巨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等理由的立法需求出发,确立和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而游桂云、鞠铮(2009)等则利用B-S模型研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创造性地将银行的存款保险看作是银行资产价值的一项看跌期权,从而可以利用B-S期权定价模型,从而对保费进行定价。于晓梅(2012)还运用静态博弈对政府环保部门、潜在污染企业和保险公司三者之间相弈过程进行了全面分析,论证了政府环保部门强制潜在污染企业缴纳环境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并且政府要给予承保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一定的补贴是最合理的决策,而且证明了发生事故的概率在企业决策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综合以上研究分析,国内外学者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制度、模式、法律和模型四个方面,尽论文导读:文为西南民族大学应用经济学位点建设项目(2011XWD-S0202)、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重点项目“中国环境责任保险研究”(CX2014SP123)的阶段性成果。参考文献:ScottE.Harrington,GregoryR.Niehaus著,陈秉正等译.风险管理与保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10.安树民:环境保险在中国的可行性探讨.重庆环境科学,2000,12.
管他们各自的研究对象和分析策略有所不同,但他们的研究都表明,环境风险的防范、污染事故的理赔以及相关措施的激励都是我们今后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该研究的重点。
三、结束语
根据环境风险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研究,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是应对环境风险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是实现环境管理转型的必定要求,也是发挥保险机制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任务。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有利于借助保险“大数法则”,分散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付压力。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则是政府和企业有效的环境污染风险管理手段。保险制度的引入将对完善目前风险转移机制,激发环境污染者在转变生产模式、防止“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的恶性循环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借助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有效提升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推动环境保护的市场化运作。
基金项目:本文为西南民族大学应用经济学位点建设项目(2011XWD-S0202)、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重点项目“中国环境责任保险研究”(CX2014SP123)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Scott E.Harrington,Gregory R.Niehaus著,陈秉正等译.风险管理与保险[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10.
[2]安树民:环境保险在中国的可行性探讨[J].重庆环境科学,2000,12.
[3]石俊贤,林智明,冯志豪(台).环境风险与保险专题报告:企业环境污染责任负债与环境风险&FMEA软体操作,2004,1.
[4]马丽娟.欧洲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J].I,law.tsinghua.edu.cn,2005,3.
[5]郁晓冬.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构,2004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年会论文集,2004.
[6] SwissRe:责任保险损失经济学:如何承保日益增长的责任风险[J].sigma,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