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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巨灾保险进行时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555 浏览:31456
论文导读:
“还好我们11月8号就回来了,否则就要遭受12级台风袭击了!”去广西北海旅游的罗女士非常庆幸自己和家人在台风“海燕”进入北部湾前就飞离了北海。
11月11日,今年第30号台风“海燕”进入中国广西境内,广西、广东、海南等地受到严重影响。据民政部网站统计数据显示,仅海南省就有15个县(市)205.7万人受灾,18.4万人紧急转移安置;农作物受灾面积11

3.5千公顷,其中绝收32千公顷;直接经济损失27.8亿元。

近年来,我国巨灾发生的频率呈不断上升趋势,汶川大地震、雅安芦山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东北洪灾、强台风“天兔”“菲特”“海燕”……给多地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帮受灾地区减轻损失,尽快恢复经济。
灾难频发,呼吁巨灾保险
据了解,中国的巨灾保险已酝酿多年,但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巨灾保险法规。
2006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表示我国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2010年6月,保监会向国务院递交巨灾保险初步方案;
2013年9月,保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已批准云南和深圳进行巨灾保险的试点。其中,云南楚雄主要试点地震保险,而深圳主要试点综合的巨灾保险。
历时七年,巨灾保险终于开始试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国家减灾中心特聘专家王和在接受公开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从国际经验看,大多数国家都会在一次大地震或大洪水后的两年内建立起国家级的巨灾保险制度。汶川特大地震后,虽然国家高度重视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国务院和相关部委均开展了课题研究,但时至今日,5年过去了,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仍处在研究规划阶段。我要再次大声呼吁,加快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据了解,目前我国保险赔付占重大灾害损失的比例不到5%。2008年后,保险业赔付18亿元,仅占直接经济损失的0.2%。
就在台风“海燕”肆掠之后几天,11月15日,《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理由的决定》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业内专家称,这意味着酝酿多年的巨灾保险将快速推进。
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指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一篇大文章。目前,各国并没有整齐划一的标准模式。我国自然灾害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巨灾保险模式不可能实行“一刀切”。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应结合自身国情和各地巨灾风险特点,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做好顶层设计,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广。
建立制度难在哪里?
业界人士表示,就现有情况分析,“巨灾保险条例”难以出台的症结,或在于巨灾保险基金须由财政部门“兜底”,并需要农业、气象、水力、测绘、统计等部门提供信息共享和技术合作。
“中国尚处于以政府为主建立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的阶段,对于巨灾发生地都是利用举国的力量来救灾。”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执行院长郝演苏向本刊记者表示,“巨灾保险制度不可能马上推出来,必须得先从顶层设计做起,设计出基本的运作模式,然后才谈得上制度的完善、出台,估计还得有三四年的准备期吧。”
“当然,如果有相关政策的支持,顶层设计做好了,保险公司设计相应的保险项目就很快了!”郝演苏说。
据业内人士介绍,巨灾保险并不是单一的保险,风险转移十分困难。其中,风险基金和巨灾经济模型的建立十分关键,尤其是风险基金的建立,需要政府和监管部门共同出力来推动。而巨灾经济模型的建立则需要对当地以往的历史情况,当地的经济总量进行相对准确的评估,保巨灾保险进行时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险公司才能进行理赔。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尚未有专门针对自然灾害理赔的保险销售,巨灾保障多是以附加险的形式出现。例如,安联寿险产品承诺,承保因地震等自然灾害而发生的身故、意外伤害等风险,但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保障为附加险。
商业保险公司对巨灾保险的积极性并不高。一位财险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在接受公开媒体采访时表示:“巨灾险对保险公司来说是巨大的资金压力,如果没有政府力量推动,保险公司不会主动经营巨灾险。”
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和春雷对公开媒体指出,目前巨灾风险的分散机制还未建立,巨灾保障难以获得持续稳定的支持,应该建立一个再保险体系,包括再保险共同体,通过再保险共同体平台进行二次风险分散。
试点开始,跨出关键一步
尽管很难,但巨灾保险的试点已经开始,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比较而言,云南是地震多发地,其探索的巨灾保险以应对地震为主,主要是为居民住房进行保障;而深圳靠海,台风、洪水是最大的威胁,主要探索对这些巨灾的应对办法,通过综合巨灾方式为居民的人身财产提供保障。
据了解,深圳保监局近期已拟定《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这是我国第一个巨灾险的实施方案。
深圳保监局在接受公开媒体采访时介绍,深圳巨灾保险方案设计了“政府统保+商业保险”的“分层保障”制度。第一层次是深圳市政府为深圳居民统一向保险公司购买的政府巨灾救助保险,用于巨灾发生后对伤亡居民的补偿保障及灾后居民安置。第二层次为商业巨灾保险,是在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基础上,通过商业性巨灾保险产品满足居民更高程度的风险保障需求。
“深圳的政府巨灾救助保险是一个多灾种的综合保障方案,除了把人伤作为主要保障内容,还附加了政府在巨灾发生时对于居民的转移、安置费用。”深圳保监局表示。
深圳、云南的巨灾保险试点广受业界关注,而试点成功后如何在全国推广也是热门话题。“201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农业保险条例》是经过多年试点才正式出台的全国通行条例”,一位保险专家告诉记者,巨灾保险制度,可能也要等试点成熟后,再择机出台,在全国广泛推广。
人保财险执行副总裁王和在接受公开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从我国巨灾风险的实际情况看,倡议优先考虑三种巨灾风险:地震、洪水、农业巨灾。由于中国目前大多数的保险产品中地震均属于除外责任,所以,首先要地震理由。洪水损失远超过地震,但是洪水风险属于常规保险覆盖范围,其突出理由是论文导读:系统解决方案。至于巨灾保险的具体模式,郝演苏认为,可以借鉴《农业保险条例》的模式,做好政巨灾保险进行时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府角色的定位,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美国巨灾保险制度美国推行的是以政府为主导的非盈利性巨灾保险计划,在1968年美国
缺乏完整的系统解决方案。
至于巨灾保险的具体模式,郝演苏认为,可以借鉴《农业保险条例》的模式,做好政巨灾保险进行时论文资料由论文网{#GetFullDomain}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府角色的定位,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美国巨灾保险制度
美国推行的是以政府为主导的非盈利性巨灾保险计划,在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全国洪水保险法》,政府与民营保险公司合作,由民营保险公司销售洪水保险单,保险标的为加入洪水保险计划的社区的住宅和商业财产,所收保险费全部建立洪水保险基金,洪水损失赔付和销售费用均出自洪水保险基金。洪水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于保险费和财政部的贷款,政府是风险最终承担者。
这种模式经过几十年实践证明,能够满足在洪灾后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洪水保险中农作物是除外不保的标的,针对洪水风险对农业造成的损失,美国农业保险也是非常成功的,有农业保险的立法保障,政府主导对保险费进行补贴,强制投保。
英国巨灾保险制度
英国巨灾保险都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府不参与其中,例如政府财政不对洪水保险进行任何补贴,是非强制性的,投保人在保险市场中自由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英国再保险市场相当发达和完善,商业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巨灾风险责任直接在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转移风险责任,政府对巨灾保险再保险计划没有支持,但是巨灾保险参保率很高。
日本巨灾保险制度
日本是地震多发国家之一,自1966年起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并以相关法律规定(如《地震保险法》)作为基础。日本地震保险和其他财产保险相比是公益性比较强的保险,所收到保险费全部用来作为地震造成损失的赔款准备。保险标的是居民住宅和家庭财产,居民向商业性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后,财产保险公司再将全部风险责任向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分保,再由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向政府进行再次分保,由政府提供再保险责任的分担和支持。有了政府和财产保险公司的合作,为地震灾害发生提供了一定程度风险保障,并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针对巨灾风险对农业造成的损失,日本农业保险模式在世界范围内也是成功的典范,法律支持和推动,采取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政府补贴保费,接受再保险,作为农业保险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