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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传播物品网络犯罪相关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007 浏览:21171
论文导读:算机网络。在该网络内,存储于一个计算机内的信息,可以经发送而被网络中其他计算机所获取。它泛指通过网关节点,将众多的计算机相互连接到一起而形成的计算机网络集合体。这不是一个专指的具体网络实体,也没有一个特定的网络疆域,既包括因特网(Internet)这样的大型全球性广域网,也包括局域网如内部网(Intranet)、外延网(Extra
摘 要: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人类已跨入计算机网络时代,我们在享受网络方便快捷生活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网络犯罪带来的困扰。与其他犯罪行为相比,网络犯罪具有年轻化、智能化、媒介性等特征,其中以传播物品犯罪最具代表性。目前,传播物品犯罪存在着取证、认定、管辖、行为人界定等突出理由,亟需我们寻求解决策略。
关键词:网络犯罪;传播物品罪;理由策略
随着现代科技快速发展,计算机网络大行其道,人类已经进入了网络信息时代。上网浏览信息、网上购物、网络咨询服务等成为普通人生活常态。然而,网络在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不可避开地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各式各样的网络纠纷甚至是网络犯罪层出不穷。网络因其开放性,逐渐成为信息滋生传播的“温床”,大量信息充斥其中,传播信息犯罪应运而生。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从广义的概念而言,对“网络”一词的理解可以有许多种,如电视网络、营销网络以及电信网络等等。但是就刑法作用上的网络犯罪而言,网络则专指通过使用同种“协议书”(protocols)相连接的计算机网络。在该网络内,存储于一个计算机内的信息,可以经发送而被网络中其他计算机所获取。它泛指通过网关节点,将众多的计算机相互连接到一起而形成的计算机网络集合体。这不是一个专指的具体网络实体,也没有一个特定的网络疆域,既包括因特网(Internet)这样的大型全球性广域网,也包括局域网如内部网(Intranet)、外延网(Extranet)等等。i网络犯罪简言之,就是以互联网络为工具或者为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以网络为工具实施的刑法所规定的普通犯罪和以网络为对象的新型犯罪。

二、传播物品网络犯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年轻化和智能化

传播物品网络犯罪主体多以年轻人为主,他们有一定的知识文化,具备一定的网络操作能力,甚至有些情况还拥有相当水平的网络专业技术。这类犯罪主体在知识、能力与毅力方等面所具备的高素质,远非普通犯罪的主体所能相比。ii网络犯罪主体的年轻化和智能化特征,给侦查取证、审查起诉、法庭审理等工作带来不小困扰。

2、犯罪主体人身危险性较小

传播物品犯罪有以牟利为目的和非以牟利为目的两种形式。以牟利为目的传播物品,是指行为人为了收取信息费而传播物品的行为;非以牟利为目的传播物品,是指传播者传播物品的行为只是为了增加自己网站或者个人主页的知名度和点击率,使自己的网页成为点击率高的“酷站”,其传播物品的行为本身不以牟利为目的。iii
传播物品犯罪除少数人以牟利为目的,多数人仅为满足一己私欲,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这些人有的纯粹为了提升自己空间、微博的点击率,分享自己的“成果”,获得别人的认同,达到心理的满足、感官的刺激。虽然传播物品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但是如果听之任之,放任不管,最终将会造成网络秩序混乱,民众道德歪曲,不利青少年健康成长。

3、犯罪工具的媒介性特征

传播物品犯罪借助工具相对固定,多以网络工具为主,具有明显的媒介性特征。如通过建立网站、个人主页或开通空间等方式,将物品上传至互联网供他人浏览或者观看。通过网络邮箱、、MSN等网络通讯器将信息或含有信息的链接,通过因特网发送给不特定的人,当其他用户打开这些通讯器时,就能浏览信息或通过链接浏览信息。

三、传播物品网络犯罪的司法实践理由

1、犯罪证据收集、固定相对困难

传播物品网络犯罪证据通常以电子证据为主,具有开放性、高科技性和无形性特征。电子证据易改动、易出差错、易泄露,硬件损坏、错误操作、病毒和的袭扰都会造成电子证据的毁灭。因此,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工作,对侦查人员专业技术要求较高,通常需要借助特定的电子工具,采取特定的勘查措施,才能完成证据采集工作。
此外,如何收集传播物品犯罪证人证言,也是一大难题。单纯浏览信息本身不构成犯罪,很多客户虽然参与点击、浏览、下载信息,但是他们羞于启齿,在侦查机关取证的时候很多用户极不情愿配合侦查,造成证据相对单

一、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锁链。

2、局域网内传播物品信息是否传播物品网络犯罪相关理由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构成犯罪理由
司法实践中,很多人利用网吧或单位内部局域网上传播信息。如何界定这种行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对在局域网内传播信息是否构成犯罪还存在争议。目前,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解释》中“互联网”专指国际互联网,只有在非特定的地域范围无障碍的资源共享才能称得上是互联网,在局域网内的物品传播定罪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不宜对该行为定罪处刑,但可倡议给予行政处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网吧等局域网应当认定为刑法作用上的“互联网”,根据2004年《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可以定罪处罚。iv法律的缺失,认识的不统

一、造成目前解决此类理由成为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

3、传播物品网络犯罪管辖权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由于网络犯罪信息获取渠道的不特定性,网上勘查和勘验工作在异地即可完成。同时传播物品犯罪是通过网络完成的,可通过不同的网络端口完成犯罪活动,因此犯罪行为地可能不止一处,每一处都拥有足够的管辖权。机关办结案件直接向当地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若发现存在案件管辖权理由,须报上级检察院,并与同级人民法院协商处理,很可能导致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理由。但如果机关直接将案件移送至犯罪行为地检察机关,则需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异地,补充侦查需要经过十分复杂的论文导读:司法程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上一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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