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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视同销售会计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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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1009-4202(2013)12-000-02
摘 要 视同销售是指与业务无关的销售,与正常销售一样的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可以把视同销售当作税法范畴,而非会计概念。因税法与会计对视同销售有不同处理方式,视同销售成为会计实务当中的一个难点。视同销售货物是否确认为收入,应根据销售商品的收入和收入的概念判断。本文结合增值税条例、税收条例及最新的会计准则,分析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方式。
关键词 视同销售 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视同销售在税法与会计准则中的理论差异比较

(一)所得税实施条例与会计准则

视同销售在所得税条例中按照法人所得税制进行判定,对相同法人内部进行的货物转移,如分公司间、管理部门间等不视为视同销售行为,所以该转移行为无关企业所得税的核算。但是在债务重组、非货币资产交换中,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都会将资产转换行为看作是视同销售来计算税金。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大有不同:在债务重组和非货币资产交换中,资产交换行为的公允价值能准确计算且有商业实质时,会计上按确认损益视同销售收入,与税法相同;如果资产交换的公允价值不能得到可靠计算且不具有商业上的实质,会计上不按销售的收入处理且不确认损益,这就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要用纳税调整。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与会计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与会计准则对于视同销售的差别可以总结为,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对狭窄,不像增值税包括发生资产增值的经济行为,除偿债行为外,经济实体间发生的资产转移,考虑税收监管难度,无论资产时否增值,也不论货物因何而来,均按视同销售计算出缴纳的增值额。期间如果将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在建工程等不产生增值的经济行为,应实行进项税额的转出。

(三)增值税暂行条例与所得税实施条例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视同销售上存在的差异表现为:
1.在视同销售行为上,增值税不仅考察货物来源,而且还考虑货物的用途;所得税只考虑货物用途,并不考虑货物来源。
2.增值税对设立了两个以上机构且实行同一核准的纳税人,在机构间转移货物进行销售的,按照视同销售处理;而企业所得税对于同一法人内部转移货物的行为,如管理部门、分公司、总机构、固定资产间的互相转移货物等,是不按视同销售处理的。
3.企业所得税中,劳务、货物、财务用于偿债的,应视为视同销售处理,但增值税并无此种规定。
4.增值税法规定,无论货物是外购还是自产,也不论货物是非货币资产交换还是对外投资,都应用公允值计算出其销售税额。与企业所得税不同,增值税视同销售有着宽泛的外延。
5.从具体核算上看,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在年底进行,进行纳税调整,依照税法法规,扣除一定比例的准予值,增值税依照视同销售计算出销售税额。

二、视同销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他人代销货物的处理

这种与一般销售没有差别的视同销售行为,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后,确认其收入,转结为成本。
会计处理方式如下:
借:应收账款;货:主营业务收入;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货:存货

(二)代销货物的销售

这里分为两种情形,第一是收取手续费的,一种是视同买断。

1.收取手续的方式

在收取手续费的前提下,委托方、受托方签订协议,规定不得随意转变售卖,委托方按照规定,按规定比例向受托方支付代为销售的手续费,该手续费(劳务费用)即是受托方的经济收益,对受托方而言,销售代销商品,不结转成本和确认收入。只有手续费确认后,才可确认销售收入。

2.视同买断方式

视同买断存在两种情形,一,商品是否盈利、是否出售都与委托方无关,这种情行下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二、如受托方的商品没有售出,可退货给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后确认收入。

会计核算为:
借:应收账款;货:主营业务收入;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货:存货

(三)将货物移送非同一地区其他机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设有两个以后机构(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并统一核算的纳税人,把货物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的,应当作为视同销售,按规定缴纳增值税额。
但会计准则有不同规定,货物在企业内部转移的业务,是不应却认为收入的。在税收实物上,因两个纳税主体向各自机构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以,这种异地销售须符合两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个相应条件:第一向购货方;第二收取购货方货款后,货物的转移方应确认收入且计算销售项税额。如果无法满足这两项条件,则有这两个机构的共同所属的总机构缴纳增值税。
税务会计核算为:
借:应收账款;货:主营业务的收入;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

这里有可分两种情况:
1.将自产的货物或委托加工后收回的货物用于非应纳税项目,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或用于馈赠、赞助等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由于所有权、制约权还没有发生实质性转移,相应的收益和风险也为转移,所以,不可确认为收入,只能按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计算出销税额,并结转成本。
会计核算为:
借:在建工程;货 账面价值;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如果在建工程师外购的货物,此种情况法人应将外购货物中已抵扣的进税项税额转出,并结转物的成本。
会计核算为:
借:开发支出;货:账面价值;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五)将购买或委托加工、自产的货物投资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不在同一企业合并时的投资的发生,那么,在会计上就应视同销售处理:
会计核算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货:主营业务收入;货:应交税—应交增值税(销税项目)
但是,有企业处于同一家法人制约,由于此种情形属于法人内部转移资产,与收入确认原则不符,所以不比确认收入。但增值法规定此种情形应按视同销售处理,所以只需依照成本予以转账,以置换资产的销项税额和账面价值,作为股权投资的量化成本。
会计核算为:
借:长论文导读: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分析.国际商务财会.2010(10):43-44.徐花.视同销售业务中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会计师.2011(3):21-2

2.上一页12

期股权投资; 货:库存商品; 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六)股东或投资者的既得货物

在这种情形下,与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相符,应按视同销售的收入处理,并按货物的公允价值来确认收入。
会计核算为:
借:应付股利;货:主营业务收入;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七)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中的货物

1.用于福利

因制约权、所有权没有变化,且其资产的转移低于市场一般,所以集体福利中来自委托加工与资产的货物与收入确认条件相左,也不可结转其成本。
会计核算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货:账面价值;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用于个人消费

个人消费的行为是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因为这种向外转移资产的行为,虽对象是企业职工,但也相当于以资产方式支付职工酬劳,不论其资产是货币还是非货币,在转移后都发生了所有权的变化,其中制约权也发生相应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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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应付职工薪酬;货:主营业务收入;货: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八)无偿赠与他人的货物
把货物无偿赠与给他人的,企业所有者既不能获得权益增加,也不会导致其负债减少、资产增加,也无经济收益的增加,所以不可确认为收入,只结转成本。
会计核算为:
借:营业外支出;货:库存商品;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结语
会计人员应该加强税法理论与会计理论知识的学习,做到业务熟记于心,积极认真吸收实践经验,加强职业判断,增强业务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参考文献:
[1]赵志新.企业增值税与所得税对视同销售业务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商业会计.2010(15):59-60.
[2]林带.浅析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价值工程.201

2.31(27):151-15

[3]于红莲,张园园,马明等.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分析.国际商务财会.2010(10):43-44.
[4]徐花.视同销售业务中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会计师.2011(3):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