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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论公司财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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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号理论及制约权理论这三大经典资本结构理论非数量最优化的研究范式揭示了资本结构对公司财权安排及财务治理的重大作用,从而为财务治理研究奠定了坚实理论基础。但西方理论界的关注停留在了财务契约治理的设计与执行上,故财务治理理论体系的研究发轫于国外,却繁荣于中国财务理论界。基于契约经济学和公司治理理论,杨淑娥(200
收稿日期: 2013-12-14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1&ZD145)、广西教育厅科研项目(201106LX481)
作者简介: 莫 磊(1983—),男,广西昭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广西财经学院会计与审计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公司财务治理、少数民族会计史。
摘 要:以《公司法》、《财务通则》和证监会监管的制度变革为依据分析了我国法规对公司财务责任的现实要求,以产权理论、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和公司契约理论为基础探讨了财务责任的起源、形成及内外统一理由,最后提出了现代公司财务责任的基本理论框架。
关键词: 财务责任;财务治理;利益相关者;公司;社会期望
1003-7217(2014)05-0057-08

一、理由起源

成本理论、信号理论及制约权理论这三大经典资本结构理论非数量最优化的研究范式揭示了资本结构对公司财权安排及财务治理的重大作用,从而为财务治理研究奠定了坚实理论基础[1]。但西方理论界的关注停留在了财务契约治理的设计与执行上,故财务治理理论体系的研究发轫于国外,却繁荣于中国财务理论界[2]。基于契约经济学和公司治理理论,杨淑娥(2002)、伍中信(2005)等学者提出,公司财务治理是通过财权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不同配置, 以调整利益相关者在财务体制中的地位从而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一系列动态制度安排[1,3]。在此基础上,伍中信、曹越等学者进一步提出并分析了剩余财权配置的重要性理由[4,5]。同时,李心合(2003)提出的利益相关者财务论拓展了财务治理理论框架的视野和作用[6];张兆国(2004)分析了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下企业财权安排框架[7];而龚光明(2012)从企业资源聚集视角提出了财务制约权以股东为主导的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分享模式的分层配置[8]。
财务治理理论的蓬勃发展初步构建起以财权配置为中心的财务治理分析框架,但与权力相对应的责任维度并未得到足够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在公司契约框架中,利益相关各方在不完全契约引致的利益博弈和再谈判过程中既促成了公司的财权配置框架,同时也赋予了治理框架中相应的财务责任条款。这些条款或显性或隐含,但都是对财务权力配置边界的约束和制衡。杨淑娥、伍中信、李心合及张兆国等学者均在其文献中表露出将财权与财务责任相制衡的基本思想,但研究的重点始终在财权及剩余财权的配置和再配置上,并未将财务责任作为财务治理的一个基本维度来展开研究和探讨。
一方面,公司履行财务责任既是与利益相关方持续合作的基本前提,又是获得社会影响力和社会支持的重要理由。另一方面,在经济转型关键时期研究公司财务责任理由对设计和完善公共财务规则、指引公司财务活动的价值重构有着现实的宏观管理作用:公司财务责任的履行终将落实为以流为载体的利益分配和风险补偿理由,从一定作用上来讲,国家关于收入分配、环境保护等民生改革理由在微观层面上正是通过公司财务责任的履行而实现。
因此,在一个能够实现动态均衡的公司治理框架和财务体系的设计中,在权衡财权配置的同时,还需要深入探讨财务主体与此相关的财务责任理由。本文以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研究对象,尝试探讨作为公司财务治理另一基本维度的财务责任的现实需要、理论基础及其履行理由。

二、我国公司财务责任的现实要求

(一)《公司法》下公司财务责任的基本法律原则

1.《公司法》(1993)蕴含的财务责任之法律精神。第1条列明了维护公司法人、股东和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基本法律宗旨:“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对利益相关方的法律保障规定,还有第6条对员工基本权益的保护规定。可见,公司法人、股东和债权人三方利益是最初立法的主要考虑方面,它们既相互独立又同时为法律所维护。这也意味着当时公司财务资本提供者和员工以外的其他利益群体并不在《公司法》立法保护的范围内。这是当时我国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处于起步期的特殊背景下的历史局限性所致。利益的维护实质上体现为相关责任的有序履行,其核心是财务利益的维护和实现,因此,公司财务责任自我国《公司法》颁布的第一天起就已体现为法律之精神而蕴含于法律之条文中。

2.《公司法》(2006)规范的财务责任之法律原则。

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明确拓宽了对公司财务责任的法律原则。第一,总则规定了公司必须承担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公司对职工、中小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群体的利益保护责任,第21条特别强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制约人)、董事、监事、高管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独立法人的利益。第二,规范了公司治理的责任原则:首先,设立专节对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责任进行明确规范;其次,“公司受托人”涵盖到董事、监事和经理整个高管层,并增加“勤勉义务和忠实”的要求,公司利益独立于股东的立法思想进一步深化。
《公司法》的修订既强调了公司应承担保护利益相关方利益的社会责任,也明确了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受托人(管理层)滥用公司制约权的不当行为将面对惩罚。于是,新的法律原则要求公司应积极承担对利益相关方的财务责任,同时受托人对公司制约权的运用应在公司财务责任的履行框架之内。

(二)《企业财务通则》对公司财务责任的具体规范

与《公司法》一致,《企业财务通则》的革新提出了对公司财务责任的全面要求。《企业财务通则》(1993)只有一处提及“责任”:“投资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企业财务通则》(2006)则有14处明确“责任”,初步形成了公司财务责任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具体要求。
在财务责任的基本要求上,关于财务决策责任有3处,关于财务风险管理责任有6处;关于财务工作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成本列支、收入管理、利润分配、国有资源管理、职工债务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方面。在财务权力和财务责任的归属和配置方面,第12、13条将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在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进行了归属分配,这标志着以保护公司法人产权及相关方利益为导向的公司财论文导读:
务责任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股权与法人权在财务上相互独立且责任分离是框架的核心和基本原则。同时,第9、10和11条明确了公司财务目标和应建立的基本财务制度体系:“……应建立财务决策制度、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和财务预算制度,财务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应以流为核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从隶属关系来看,公司财务责任基本框架和精神应是公司财务目标设定和具体财务行为的前提约束条件,所以财务目标的实质应是满足公司财务责任履行约束机制下的企业价值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