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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商财务报表优化对策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4756 浏览:158588
论文导读:动核心设备(或部件)的销售,还可以通过搭配技术输出,带来顾问咨询业务的额外收入,通过能分享大部分的节能收益来获得除了设备销售与技术型劳务输出外的额外收益,该收益来自用能方节约的能源费用分享。作为交易对手,用能单位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能在不增加企业支出的情况下实现节能改造,免费完成国家节能减排任务;同时,用
【摘要】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近年在节能减排领域出现的新型商业合作模式,在顺应国家宏观经济领域的背景下,出现了爆发式增长。然而,目前执行的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均没有专门针对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核算的具体办法,由于账面形成的应收账款对节能服务商形成较大的报表优化压力,可以适用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进行处理。文章通过对节能服务商的商业模式与应遵循的会计核算策略的简要分析,探讨其财务报表特征与应收账款转移出表需求,并进一步通过对会计准则的研究,提出应收账款转移出表的可行方式,强调了实际执行中应注意的理由。
【关键词】 节能服务商; 合同能源管理; 应收账款; 报表优化
1004-5937(2014)16-0057-03

一、合同能源管理商业模式与会计反映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起源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主要为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在这种背景下,一种具有综合性且专业的节能服务商(ESCO)应运而生。
在这种商业模式下,节能服务商往往是设备制造商或者主要经销商,通过这种业务模式可以带动核心设备(或部件)的销售,还可以通过搭配技术输出,带来顾问咨询业务的额外收入,通过能分享大部分的节能收益来获得除了设备销售与技术型劳务输出外的额外收益,该收益来自用能方节约的能源费用分享。
作为交易对手,用能单位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能在不增加企业支出的情况下实现节能改造,免费完成国家节能减排任务;同时,用能单位还不需承担项目资金投入和实施技术风险,可安享节能收益,获得无风险回报;在双方约定的分享期结束后,还可以获得节能服务商实施改造时安装的节能设备,免费独享设备余值及其随后带来的全部节能收益。

(二)节能服务商的会计核算策略

合同能源管理商务模式给节能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会计核算的发展相对滞后。现行会计准则是2007年开始执行的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一个基本准则与38项具体准则,但其中没有一个准则适用于合同能源管理这种业务模式。大部分节能服务公司是小微企业,较多采用更早的会计准则或者小企业会计制度,这些制度和准则也没有对此作出规范。因此,近年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蓬勃发展起来后,节能服务公司的会计处理各行其是,缺乏横向可比性。据不完全调查,在银行申请融资的大部分节能服务公司中,主要的核算策略有根据各年应分享的节能收益逐年确认收入和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确认全部应分享的节能收益两种。它们带来的结果就是,节能服务商财务报表上反映出大量的应收账款和固定资产,而其他流动资产与货币资金较为匮乏。
根据各年应分享的节能收益逐年确认收入的节能服务公司同时处于节能收益分享期的项目往往多达数十个,每年初账面应收账款余额少则数千万元,多则上亿元。出于所得税纳税的考虑,他们在提供节能改造时投入的设备等所有初始投资应视作其固定资产,后续各年初将当年按合同约定应分享到的节能收益作为营业收入,同时借记应收账款,而每月或者每季度实际收到节能收益款时,再减记应收账款,同时增加银行存款。这就形成年初应收账款增加,而年末随着收款逐步实现后应收账款减少至接近零余额的情形,在接近年初与接近年末之间形成较大的余额反差。每年平均数千万至上亿元的应收账款余额常常表现为公司账面金额最大的资产项目。
按照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确认全部应分享的节能收益的节能服务公司,通常节能收益分享期在3至5年左右,且单个项目各年分享的收益总数额不大,一次确认收入省去了逐个项目逐年确认的繁琐,同时还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尽早实现大额的账面营业收入,也可将公司总资产规模尽早做大,在形式上优化公司短期偿债能力指标。当每个项目被提前至项目竣工验收时确认了全部合同期内应分享的节能收益时,单个项目的合同金额可高达千万元或数千万元,而一个实力尚可的节能服务商,每年可完成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约数十个,同样会形成账面数千万元或者数亿元的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而且这些应收账款的账期与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约定的收益期限一致,长达3至5年,形成实际上流动性较低但数额庞大的账面资产。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节能服务商的影响

节能服务商在投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往往需要在改造或新建项目建设期资金先行垫付,在随后的节能效益分享期逐步收回,显示出前期投资大、建设周期较短、节能收益分享周期长、应收账款在总资产中比重较大等特点。这些资产通常金额占比较大,会导致降低整体流动性和资产质量下滑的不利后果,也不利于公司盘活资产开拓新的融资渠道。

(一)项目前期投资需大量资金而自身造血能力不足

节能服务商在投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竣工前,其投资额主要以基建与设备购置的形式计入财务报表“在建工程”项目,竣工后即转入“固定资产”项目并存续至项目分享期末(一般5至10年),同时节能服务商开始节能收益的分享,产生合同能源管理收入。节能服务商投资多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公司账面货币资金等流动性较强的资产大量变成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大幅降低公司的流动性。

(二)应收账款占资产比重大而回款缓慢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竣工进入收益分享期后,节能服务商在各会计年度内按节能收益分享周期分别确认营业收入,但付款很可能约定在年末;部分节能保证型合同约定了固定金额的每期应分享节能收益,这些收益在年初即可一次性确认为当年营业收入,同时记入应收账款,分享期内各年均如此。如果节能服务商投资的项目较多,其账面积累的应收账款金额较大,收款期往往靠近年末;随着年度推移,节能服务商新投资竣工的项目更多,其账面每年的应收账款随之快速增长,影响了公司资产的变现能力,给报表使用者带来公司应收款管理清收不力的错觉。
节能服务商购置设备等理由导致资金大量占用可以通过租赁或者按揭等方式解决,不是本文探讨的重点,但其不断竣工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分享收益在账面形成的应收账款会像滚雪球一样迅速膨胀,导致财务报表的资产质量变差的错觉。因此,改善节能服务商报表结构,论文导读:
应收账款出表成为较优的选择之一。

三、报表优化的应收账款转移

通过应收账款转移出表,可实现节能收益分享期节能收益的提前实现,显著提高经营业绩,可以在分析相关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约束的基础上,探讨节能服务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来应收款出表的可行途径。

(一)相关会计准则的约束

新准则下,应收账款属于金融资产。因而,所有企业的应收账款都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来核算。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的节能服务商去应收账款,使其出表,主要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其有关规定。

1.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依据

节能服务商已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酬劳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应收账款;保留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酬劳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应收账款。(终止确认,是指将应收账款或金融负债从节能服务商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节能服务商在判断是否已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酬劳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应收账款未来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对的风险:(1)节能服务商面对的风险因应收账款转移发生实质性转变的,表明该节能服务商已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酬劳转移给了转入方,如不附任何保证条款的应收账款出售等;(2)节能服务商面对的风险没有因应收账款转移发生实质性转变的,表明该节能服务商仍保留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酬劳,如承担全额补偿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