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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上市公司内部治理与财务重述:理由及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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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单一。缺乏动态长期的激励机制,独立董事往往会选择服从内部人的要求而得到酬劳。独立董事不独立,对财务重述的监督很难到位。(二)监事会功能虚化1.监督职权缺位。在上市公司财务重述公告中,监事会也需要对上市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说明。《公司法》虽然规定了监事会拥有财务检查权、对董事和经理等高管的监督等
【摘要】国内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重述往往出于自利目的,加上众多舞弊事件的发生,使公众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了质疑。公司内部治理对财务重述有着重要影响。文章以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视角,对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等制度缺陷导致财务重述理由的理由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倡议。
【关键词】财务重述 上市公司 内部治理
财务重述是指上市公司对前期财务报告差错进行更正的行为,其本意在于更加真实地反映财务状况,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然而,国内上市公司往往基于特定的自利目的进行财务重述行为,加上层出不穷的舞弊事件,这就难免让公众质疑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同时也贬低了上市公司的形象和价值。公司内部治理对财务重述有着重要影响。本文以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视角对财务重述理由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倡议。

一、理论分析

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是公司治理的起源。公司内部治理可以看成是上市公司的自我约束机制,目的是在维护股东利益的同时保证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美国审计总署曾在研究报告中指出,发生财务重述意味着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我国A股市场2001—2009年有683家上市公司进行了财务重述,占2009年底A股市场上市公司总数的39.43%(李弘,2011),说明财务重述行为在国内上市公司中具有普遍性。
财务重述行为既包括无意的行为(如财务计算错误),也包括有意的机会主义行为(如盈余管理)。财务重述的主要理由是公司治理层为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公司治理层的盈余管理动机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基于资本市场动机的盈余管理,包括股票发行、配股、退市、并购、财务预期等;二是基于契约动机的盈余管理,包括酬劳契约、债务契约、管理层更迭等(周晓苏、周琦,2011)。
1.股权结构对财务重述的影响。在绝对控股情况下,国有股“一股独大”和所有权缺位的理由导致管理者出于自利操纵盈余,对财务重述的项目和幅度都存在随意调节的情况;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内部制约者更有可能通过财务重述来实现盈余操纵的目的。控股程度与控股股东性质对财务重述有重要影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与未完全控股的上市公司相比,不易于发生财务重述;在绝对控股条件下,国有公司比非国有公司更易于发生财务重述(于鹏,2007)。
2.董事会对财务重述的影响。董事会的独立性越强,监督财务报告的能力就越强。如果董事会成员中存在高管、独立董事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流于形式时,委托下的管理者就更有可能利用财务重述来实现盈余管理,所以,高质量的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可能性(陈婵、王思妍,2013)。
3.管理层对财务重述的影响。在公司治理机制中,当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所有者与管理者的目标经常不一致,薪酬契约使两者利益趋同,但管理者出于获得更高的酬劳可能采用非正常手段实现自身利益。此外,绩效考核和证券市场的压力也可能导致管理者通过美化财务报表掩盖糟糕的经营实绩。

二、存在理由

(一)董事会功能弱化

1.“少数人”代言“多数人”。董事会就其职责而言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居于核心地位,既要谋求公司的发展,又要满足股东的诉求,同时还要履行对管理层的监督职能。从程序上讲,由董事会对财务重述公告作出更正说明是必要的。理由在于,当前国内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比较高,往往是少数大股东实际制约着董事会。中小股东虽然人数众多,但由于太分散,加之持股比重低,一般没有办法获得董事会的席位,也不能对董事会成员的人选产生影响。在监督乏力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可以按自己的意图选择董事会成员并使之成为其利益代表。这样,就产生了“少数人”代言“多数人”利益的不合理现象。董事会对财务重述行为的说明,在很多时候并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2.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在A股上市公司中,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大约占到上市公司总数的四分之一①,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客观上有利于掌握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缩短决策时间。但与此同时,董事会的职能被削弱,董事会制约管理层的作用弱化,甚至丧失对管理层的监督职能或反被管理层所制约。在“内部人制约”效应下,董事会对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督就大打折扣,财务报表甚至财务报表重述体现的只是少数控股股东的意志,这就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和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利益。
3.独立董事不独立。第一,提名和选聘有缺陷。独立董事基本由控股股东和董事会提名,中小股东参与提名情况很少见,使独立董事与内部人利益高度关联。第二,具体职责和定位模糊。对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规模比例等缺乏明文规定。监管机构希望独立董事起到监督的作用,但公司更希望独立董事发挥咨询的作用,提供专业支持。第三,激励机制比较单一。缺乏动态长期的激励机制,独立董事往往会选择服从内部人的要求而得到酬劳。独立董事不独立,对财务重述的监督很难到位。

(二)监事会功能虚化

1.监督职权缺位。在上市公司财务重述公告中, 监事会也需要对上市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说明。《公司法》虽然规定了监事会拥有财务检查权、对董事和经理等高管的监督等职权,但在实际工作中,监事会成员是由董事会和管理层推选和指定的,且监事的酬劳、职位等也由董事会和管理层决定,这就使监事会在地位上明显低于董事会。让地位低的机构去监督地位高的机构,监督效果可想而知。
2.独立董事客观上弱化了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独立董事制度是为了弥补监事会的不足而引入的,两种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监督作用,但是两者在职能划分上界限不清,部分功能交叉。在当前的法律体制和公司治理水平下,两种机制的交叉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财务重述行为的监督作用。具体来说,独立董事至少在以下方面比监事会更有优势:一是独立董事是董事会成员,可以影响高管的选任、薪酬等,具有明显监督优势;二是监事只能列席董事会,对决策并无表决权,而独立董事则对董事会决策有表决权;三是独立董事大多具有专业技术特长,有助于公司科学决策,而监事住住缺乏检查公司财务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三)审计委员会缺乏独立性

美国在安然事件等一系列财务丑闻发生后,于2002年7论文导读:
月26日颁布了《萨班斯法案》,此后发达国家对审计委员会建设格外重视,对其成员有很高的专业准入门槛,一般由独立董事担任,并充分保证其独立性。可以说,独立性是审计委员会的灵魂,包括自身的地位、人员等。只有真正独立的审计委员会才能切实保证财务重述信息真实可靠,在较大程度上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并保证外部审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组成部分,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设置审计委员会在国内上市公司并非强制,有相当数量的上市公司直接选派内部人员组成审计委员会,其待遇和升迁一般由董事会决定,有些上市公司出于提高公司形象的目的设立审计委员会,其独立性就得不到保证,监督作用也很有限。审计委员会缺乏独立性、董事会应付了事、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质疑时,发表意见的报告程序也没有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审计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监督作用难免流于形式。

三、策略倡议

(一)强化董事会的作用

1.完善董事会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大股东或关键人等“少数人”制约董事会,使董事会能代表“多数人”的利益。第一,完善董事资格、组成等具体制度。对董事资格坚持专业、经验、背景等多样化配置,使不同经历、不同群体的董事能够优势互补,规定董事会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流通股股东提名的代表,同时鉴于职工代表董事事实上的弱势地位,应从制度上加以保障。第二,完善强制性累积制度。在累积制度下,股东可以集中自己的权,选举一人或数人,有利于广大中小股东选举利益代言人进入董事会,防止大股东操纵董事会,矫正“一股一票”表决的弊端。第三,完善董事权利行使机制。降低少数股东的行权条件,规定董事具有远程的权利,完善董事制度,规范条件和程序。
2.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关键在于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第一,保证独立董事个体的独立性。禁止与公司、公司高管等存在特定关系或利益的人员担任独立董事,选聘时要公开透明;限制独立董事公司的数量,保证履责的时间;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和约束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制度,将独立董事的薪酬与绩效、风险等挂钩,实行优胜劣汰。第二,保证独立董事整体的独立性。增加独立董事成员在董事会中的所占比例,可提高至50%以上;转变独立董事一般由公司董事会提名的目前状况,增加中小股东、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的提名数量,并实行累积制。

(二)强化监事会的监督

在当前制度环境下,应正视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之间职能的冲突理由,关键是使两者兼容和协调,从而充分发挥监事会对财务重述的监督作用。
1.明确独立董事与监事的职责。在相关法律中明确两者职责,避开在对财务重述的内部监督过程中出现同时授权、监督混乱,提高财务监督效率。独立董事侧重于对重大经营决策、经理聘任、董事任免、重大关联交易、高管薪酬等发表自己的独立意见,对管理者形成约束和监督。同时,加强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弥补监事会事后监督的不足。监事会侧重于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及经理财务行为的合法性。
2.扩大监事会规模,提高监事的素质。目前,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平均规模为3人,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下限,人数配备过少限制了其监督作用的发挥。监事会应由债权人代表、大股东代表、中小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联合组成,尤其是职工代表应由全体员工选举产生,此前不得担任过经理以上的职务。为减少“内部人”制约现象,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应选派产权代表进驻监事会,加强监督职能。另外,目前监事素质较低也是不争的事实, 缺乏财务、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因此,在监事会成员的选拔条件上,应设置专业知识、学历等方面的条件,提高财务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3.强化监事会监督职权。其日常经费的保障应与董事会保持独立,监事会至少应享有对董事、经理人等人事任免倡议权,并对不恰当的任免拥有否决权。监事的权利和职责应进一步完善,如细化监事对上市公司的知情权,让其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状况;设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对监事进行考评,优胜劣汰。此外,监事会有权依法依规监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向管理层质询,并向股东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三)将审计委员会改设在监事会

在监事会行使公司财务监督权的情况下,独立董事不再行使财务监督权。需要说明的是,独立董事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资料、聘请机构出具财务报告等职权照常行使,但不以财务监督为目的。鉴于目前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并未有效发挥,而董事会设置的审计委员会主要成员为独立董事,如果如前文所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保证,其在董事会的作用理应得到充分发挥,再设置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就没有必要。因此,可以借鉴日本和德国等成功经验,将原设在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改设在监事会,强化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功能。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可以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并在监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监督经营者的履职情况,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向监事会报告工作,并向董事会通报。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检查公司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程序、评价内部财务制约、主持外部审计事务、评价公司风险等。
(作者为硕士、经济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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