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试论通过非诉讼手段保险追偿案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385 浏览:17797
论文导读:
2012年6月期间,A公司承运一个冷藏集装箱从青岛港至加蓬共和国利伯维尔,集装箱内为2600箱新鲜大蒜,要求的集装箱内部温度为-2℃。2012年7月中旬货物运抵目的港并完成检验,发现集装箱内的大蒜全部变质、失去商业价值。货物损失的理由系集装箱内的温度制约出现理由。
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为该集装箱货物承保货物运输保险。因发生货损事故,B公司根据保单约定向被保险人(收货人)赔付29879.85美元(实际付款时,折算为人民币18766

3.38元支付给被保险人在中国指定的人)。本所律师B公司向A公司追偿损失。

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委托后,自2013年5月15日开始向A公司发出律师函,将本案的事实、我方的要求、相关证据等正式函告A公司,由此开始了长达四个月的谈判。
在此期间,为了避开A公司通过谈判拖延时间,使我方索赔请求超出诉讼时效,律师也积极准备诉讼文件和相关证据、及时在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收到立案材料的证明发给A公司。同时,本所律师再次函告A公司,表明可能对其船舶、集装箱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在我方充分的证据面前和严正的警告之下,A公司最终同意赔款,并向本所指定账户汇款26990美元,按照结汇当日汇率1:

6.1085,折算为人民币164868.42元。本案最终和解情况如下:

保险赔款(人民币):18766

3.38元;

和解金额(人民币):164868.42元;
追偿回款率达8

7.85%。

经验总结
在本案中,追偿通过非诉讼手段保险追偿案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对象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A公司。对于这类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企业,索赔应当遵循“先礼后兵”的原则,以非诉讼方式为首要追偿手段。
所谓非诉讼方式追偿,即不通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与对方进行沟通,摆事实讲道理、向对方施加压力、促使对方自愿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非诉讼方式追偿可以避开案件进入复杂冗长的诉讼程序、节省当事人的诉讼开支和办案律师的时间与精力。律师在追偿案件中,凡有可能使用非诉讼方式追偿的,都应先尝试以非诉讼方式追偿,因为这是最符合经济效益的办案方式。
办案律师第一次与对方联系,应当以正式的“律师函”形式向对方发出索赔要求。律师函一般分为“基本事实”和“索赔请求”两部分,前一部分陈明事实,后一部分提出索赔请求、法律依据,以及对方若不及时赔偿将产生的不利后果。最后,我们的律师函应附上事故理由的检验报告,一并发给对方,以证明我方主张具有详尽的事实依据。
对于A公司这样的船运公司而言,其资产遍布全球主要港口。而我们向其施加压力,最主要的手段就是警告其将扣押其船舶、集装箱等资产。船舶等资产的价值较大、运营成本高,一旦扣押足以我方弥补损失,同时会给对方带来较大的运营利益损失,所以“扣船”是向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施压的利器。在律师函中,一定要点明如若我方得不到及时赔偿将采取扣船措施,这样我们的律师函才会让对方感到切实的威胁。
第一封律师函发出后,对方往往会回复称需要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此后双方就进入长达数月的拉锯战。这一过程中对方可能会提出种种理由不赔、少赔、晚赔,如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质疑事故发生的理由: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是承运人的责任。或者认为托运人、收货人亦有过错,承运人不应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对我方的身份加以质疑:保险公司不是运输合同的相对方,与承运人之间无业务关系,即使承运人有责任也不会向保险公司赔钱。
(3)质疑索赔金额:保险赔款高于货物的价值(被保险人投保时,保险价值往往约定为价值的110%),对高于价值的保险赔款不予认可。
(4)质疑中国律师的介入:根据其提单约定或承运人本国法律,涉案纠纷不应适用中国的法律、不应由中国的法院管辖、中国法院无权扣船,等等。
(5)赔偿方案需要报总公司(全球总部)审批、无法由其中国分支机构直接使用人民币汇款,需要我方耐心等待,等等。
要晓得普天之下没有人会心甘情愿地向别人赔钱,律师在与对方谈判的过程中,要做到“理性、平和、拿证据、摆事实、论法律、讲道理”,要保持细心、耐心,注意保持职业精神和文明礼貌的姿态。对方很可能会无理狡辩、万般抵赖、胡搅蛮缠、一拖数月,办案律师切不可因此而恼羞成怒,向对方进行人身攻击,逞一时口舌之快而断绝了协商和解的渠道。
当然,彬彬有礼的非诉讼协商始终是以具有强制力的诉讼作为后盾的,否则对方感受不到任何威胁,也没有必要和我们妥协。我国海商法特别规定海事诉讼时效只能以提起诉讼或仲裁而中断,为了避开承运人假借协商谈判而将我方的索赔权利拖过诉讼时效,办案律师要做两手准备,在与对方协商谈判的过程中毫不懈怠地搜集证据、准备诉讼文书,在诉讼时效过期之前在法院立案。然后及时将法院的立案文书发给对方,向对方表明 “这回要动真格了”。由于案件即将要进入诉讼程序,承运人要面对我方扣船的风险,并且要委托律师准备应诉、承受高额的诉讼成本,大多数承运人会选择在这一阶段加快其内部审核流程,尽量在法院开庭日期以前向我方赔钱了事。
综上所述,通过非诉讼手段保险追偿案件,对律师的业务水平、沟通技巧、心理素质、外语能力都是一种考验。通过非诉讼手段迅速、高比例地回收保险赔款,实现 “不战而屈人之兵”,是律师保险追偿案件的优先选择,这其中的经验和技巧值得律师朋友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bxlyyzlw/lw466.html上一论文:论盘点世界各国奇特的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