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 推荐

试议新形势下构建中国***投资保险法律制度若干倡议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534 浏览:13712
论文导读:
摘要:随着我国海外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海外投资者所面对的政治风险也随之增加,而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不甚完善。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合格投资者“走出去”,本文以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
本文主要针对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中的承保机构、合格投保人、合格投资等要素提出新见解。全文对比分析我国与美、日、德相关法律制度的异同点以得出我国现存法律的不足之处。针对不足点,在借鉴他国法律制度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下提出若干倡议,以期对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承保机构;合格投保人;合格投资

一、管理机构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承保机构作为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管理机构和经营机构的结合体,具有公性质。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设立一个机构来行使管理和经营职能,如美国、日本。美国专门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该公司是官办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拥有审批和经营双项职能。与美国不同,日本并未采用私法人形式,而是设立专门的政府机构即通商产业省贸易局来审批和经营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除了以上两种统一模式外,还有德国式的分离模式。德国按照具体功能将承保机构分为负责审批的经济部、财政部和外交部代表组成的有决议权的委员会以及会计审核院和联邦银行代表的咨询委员会以及负责具体经营的德国信托监察公司和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我国的保险机构类型偏向于德国分离式的。目前我国海外投资审批分别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而具体的业务经营则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负责。
根据《海外投资保险投保指南》的规定,中国海外投资项目的境内审批是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以及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发改委的审批流程包括两大部分即提交项目信息报告和提交项目核准报告。第一个流程所需报送的材料主要涉及投资主体及投资项目的基本信息。法定审核时间新形势下构建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倡议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为7个工作日。而第二个流程所提交的材料与第一步骤有所重复,如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该流程的法定审核时间分为两种:国家发改委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如果不能则由国家发改委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而地方发改委核准时间各地专门规定。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务部自2009年起对企业海外投资实行核准。其具体审批流程为中国企业向商务部门申请境外投资核准并报送材料,商务部门经审核、按要求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征求意见,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而其有关法定审核时间的规定为省级商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部门或企业的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商务部受理后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的时间为15个工作日。与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不同,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批贯穿始终。拟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需确保首先获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在获得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的核准后,企业还需到所在地外管部门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取得《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两个阶段的审核时间都为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上述规定,一项海外投资的审核需经过三大部门,六大步骤,107日。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所实行的管理机构模式存在诸多缺陷,如三大管理机构审批权的界限模糊化;材料重复提交;审核时间过长且具体时间规定混乱;程序繁琐。针对缺陷,本文倡议单独设立海外投资审批委员会,以取代三大机构分别管理的模式。该委员会具备上述三大机构的所有相关职责,具有政府机构的性质。对该委员会的定性主要基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的保险制度,审批权理应归属于政府机构。此外委员会还应纳入外交部和财政部的代表。此种做法的主要理由在于:第一,我国目前所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有限。在缺乏BITs的情况下,追偿的责任一般由外交部承担;第二,外交部代表的加入有利于审批机构对东道国发生的政治风险几率作出更为准确的评估;第三,财政部代表既能确保国家财政对可承保的海外投资项目赔偿金额做出合理安排;又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迅速地对投资者进行先行赔付。海外投资审批委员会分为和地方两级,分管不同类型的海外投资项目。级审批委员会负责重大海外投资项目(包括原属于发改委的项目及商务部的项目)以及特殊项目即涉及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海外投资。而地方审批委员会则主要负责小额海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项目)及自然人的海外投资。

二、经营机构

根据《海外投资保险投保指南》的规定,我国承保机构实行管理机构与经营机构相分离的制度。这与美国、日本所实行统一模式不同。目前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的经营机构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该公司是中国政府全资拥有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其主要业务为出口提供短期信用保险、长期信用保险、为海外投资提供投资保险。这三项业务中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为主。此种业务分配说明我国对海外投资保险的重视不足。
针对我国经营机构现存的缺陷以及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本文倡议经营机构可以对世界范围内的政治风险保险实行分区域管理。此举主要是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国际分工管理即将海外投资区域分为两大区域:欧洲、中东、东南亚和非洲为一区域;拉丁美洲、海、东亚、南亚为一区域。这两大区域由不同的工作人员专属负责,各设领导人。该倡议是在美国做法的基础上加以衍化。其详细内容为:第一,我国可以将境外投资区域分为发达区域和发展中区域两类并实行分类承保、分类管理。此种划分的理由有两点:首先,我国的论文导读:
境外投资正逐步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尤其是向东盟国家转移。这使得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有所变化。长期以来,我国与东南亚地区国家的关系不稳定。近年来,围绕南海岛屿理由我国与部分东南亚地区国家纷争不断。这使得政治风险中的战争与内乱险尤为突出。实行分类承保,有利于把握重点,合理分配经营机构的各种资源。其次,发达区域的政治风险的特点与发展中区域的特点不同。发达区域的风险主要是倾向于外汇险。从美国多次爆发金融危机可知,外汇的管理制约所引发的政治风险几率偏高。而发展中区域的政治风险偏向于征收险和战争内乱险。这主要与发展中区域的政局不稳以及法制欠完善有关。

三、合格投保人

海外投资保险的一个重要程序是承保机构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这是投保人要求保险人赔偿的主要依据。为此,对于承保机构而言,选择适当的投保人至关重要。世界各国对于适格的投保人都有所规定。美国根据“资本制约标准”和“国籍标准”来确定合格的投保人。德国确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为“国籍标准”和“住所标准”。日本则依据“国籍标准”来确定合格投资者。虽然各国对投资人的规定不尽相同,但仍存有以下共性:一是“国籍标准”为最基本的标准。二是自然人属于合格的海外投资者。我国对合格投资者的具体规定存在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投保指南》中,该规定明确具有国家规定的境外投资资格的下列投资者,可以投保海外投资保险:(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但由在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机构、公民或外国的企业、机构、公民控股的除外;(2)在香港、澳门、台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金融机构,如果其95%以上的股份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机构制约之下,可由该境内的企业、机构投保;(3)其他经批准的企业、社团、机构和自然人。据此可知,我国对“国籍标准”的适用并不完全,因其排除了港澳台企业、机构、公民。但我国对适格投资者的规定弹性较大。对外国企业采取了美国的“资本制约标准”并用兜底条款涵括了自然人。
目前我国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存在缺陷。为了完善规定,本文在此提出适度限制自然人成为适格的海外投资者的倡议,即在承认自然人可以作为一个合格的投保者的基础上对数量和质量加以限制。自然人可以作为适格的投保人的理由为:1、法律和政策的保障。不论是双边保护协定还是国内的投保指南都确立了自然人的海外投资资格。2、对市场经济的贡献。我国自然人投资形成的经济形式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3、实践的支持。2012年获批设立的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方案中包括了研究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但依我国目前的海外投资保险状况,需对自然人投资者有所限制。具体理由为:1、从最初的国有大型企业海外投资保险投保者到中小企业投保者有一定的过渡期,自然人作为新的投保者完全加入也需要合理时间。2001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并设立了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但直到2005年该公司才推出“中小企业综合保险”。2、与企业相比,自然人的投资形式比较随意且处于弱势地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以国家的财政资金为支撑,在赔偿款无法追偿的情况下,流失的是国家资产。为此,对于还未成熟完善的自然人海外投资应给予一定程度的合理限制,比如规定特定形式的、达到一定金额量的、有比较丰富的海外投资经验的自然人投资可以申请保险。

四、合格投资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保险对象是合格投资。合格投资是指要求投保的海外投资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投保。其包括合格的投资项目和投资形式。对于投资形式,各国一般没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而对于合格的投资项目,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都作出了严格限定。根据MIGA公约的规定,合格投资必须为新投资,即在投保申请注册之后才开始执行的投资。公约同时规定了新投资需符合五大条件:经济上的合理性;能给东道国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符合东道国法律;与东道国宣布的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在东道国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我国对海外投资项目的要求与MIGA相似。基于国际国内对合格投资项目的规定可知,东道国的批准是必要条件。该要件的形成与政治风险的性质相关。政治风险是由投资所在新形势下构建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倡议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的东道国政府及政府机构或类似团体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的,与东道国的政治、社会、法律等人为因素有直接关系。政治风险源于东道国的行为,需通过东道国批准投资项目加以预防。而东道国批准涉及各种程序性的理由,针对这些理由,本文给出相关倡议。
第一个倡议是明示的东道国批准才是有效的批准。根据各国所达成的双边保护协定的内容,可以明确东道国的批准分为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书面同意和口头同意。比较典型的东道国默示批准如美国与罗马尼亚于1973年签订的双边协定中规定东道国参加合资企业就被认为构成了批准同意。取得默示同意的难度小,但极易造成东道国拒不履行的现象。即使双边协定中有关于默示批准的规定,但此种类型的批准是列举不尽的,而只能通过笼统的规定加以概括。而这种规定对东道国不具备强约束力。因此,明示的东道国批准能最大化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并最大程度地防范了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第二个倡议是由我国驻各国的领事馆予以协助海外投资保险事宜。单纯依靠私人投资者而取得东道国的批准略显困难。为此,领事馆的协助具有必要性。领事馆可以作为辅助者的理由为:首先,领事馆一般会派驻到各国的若干城市,这与我国海外投资的遍布性相切合。领事馆知悉当地的情况并与当地政府关系良好,由它们当转递申请会显著提高东道国批准的可能性。其次,与领事的职能相契合。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五条的规定,领事职务包括:(二)依本公约之规定,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之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之发展,并在其他方面推动两国间之友好关系。由领事馆协助海外投资者转递批准申请书与其推动商业活动的职能相一致。最后,两国断交,不必定撤销领事馆。若投资者已经花费一定成本在东道国进行市场调查,论文导读:邵津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张纪康跨国公司与直接投资,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T.M.OCRAN,InternationalInvestmentGuaranteeAgreementsAndRelatedAdministrativeSchemes,U.Pa.J.Int'lBus.L,Vol.10:3.ConventionontheEncouragementandProtectionofFrenchInvestmentsintheRepublicofKor
并已决定投资并向承保机构提出保险申请,也已向领事馆发出转递批准书的申请。此时若投资国与东道国关系断裂,领事馆仍然可以存续并向东道国提交批准申请。综上所述,领事馆可以成为合格的辅助者。
五、结语
尽管我国早已成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成员国并与多国签订双边保护协定,但在海外投资者保险实践中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为此,本文针对该制度在构建过程中存在的缺漏提出若干倡议。首先,倡议单独设立海外投资审批委员会并将向驻外使领馆咨询列为硬性规定;其次,经营机构对世界范围内的政治风险保险实行分区域管理;第三,适度限制自然人成为适格的海外投资者;最后,明示的书面的东道国批准才是有效的批准以及我国驻各国的领事馆协助海外投资保险事宜。(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邓瑞平 论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几个理由[J],现代法学,1996(2).
[2]陈璟菁 美、日、德三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兼论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设想[J],国际贸易理由,2000(3).
[3]慕亚平、陈晓燕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J],法学,2006(8).
[4]邵津 国际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5]张纪康 跨国公司与直接投资[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6]T.M.OCRAN,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reements And Related Administrative Schemes[J],U.Pa.J.Int'l Bus.L,Vol.10:3.
[7]Convention on the Encouragement and Protection of French Investments in the Republic of Korea,Jan.22,1975,France-Korea,art.I,971U.N.T.S.385,397.
  • 相关论文
  •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