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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政府责任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之完善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103 浏览:23056
论文导读:的情况下,由政府主导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帮助农民参与养老保险,是保障农民“老有所养”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从某种作用上讲,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已迫在眉睫。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解决“三农”理由,有利于解除农民后顾之忧,推动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多年来,我国在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
[摘要]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养老理由显得十分突出,如果不能科学解决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后的社会养老理由,社会发展将不可持续。由于“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存在,农村社会养老理由较城市更加突出、更加复杂。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的一项法定义务。在我国多数农民参与保险支付能力有限而国家综合国力日益强大的情况下,应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主导作用,妥善处理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关系,依法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费投入,依法保障农民与城镇居民公平分享发展成果,努力实现全体农民“老有所养”的社会目标。
[关键词]农村养老;社会保险;政府责任
[]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4)02-0073-03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紧迫性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一般包括农业劳动者、农民工和失地农民。农业劳动者是指以农业为生的农民,其养老模式是以子女供养为主,以老人自养和政府补足为辅;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民身份而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他们持有农村户口、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最大特点是工作生活居所不稳定,老年生活无保障;失地农要依靠征地补偿费为生,多数农民的补偿和安置费不太合理,导致失地农民在向市民转化的过程中几乎处于没有生活保障的状态。
目前,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农村养老面对着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土地收益下降、人口老龄化加重等理由,广大农民的养老理由变得十分突出,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农村养老理由,将会直接影响农民的切身利益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当下,在我国许多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农村社会养老面对着越来越多的困难。在许多农民无力自行解决养老理由的情况下,由政府主导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帮助农民参与养老保险,是保障农民“老有所养”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从某种作用上讲,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已迫在眉睫。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解决“三农”理由,有利于解除农民后顾之忧,推动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多年来,我国在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全面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尤其是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域,许多省市探索出了代际供养、粮食换保障、个人账户基金借支、保险证质押贷款、基金贴息、龙头企业资助农民参保免税等多种形式的新型制度。①从目前情况看,由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许多有效的制度在具体落实中还存在着诸多困难,特别是在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西北地区情况更是不容乐观。因此,研究如何建立健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成为我国今后立法面对的重大任务之一。

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的法定义务

国际社会对社会养老保险理由十分重视,许多著名的人权国际公约和相关国家的宪法对此理由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甚至将其作为一项国家应尽的宪法义务来设定。

(一)有关国际公约对社会保障权的规定

1948年制定的《世界人权宣言》肯定了社会保障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人人有权工作和享受公正和合适的酬劳,必要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人人有权享有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在衰老等丧失谋生能力的特殊情况下,有权享受保障。1966年制定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善生活条件,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上述公约涉及全体公民,包政府责任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之完善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括农民的社会保障权、适当生活水准权和健康权等。公约成员国应当通过国内立法将公约的规定具体化,以切实保障每位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二)有关国家法律对社会保障权的规定

一些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对社会养老保障作了专门规定,其共同特点是法治化、平等性、有效性和权威性。例如,1793年法国宪法序言第21条规定:“公共救助是神圣的义务。社会对于不幸的公民负有维持其生活之责,或者对他们提供工作,或者对不能劳动的人供给生活资料。”第23条还规定:“社会保障就是全体人民保证各人享受并保存其权利的行动,此种保障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的。”1874年瑞士联邦宪法第34条规定:“联邦可采取措施设立充分的老年、死亡和残废救济基金。该项基金来源于联邦保险费、职业保险费和个人保险费。”第2条规定:“联邦可通过立法,设立全民义务老年保险、伤残保险和遗嘱保险,该保险可以或实物提供帮助。”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61条规定:“为了维持健康和预防因为老病衰弱之生活不便,联邦应当制定概括之保险制度确保被保险人的权益。”该宪法其他条款还从不同角度对老年保险及政府的责任作了规定。此外,还有德国1889年《伤残和养老保险法》,1911年《帝国保障制度》,1938年《手工艺者养老金法》,1957年《农民养老金法案》,1992年《养老金改革法》。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是管理效率较高和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其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惠及包括农民在内的全体国民。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规定了政府责任下的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雇主责任下的雇主年金及雇员团体保险和家庭责任下的个人退休储蓄与个人人寿保险。社会保障资金比较充足、参与主体多元、养老保险风险分散是美国社会养老保险的优势。日本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不仅注重立法和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实时调整法律,而且充分发挥农业协作组织参与社会养老保障工作。巴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是通过对农产品初次卖到城市的的一定比例提留作为保障基金,农民不用缴费即可享受养老保障,体现了“以工补农”实现农民养老的思路。

(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宪法设定的一项国家义务

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②这是我国建立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宪法依据。宪法第45条论文导读:,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对农村社会保障作了相关规定。以宪法和法律形式对老年人权益予以保障是中国人权事业的巨大进步。遗憾的是,在我国宪法条款之下配套的法律和法规仍然十分缺乏,已有的一些法律、法规、规章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有待深化。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宪法设定的一项国
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对农村社会保障作了相关规定。以宪法和法律形式对老年人权益予以保障是中国人权事业的巨大进步。遗憾的是,在我国宪法条款之下配套的法律和法规仍然十分缺乏,已有的一些法律、法规、规章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有待深化。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宪法设定的一项国家义务,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设定的这一义务,通过提升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健全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城乡一体化的均衡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