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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保险法学两个方面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0251 浏览:44259
论文导读: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按承保范围不同,可将其分为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顾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类型。本文将从责任保险的产生渊源和逐渐演变形成来说明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理由和必要性;同时也分别对财产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利益进行比较分析,说明保险利
摘要:责任保险和保险利益是保险法学当中两个比较重要的理由。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按承保范围不同,可将其分为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顾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类型。本文将从责任保险的产生渊源和逐渐演变形成来说明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理由和必要性;同时也分别对财产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利益进行比较分析,说明保险利益原则的存在理由和必要性。
关键词:责任保险 责任原则 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源于海商法中,带有强烈的海洋法系特点。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和海上保险事业的不断繁荣,在各种海事法律当中逐渐增加了海事保险的内容,保险法学也正是这样应运而生和逐渐成熟起来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保险业的繁荣,进而也推动了保险立法,如今,各国保险法已经成为调整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并正日趋完善。
1 关于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的发展随着民事责任原则的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三个大的阶段。可以从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来分别说明:
在大陆法系中,责任保险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非法存在的阶段。也就是尚未转化为正式的法律措施加以应用,这一阶段是民事责任原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的普及阶段,只强调对加害人的保护,而忽略了公平性。第二阶段是选择性实施阶段。随着责任原则的逐渐发展,逐渐减少了对加害人的保护,并引进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一方面可以帮助加害人分摊其损失,另一方面兼顾了公平性。这一阶段的法律实施取决于当事人,是选择性的法律实施而非强制性的法律实施。第三阶段则是强制性实施阶段。也正是严格责任原则或者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应用和普及阶段。简单说就是有一些事故损失是加害人必须要承担责任而其又无力承担的,因此法律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强制性要求,即:强制性保险。当然,这一阶段的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才是更为公平合理的。
在海洋法系中,同样根据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责任保险的发展大致也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过错责任原则阶段。这一时期的责任保险是产生于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当中的,也就是早期的“违约责任”,当违约责任产生,当事人才可以提出侵权诉讼。第二阶段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阶段。即凡是受到产品伤害的受害者,都有权提起侵权诉讼。第三阶段是严格责任阶段。这和上面所说的大陆法系的第三阶段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阶段是基本一致的。
责任保险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受到被保险人行为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使受害的第三者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因此,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尽管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多为企业,一旦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则由保险公司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2 关于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必要要件。根据保险合同标的物的不同,可以将保险利益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以及其它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这里主要说明的是财产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利益,重点阐述的尤其是后者。
首先,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财产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成立要件:①合法性,即必须是合法的利益;②经济性,即必须是经济价值的利益;③可确定性,即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其次,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是指被保险人的伤残或死亡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关系到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的重大理由,要解决这一理由,就必须明确投保人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取得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以及取得对哪些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较大的区别。
其一,二者保险利益的内容是否仅限于经济利益不同。因为财产保险旨在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所以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仅限于经济利益的,必须是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而人身无价,所以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则是非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其二,二者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不同。财产保险中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则要求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就必须具有,否则合同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其三,二者保险利益是否具有代位权不同。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具有代位权的,而人身保险的目的并不在于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因此,不发生双重受益理由,故不存在所谓的代位权。
另外,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转移理由,在继承、转让、破产几种形式上都是有所区别的。以及保险利益的灭失理由,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也具有一定区别,这里就不作详细阐述了。
3 结论
伴随人们风险意识的日益增强,保险业的发展也越发繁荣,保险法的制定也会日趋完善和精细的。然而,与此同时各种不公平不完善和粗糙的法律依然存在,而保险法学一直面对也将继续面对的理由就是在不断探索研究,在保险法的各种矛盾中找出解决之道,争取保险法的日趋公平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李玉泉.保险法[M].(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
[2]萧禾.责任险沐浴政策春风[J].当代医学,2004(06).
[3]何勇海.责任保险:何时能保公众安全[N].法制日报,2004-
07-05.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bxdjbyzlw/lw49612.html上一论文:浅谈互联网浪潮下保险业的发展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