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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图书馆信息服务中著作权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2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952 浏览:10395
论文导读:
[摘 要]在介绍网络环境特点的基础上,从馆藏数字化、数据库和网络软件三个方面分析了图书馆在开展信息服务时可能产生的著作权理由,并指出图书馆应采取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充分利用《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权以及采用技术手段来保护网络信息的著作权等三种策略。
[关键词]网络环境;图书馆;信息服务;著作权
1009-914X(2014)35-0213-01
随着计算机和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国际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给人类社会各方面带来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它要求人们必须面对网络环境重新考察理由、调整关系、做出抉择。方便、快捷的网络为图书馆开展各种新型的信息服务提供了便利条件,然而图书馆在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的信息服务中,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矛盾。在知识产权领域中,著作权与网络环境关系最为密切,著作权本质上保护的是作品的形式,因此,网络信息的存在极有可能涉及著作权理由。网络环境与传统信息环境有着完全不同的特点,其中许多理由已超出了著作权立法的范围。在新的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在为用户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服务时要正确处理好与著作权的关系。

一、网络环境的特点与著作权的关系

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化技术转变了传统作品的存在形式,使网络作品具有传统作品所不具有的新的特性,网络信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其信息载体不是以分立、具体的物理载体形式存在,而是采用整体化的形式,这直接影响到作品在使用、转让、获得酬劳等诸多具体权利的实现,涉及到相关的著作权理由。此外,网络信息传播范围广泛,可以跨越不同的著作权立法区域,这与著作权立法的区域性产生了矛盾。

二、馆藏文献数字化引发的著作权理由

数字化指将作品或其他任何信息或数据由传统的表现形式向二进制方式转换。作品的数字化是网络环境下作品存在的前提条件,对作品进行数字化转化是作品在新技术条件下的使用方式,因此著作权人应当享有数字化使用的专有权利。数字化使作品形式上发生变化,并没有给原作品增加新的独创性,没有产生新的作品。因此,它实际上是一种复制行为。这种复制技术容易引发复制权理由。复制权是著作权中最重要的经济权利,擅自将他人作品数字化处理后进入网络的行为又涉及到作品的网络信息传播权理由。网络环境下将馆藏文献资源数字化并上网传输是图书馆开展信息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1]将要进行数字化的馆藏文献具体包括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和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凡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图书馆对其可以无偿使用,可以进行数字转化,但必须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即精神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于尚未进入公有领域而目前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新《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为了服务于教学、科研和保存版本的需要,对其进行数字转化应视为合理使用,可以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酬劳,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除此之外的数字化行为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就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若将馆藏文献数字化后,据此进一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形成目录、索引、文摘、专题数据库等二次文献,又将涉及到作品的演绎权理由。根据新《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复制和演绎均依法受到保护。应当指出的是,数字化的传统馆藏文献实现上网传输的功能使读者越过时空的界限并得到充分利用,该行为又涉及到网络信息传播权,这是我国新《著作权法》针对网络环境下出现的著作权保护的新情况规定的新型权利,即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依法享有该项权利。新《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即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在网上进行传播和使用,凡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在网上擅自传播他人作品均构成侵权。显然,将他人尚在《著作权法》保护期限内的作品上网,则应征得作者同意并支付一定酬劳,否则将会侵犯作者的使用权和获得酬劳权。图书馆即使是出于宣传、推荐而非商业目的的使用而擅自将他人作品输送上网的行为,其性质仍为侵权。由此可见,图书馆将馆藏文献数字化并提供网上传输,不管是有偿服务还是无偿服务,都需要得到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同时要确定使用对象、时间、地点和范围等相关信息。

三、图书馆提供网络数据库引发的著作权理由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广泛普及,数据库在网络信息资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这为图书馆开展信息服务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和现实平台,但若处理不当则会产生著作权的侵权理由。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主要体现为对数据库本身和数据库中相关信息资源的保护。[2]数据库的制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在数据库的使用中,如果从数据库拷贝或套录一部分内容,这种做法在学术界被普遍认为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在网络信息环境下对数据库的非授权使用、非法套录、篡改、盗版等违法行为除了侵犯数据库的著作权之外,还可能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将会触犯《刑法》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数据库制作过程中,制作者收集、选取信息资料时必须注意尊重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获得酬劳权等一切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目前高校图书馆利用网络数据库开展信息服务,如使用不当,则将会引发以下著作权理由:(1)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服务器让非授权I P地址的用户使用;(2)以网络数据库内容为基本素材、自编各种数据库,解答读者咨询,开展定题或特色服务;(3)使用下载软件于短时间内不加限制地下载数据库内容;(4)下载数据库内容带有营利性,并非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或者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显然,这些行为直接侵犯了数据库制作者的著作权。

四、图书馆提供网上软件引发的著作权理由

网络的运转离不开以计算机软件为载体的支持,网络环境下,一部分计算机软件属于公有领域,而绝大部分计算机软件则属于著作权的客体。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软件开发者对其开发的软件享有著作权。我国于2论文导读:
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其自身所开发的软件的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权、转让权和获得酬劳权等合法权利,并且将软件保护延伸到终端的用户。一些学者认为,从软件作为技术方案的角度来考虑,对网络软件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的同时应寻求专利保护等多种有效途径。在美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软件同时受到专利权的保护。推荐、提供软件是网络环境下图书馆信息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使用时应特别注意对其进行区分,对于进入公有领域的公用软件,可以不必取得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而随意复制、下载、修改甚至出售、出租,但对于另一类共享软件和免费软件的使用应特别注意其知识产权状况。这类软件有可能只是一种试用软件,其目的是为了测试该软件的运转状况及各项技术指标,让用户了解其性能,该类软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若将其用于赢利活动则有侵权之嫌。对于下载的免费软件,一般允许存档复制、修改并允许以非赢利的目的发行。此外,图书馆有义务辨别清楚提供给用户的软件是否为公用软件,许多上公共下载区域中的软件是非法转载的侵犯相关作者著作权的软件,图书馆应对其加以识别后再提供给用户使用。

五、图书馆应采取的策略

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开展信息服务,会遇到与著作权有关的新情况和新理由,因此图书馆要兼顾著作权人和公众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图书馆的各项功能:
1、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图书馆应加强馆员的知识产权教育,使之熟练掌握著作权保护对象、内容、期限、地域、范围以及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教育馆员随时关注国内外有关信息资源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动态,同时适应相关法律环境。
2、充分利用《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权。《著作权法》赋予图书馆“合理使用”的权利,即图书馆对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资源有合理使用的权利。从图书馆的角度来讲,合理使用是指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而无偿使用信息资源的行为,实施该行为不需要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这种原则为图书馆使用各类信息资源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图书馆在充分享受这项权利的同时,应遵循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权限。
3、采用技术手段来保护网络信息的著作权。为了限制网络非法用户访问和获取信息,可以采用权限设置策略;为了防止网络传输中数据被窃取,可以使用信息加密和数字签名技术;为了避开文本被非法复制和被盗用,可以采用数字水印技术等。
参考文献
[1]吴翠兰.网络环境下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理由.图书馆论坛[J].2001(1):20-21,64.
[2]郑福清.图书馆文献资源共享中的知识产权理由[J].图书馆学研究,2001(3):59-62.
作者简介
陶莉丽(1968—),女,蒙古族,北京,本科学历,西北政法大学图书馆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