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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美国图书馆权利案例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5650 浏览:119197
论文导读::比科等人向纽约东部地区地策略院起诉教育委员会。地策略院认为教育委员会对这些书籍下架理由的解释符合事实,地区法院裁定教育委员会在依传统观点行事,即这些书是不道德的、庸俗的,其行为并未违反第一修正案。第二阶段:比科等人不满地策略院的判决,上诉到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第二巡回法院驳回了地策略院的判决,要求地
摘 要 学校图书馆图书审查行为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与阅读自由相矛盾的体现,是未成年人图书馆权力实现过程中的常见事件。论文以在美国图书馆图书审查历史上重要的“特里斯自由学区董事会V.S比科”案为例,分析其对美国司法界和图书馆界产生的影响,并由该案窥见美国学校图书馆图书审查事件的主体、一般流程以及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 图书馆权利 学校图书馆 审查
分类号 G250.15
Abstract School library censorship is the conflicting sight between the minors’ healthy growth and the reading freedom, and the common event in the achievement of the minor’s school library. This paper cites the history of American library censorship—“Island Trees Union Free School District v. Pico”, analyzes its effect on American judicial circles and library circles. Through the case, it detects the body of American library censorship, the general process, and the corresponding response.
Keywords Library right. School library. Censorship.
当某个人或者某一团体认为图书馆的某一特定资源所包含的主题,表达的观点或文字内容与其观念相违背时,个人或组织就会采取一定的措施要求图书馆剔除这一资源,这种行为就是“审查”。据美国ALA知识自由办公室的统计,美国大多数审查案件发生在学校和学校的图书馆。美国图书馆协会知识自由办公室所登记的有关图书馆资料的质询中,有三分之二以上针对学校图书馆。这是由于学校图书馆的用户主要是未成年者,而未成年者的心智不成熟,容易受书中内容的影响,家长或团体组织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经常对学校图书馆的资源提出质疑与审查。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以下简称“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指定剥夺或出版自由的法律,即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美国人享有充分的“表达自由”。因此,这种审查行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矛盾性,也体现了图书馆权力的复杂性。发生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特里斯自由学区董事会VS比科”案(以下简称“比科案”)是美国学校图书馆“反审查”行动的经典案例,本文以此案为例进行分析,以了解美国学校图书馆审查案件的一般流程及社会影响,并为图书馆遇到审查案件时提供借鉴。
1 案件概况

1.1 案件背景[1-3]

1975年9月,纽约特里斯自由学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委员会”)收到纽约家长联合会的投诉,该家长联合会认为纽约特里斯自由学区教育委员会辖区内的学校图书馆存在“反动的”的书籍。教育委员会调查后发现其中八本在其管辖区的地方中学图书馆,一本在一所初中学校图书馆。这九本书的书名其及“反动的”理由如下:《最佳故事》明显涉及“性”;《黑男孩》和《修理工》反宗教;《去问爱丽丝》和《五号屠宰场》反基督教;《贫贱家庭百事衰》和《嬉笑的孩子》的内容是“肮脏的”;《裸猿》涉及同性恋;《冰之魂》涉及种族通婚。
为此,教育委员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976年2月在学校监管人和校长会美国图书馆权利案例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议上,教育委员会提出“非性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将这九本书描述为“三反”——“反美”“反基督教”“反犹太人”,倡议将这九本书从图书馆的书架上下架,对此倡议教育委员会称“这是我们的职责,我们的道德职责,保护在我们学校里的孩子远离生理和医学危险的同时,也远离道德危险”。不久,教育委员会成立了由四位家长和四位教职员员工组成的“图书审查委员会”,该图书审查委员会的任务是在阅读这些书后向教育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倡议基于这些书是否具有“适当的教育”“好的品味”“相关性”“适合该年龄和年级的孩子阅读”这四个标准。同年7月,图书审查委员会向教育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报告,在报告中倡议:(1)《修理工》《嬉笑的孩子》《黑男孩》《去问爱丽丝》和《最佳故事》应归架,《裸猿》应下架;(2)孩子们在获得家长许可后可阅读《五号屠宰场》;(3)审查委员会对如何处理《冰之魂》和《贫贱家庭百事衰》两本书存在异议。
图书审查委员会的倡议并没有被采纳,但是教育委员会没有给出拒绝的理由。

1.2 诉讼阶段[1-3]

教育委员会的这一决定遭到了比科在内的五名学生的反对,他们认为是学区教育委员会成员的个人道德、政治和社会适用性等因素致使书籍被禁,而非因为这些书籍缺少教育价值。因此,教育委员会的行为侵犯了学生获取信息的自由。于是这五名学生将学区教育委员会起诉到纽约东部地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教育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中关于的规定,并且委员会将书返还给学校图书馆,以后不再干涉学校图书馆对这些书的处置。但是这一案件的审判并不顺利,期间双方不满法院判决纷纷提出上诉,三次审判共持续了七年的时间。笔者在此将整个案件的审理和裁定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比科等人向纽约东部地区地策略院起诉教育委员会。地策略院认为教育委员会对这些书籍下架理由的解释符合事实,地区法院裁定教育委员会在依传统观点行事,即这些书是不道德的、庸俗的,其行为并未违反第一修正案。
第二阶段:比科等人不满地策略院的判决,上诉到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第二巡回法院驳回了地策略院的判决,要求地策略院仔细查看教育委员会的决定是否侵犯了学生的第一修正案权利。第三阶段:教育委员会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教育委员会将论文导读:学校的职责和未成年人“表达自由”的矛盾等,甚至有学者开始重新深思布伦南大法官言论的正确性。3案件分析比科案是美国图书馆审查事件的代表性案例。通过对该案的分析,可以窥见美国学校图书馆审查事件的一般特征。3.1审查案件的主体和理由这类审查案件在美国图书馆界时常发生,本案则是一例经典案例。对图书
这些书籍下架侵犯了学生应享有的第一修正案中所规定的权利,教育委员会是试图压制其不喜欢的思想,并不是真正关注这些书的内容是否适合教育学生,最终经过九位法官的表决,比科等人以5∶4的微弱优势胜诉。
2 案件的社会影响
比科案是迄今为止关于学校图书馆与第一修正案最重要的法院判决,这一案件对司法界和学术界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1 美国高等法院重申知识自由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最有争议的一项内容就是表达自由。第一修正案中所阐述的“表达自由”不仅仅包括一个人“说什么”的权利,美国最高法院将这一自由扩展为:如果第一修正案保证了说话者或作者表达个人观点的权利,那么人们也享有接受这些思想的自由。但是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受其年龄、心智成熟度等影响,其享有的表达自由一直是一个争议性的话题。通过比科案,最高法院才开始认识到,学生享有的权利是“直接的,最重要的”,当某本书从学校的图书馆下架时,侵犯了未成年的。因此,教育委员会要求学校图书馆下架某本图书的要求是有限度的,即:如果教育委员会要求某本图书下架,必须要对其动机和目的进行调查。如果这一团体的目的是使学生远离这一政党不同意的观点,那么就违反了第一修正案。

2.2 案件中陈述的重要原则成为类似案件审判的基础

与我国案件判美国图书馆权利案例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如需论文.决过程中法官必须遵守法律的明文规定,代入事实,得出结论不同,美国采用的是“判例法”制度。“遵循先例”是美国判例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具体表现为: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同一法院的判决对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判例法以司法意见为载体,在各种司法意见中,上诉法院的意见最为重要。上诉法院一般由三到九名法官组成,判决通常依参与审判的法官的过半数意见作出。
最高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比科等人一方以5∶4的微弱优势获胜,布伦南大法官在“比科案”中表述的审判意见和原则也成为以后类似案件判决的基础:(1)教育委员会发现学校图书馆中的图书“庸俗”“没有教育作用”,那么教育委员会可以要求图书馆剔除这些图书;(2)学校图书馆不能仅仅因为书籍包含其不喜欢的思想而将其剔除;(3)教育委员会不能因为书籍中包含了其不能接受的政治立场、种族观点、宗教信仰或其他观点而将其剔除。

2.3 本案至今仍是学界讨论的热点案件

比科案也对图书馆学界学术研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比科案的胜利是美国图书馆图书“反审查”的一次重大胜利,这次胜利对个体或组织的“审查”行为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成为学术界在讨论图书馆知识自由、图书审查等相关理由时经常引用的案例;另一方面,比科案的审判仍遗留下很多值得讨论的理由,如学生使用学校图书馆权利与第一修正案规定的民众权利之间的矛盾,学校的职责和未成年人“表达自由”的矛盾等,甚至有学者开始重新深思布伦南大法官言论的正确性。
3 案件分析
比科案是美国图书馆审查事件的代表性案例。通过对该案的分析,可以窥见美国学校图书馆审查事件的一般特征。

3.1 审查案件的主体和理由

这类审查案件在美国图书馆界时常发生,本案则是一例经典案例。对图书馆资源提出进行审查的人包括学校外的审查者(家长、图书馆学学者等)和学校内的审查者(学生、学校图书馆员、学校的老师或者管理者等),而主要的审查者则是关心孩子成长的父母。在本案中,提出图书审查的主体是学生家长。根据ALA知识自由办公室的统计,在1990—2009年二十年所发生的至少10 676起图书审查案件中,7 521起发生在学校或者学校图书馆。有6 010起是由家长发起的,占总数的5

6.3%。由此可见,家长在图书审查中的重要作用。

在本案中家长的审查理由是这些书籍“反美”“反基督教”“反犹太人”,是“肮脏的”。然而隐藏在这一借口之后的更深层次的理由是这些书籍中包含了家长和教育委员会不赞同的内容和思想,这些思想、内容与传统的教育观念相背离。根据知识自由办公室统计,对图书馆进行审查的三个最主要的理由是:书籍中有“”;书籍中有“进攻性语言”;书籍“不适合该年龄组”[2]。在本案例中,由家长联合会提出对学校图书馆的图书进行审查,认为这些书籍不适合孩子阅读,是“反动的”。但这些理由往往只是审查者为了使学校图书馆剔除某本书而提出的借口,而这些借口的背后有着更深层次的因素,如家庭价值观、宗教观、政治观点和少数人权利的观点。家庭价值观因素,即图书馆馆藏资源中反映的家庭和有关习俗的思想变化,特别是反映性理由的资源与家长价值观不符。宗教观因素,即审查员认为包含“性”和“非正统”政治思想的书籍是对宗教信仰的攻击,与其宗教信仰相违背。政治观因素,即政治结构的变化可能对审查者的自身利益产生威胁。少数人权利因素,是指并非所有审查者对维护传统的社会秩序感兴趣,那些希望自己的特殊群体价值观得到确认的团体会加入到审查者的队伍。

3.2 图书审查事件的一般流程

我们可以发现,本案的基本流程是这样的:家长团体在发现其所在学区的学校图书馆的书籍含有“反动的”思想后主动向该学区教育委员会提出审查请求。教育委员会成立审查委员会,开始一般的审查程序,并在审查的基础上做出判定。但是,教育委员会的最终决定遭到了学生的反对,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其宪法权利,并求助于司法部门。司法部门对案件进行审理,做出判决。
这也是美国图书审查事件的一般程序。审查事件的发生通常是从用户抱怨图书馆的某一资源开始的。这种抱怨的目的是告知图书馆某种资源是有理由的,是不被人接受的。审查者将这一情况告知学区教育委员会、图书馆委员会、当地出版社和公众,并可能会进一步组织一个临时审查委员会。即使这个临时委员会是一个松散的组织,审查者也会积极地在这一组织内宣传其观点,发起写信运动,传递书等。这个组织的行为会影响图书馆的自主性、图书馆馆长和图书馆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或者选举。当读者、图书馆等组织发现该审查行为侵犯其利益时,就会采取“反审查”措施。

3.3 审查事件论文导读:

发生时的应对措施
在本案中,比科等人发现自身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向司法部门提出诉讼,并在法院审判的过程中针对某一阶段的判决进行上诉,尽最大可能维护学生的利益。
尽管大多数图书审查事件以反对某一或某些特定作品开始,如果审查者没有成功地让图书馆禁止该书的流通,那么他们就会将审查的方向转向该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建设政策。如果不能对图书馆的和流通政策产生影响,那么他们就会要求图书馆闭架或者采取限制获取的政策。但幸运的是,总有家长、学生或图书馆等个人或组织反对这一审查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策略。而多数审查事件的最终结果是在法庭上解决的,例如康茨诉锡达维尔校区案。在“反审查”过程中,家长、学生或图书馆可以通过建立公共关系而获得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支持,以减少图书审查事件的发生,这些组织和个人包括:①支持图书馆的社区领导和社会组织;②当地新闻媒体的主编;③社区中其他图书馆员;④被审查作品的出版者;⑥图书馆的员工和管理委员会;⑥图书馆的法律顾问;⑦州图书馆协会的知识自由委员会;⑧ALA的知识自由办公室[4]。
4 启迪与深思
虽然类似的案例在我国图书馆界还尚未发生,但美国学校图书馆的图书审查案件对我国图书馆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启迪。我们可以从美国图书馆界类似事件中吸取经验教训,从图书馆自身和宏观建设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公民的知识自由,以避开类似事件的发生。

4.1 提高图书馆员职业素质

自由获取信息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为社会全体公众提供普遍、均等、无差别服务,维护公民的自由、公平的获取知识是图书馆的社会责任,也是每个图书馆员的最基本的职业素质。图书馆员作为资源的收集者和提供者,应不断地提升自身职业道德素质,认真履行图书馆其职责,具体地表现为:在资料的收集与保存方面,图书馆或图书馆员不能以自己的立场、爱好、倾向等为标准,而应保持中立、客观的态度,坚持“非审查性选择”;图书馆应无差别地处理各类资料,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提前下,不能对资料进行任何改动;在资料的提供方面,图书馆平等地对待其所提供的资料,反对来自图书馆内部和外部的审查;图书馆应在人人享有平等利用权利的基础上,不分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语种或社会地位,向所有的人提供服务,并最大限度地向公众提供各种类型、各种观点的资源[5-6]。

4.2 关注未成年人的图书馆权利

虽然本案的过程很曲折,但比科等人取得了最终的胜利,并对美国图书馆的“反审查”行动树立了良好的榜样和典范。同时,本案的胜利也得益于美国社会对维护未成年人图书馆权利的维护与支持。未成年读者是图书馆服务的一个重要群体。近年来,我国图书馆界越来越关注图书馆的未成年人服务,各级各类图书馆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开展丰富多彩的阅读推广活动,希望能为未成年人提供优质的服务,推动其身心健康发展,履行图书馆的社会职责。在实践和研究中,我们应不断地总结和反思图书馆的责任与未成年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图书馆权利和其健康成长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从而更好地发挥图书馆在帮助未成年人心智成熟和知识增长中的作用。

4.3 我国知识自由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美国已经形成以《宪法第一修正案》为基础,以《图书馆权利法案》为纲领的图书馆知识自由政策体系[7],与其相比,我国与知识自由有关的法律法规略显单薄。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的图书馆知识自由的法律法规出台,而是在图书馆行业规范和地方性规章制度中渗透着知识自由的相关规定,仅有少数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知识自由的限制。如《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规定“少年儿童图书馆的文献资料应当符合少年儿童的特点,借阅范围不得含有不利于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内容。”一般图书馆将资料提供的权限的相关规定表述为“国家规定”和“不得另立标准”[8]。如《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中规定“除国家规定将某些书刊资料停止公开借阅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限定书刊资料的公开借阅范围”[9]。我国图书馆界应加快知识自由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明确规定图书馆在维护知识自由中的权利和义务,为维护公民的知识自由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 1 ] First Amendment Center. Board of Education, Isla-nd Trees Union Free School District v. Pico(1982)[EB/OL].[2013-07-16].http:///resources/handout1a.aspx?id=13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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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李国新.图美国图书馆权利案例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书馆权利的定位、实现与维护[J].图书馆建设,2005(1):1-4.
[ 9 ] 石慧.中美图书馆知识自由政策比较[J].图书馆学研究,2011(8):41-46,50.
王学贤 北华航天工业学院图书馆助理馆员。河北廊坊,065000。
杨曰建 北华航天工业学院图书馆助理馆员。河北廊坊,065000。
(收稿日期:2013-08-29 编校:邹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