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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论无正本提单放货若干法律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2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524 浏览:22197
论文导读:
摘 要 提单是打开海上浮动仓库的钥匙,是国际贸易与航运的基石,也是推动国际贸易方式从实物交易发展到单证交易的工具。它作为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在国际贸易中扮演者十分重要的角色。目前我国在提单方面的法制却非常薄弱,在提单的登记、使用、转让、效力等方面很不完善,治理无正本提单放货(无单放货)存在法律真空。大量无单放货事实的发生,不仅给提单持有人造成了难以估计的损失,而且对他的存废提出了质疑,严重影响了航运秩序,直接制约我国航运和贸易的健康发展,尽管我国司法界对无正本提单放货达成了某些共识,最高司法机关对此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对统一司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无单放货司法规范的层次亟待提高。因此,研究好这一课题,对健全我国提单立法,推动我国经贸,航运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作用和实践作用。
关键词 提单 《鹿特丹规则》无正本提单放货 国际贸易

一、提单概述

提单是打开海上浮动仓库的钥匙,是国际贸易与航运的基石,也是推动国际贸易方式从实物交易发展到单证交易的工具。它作为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在国际贸易中扮演者十分重要的角色。

(一)提单的概念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中国《海商法》第71条),简称B/L,①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的一种凭证。收货人凭提单向货运目的地的运输部门提货,提单须经承运人或船方签字后始能生效。是海运货物向海关报关的有效单证之一。

(二)提单的性质

提单的性质,英美法认为②:“提单具有三个功能,提单能作为托运人和船舶所有人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船舶所有人承认其接收货物的收据;提单是物权凭证;占有提单即拥有要求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权利,提单可能被贴现转让他人。”

1、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③

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应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的本身。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即货物装船的时间。因此,提单是合同的一种证明。

2、物权凭证④

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中载明向记名人交货,或者按照指示交货,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从该条分析,承运人应该按法律规定行使职责,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承运人是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非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表示承运人已收到了提单上载明的货物或该货物已装船了。此时,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运至提单上指定的目的港,把货物交付收货人,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或者货物装船的时间。但是提单作为收据在不同当事人手中,其证据效力不同。对于托运人来说,提单上记载的货物仅是一个初步证据。如果承运人收受的货物与提单所记载的内容有不符,只要承运人能提出有效的证据,是可以否定提单的证据效力。但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第三方时,提单即成为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绝对证据,即使承运人对提单所记载的货物有疑问,并能提出有效的证据,也不能推翻提单的记载。

二、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放货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规定:“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契约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单证中关于货物……按指示交付或者交付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构成这一保证。”因此,提单的性质清楚地表明,即使货物已不在承运人占有或制约之下,提单持有人仍可向承运人或实际占有人无条件地主张货物的所有权。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时,必须向承运人或其人提交正本提单;如果不能提交正本提单,承运人就不应将货交出,否则,承运人将按照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副本提单以及正本提单的复印件等文件都不具备物权凭证效力这一特性,所以副本提单等文件并不能够代替正本提单去提货⑤。
综上分析,凭单提货原则其始终是国际航运之基本原则。该原则不仅为国际公约所规定和各国立法所承认,而且许多年来不断被各国审判实践所遵奉和巩固。

三、无单放货概述及其利弊

(一)无单放货的概述

无正本提单放货,又叫无单放货,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通常情况下承运人不会故意采取无单放货来损害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论著,无单放货的构成是:承运人明知无正本提单持有人不持有正本提单仍向其签发小提单等提货凭证;货物己向海关申报和清关手续,货物已经获得海关放行并脱离海关的监管和制约,货物可以处于自由流通的状态;正提单持有人完全占有货物,对货物具有完全的制约权、处分权或使用权;承运人无法向合法的提单持有交付货物。

(二)无单放货的利弊

对于收货人来说,无单放货能推动贸易的流转速度。现代科技飞速发展带给海运的巨大变化,使得海运的流转速度与日俱增,而正本提单流转到收货人手中却需要更久的时间,由此对于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提货会造成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对于发货人而言,无单放货更多的是弊端,很容易造成货权流失,容易形成纷争,在如今社会中,商人们更加注重贸易的快速运转,资金的快速流动,他们不会希望纷争的产生并由此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bqflw/lw48359.html上一论文:谈论中国城市环境保护的法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