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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城镇化进程中征地拆迁领域涉罪法律适用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533 浏览:14386
论文导读:
摘 要:城镇化进程务必伴随着大量近郊农村的拆迁与集体土地的征用。近年来征地拆迁领域犯罪理由日益凸显,影响恶劣,后果严重,涉罪的主体法律身份、涉罪方式、涉罪主体法律关系都值得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应重点厘清各类罪责,准确定性,严厉打击罪犯,维护农村经济稳定。
关键词:涉农征地拆迁 法律身份 法律关系 法律适用
1003-9082(2014)04-0354-02
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第五篇第二十章提出要“ 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而城镇化进程是伴随着大量近郊农村的拆迁与集体土地的征用进行的,土地资源是市场经济社会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随着土地价值的不断升高,征地拆迁作为土地资源配置过程的关键环节,也就成为了法律争议和社会矛盾大量聚集的领域,征地拆迁领域内的各种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一直呈多发、高发态势,仅仅十八大后就发生了多起由于征地拆迁引起的以血抗争、以暴抗暴的恶性事件。造成了诸多不稳定因素。处理中由于主体、对象的法律性质复杂,因此法律疑难理由和政策运用的难点多,本文将就此进行一些粗浅探析。

一、、当前涉农征地中犯罪目前状况评析

1.涉罪主体的法律身份复杂

1.1在城镇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居干部虽然没有法定职责,但有关宅基地面积评测、违章建筑拆除、土地补偿金和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发放等许多方面都需要他城镇化进程中征地拆迁领域涉罪的法律适用理由由优秀论文网站www.7ctime.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们参与或配合,因此,这使他们有机会成为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主体。此外参与的主体还包括:
1.1.1地方政府拆迁管理部门。即各级政府的住房建设部门,职责为拆迁项目的行政许可、公告、拆迁活动的监督管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时,可以提交拆迁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裁决。

1.2拆迁人。拆迁人是申请拆迁项目的申请人,也是待拆迁地块的建设方;

1.3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1.1.4拆迁评估机构。其性质为社会组织,受拆迁人的委托评估房屋的,评估机构的选择应当采取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或者抽签的方式确定。
1.1.5拆迁单位。其性质亦为企业,是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

1.2在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中,参与主体包括:

1.2.1地方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省级政府是土地征收的审批机关,市县级地方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1.2.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征收土地补偿款的第一受益人,负责分配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各种安置措施;

1.2.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村民是征地补偿和安置的最终受益人。

上述主体中执行公务的包括:(1)地方政府及其国土、住建部门的公务员:(2)从事征地补偿费管理的村集体组织人员;(3)拆迁人为国有企业、国有单位时,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委派到拆迁实施单位的人员,如房产管理局委派动产科人员到拆迁实施单位从事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分清各个主体的法律身份是正确处理涉罪理由的前提。

2.涉罪的主要形式

2.1贪污贿赂犯罪。此类犯罪是农村征地补偿领域犯罪的重灾区,村干部凡是“落马者”,几乎100%都是由此而致。来自某省检察机关的一份统计数据显示,仅仅2008年1-11月,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涉农职务犯罪案件210件268人,其中又以贪污为甚,立案109件147人,占立案数的5

1.9%,受贿案57件68人。

2.2渎职犯罪。此类犯罪大都涉及的是乡镇负责土地征收的工作人员,他们往往在利益的驱使下,与村干部狼狈为奸,彼此利用手中的权力相互借力。造成国家巨额财产损失。
2.3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此类犯罪主要指村干部利用自己在当地的宗族势力,对于在征地过程中的“不合作者”进行打击报复、暴力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目前这类案件时有出现,触目惊心,影响极大。

3.涉农征地犯罪主体的法律关系复杂

在涉农征地过程中,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较为复杂,既有民事法律关系又有行政法律关系,违法犯罪活动发生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会对犯罪的定性发生直接影响。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过程中包括:
3.1行政征收关系。政府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关土地征地补偿费、农民安置补助费标准和安置方案的争议属于行政纠纷,其中地方政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土要是乡镇政府)压低、克扣补偿费用,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可能构成渎职犯罪,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谎报地类、扩大面积、虚构补偿对象则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3.2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置条件的管理关系。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依照法律规定都是支付给村集体,由村集体负责管理、分配给村民。因此,在村集体和村民之间形成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和安置条件的管理关系。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征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案件以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处理。
3.3村集体与其它民事主体之间的补偿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民事主体依法可以通过租赁、合伙、接受入股等形式,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收益。但是,集体土地被征用以后上述有关土地利用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终止,而其他民事主体也依法有权获得补偿,补偿对象为前文提到的非居住房屋的有关费用,包括货物、设备搬迁费用和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助等。由于这种补偿关系是合同关系的一部分,因此其他民事主体在此环节虚构土地利用关系、虚增补偿对象,试图骗取补偿费用,则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如需论文. 全文地址:www.7ctime.com/bqflw/lw27183.html上一论文:探讨中职法律基础课运用案例教学法